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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和发展并进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保证
发布时间: 2007-04-17      来源:云南人大网      【字体:大 中 小】     分享到:

刘昶军

党的十六大报告中指出:“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坚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全面进步和加入WTO的新形势,加强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到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加强对执法活动的监督,推进依法行政,维护司法公正,提高执法水平,确保法律的严格实施。”这一精辟的论述是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法制思想观在新世纪的继承和发展,是我们做好法治和发展并进工作,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迈向法治国家的根本保证。

在社会主义国家中,发展同法治戚戚相关,发展离不开法治做保障,发展与法治并进是保证国家长治久安,兴旺发达,建设小康社会的根本,是中国工人阶级先锋队、同时也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先锋队率领全国人民奋发向上,构筑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成就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宏伟事业的坚实基础,也是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确保宪法法律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的正确实施,是坚定当代发展观与法治观,掌握和运用“三大规律”,完成“三大历史任务”的根本保证,是解决实际存在问题的最基本条件,也是我们做好民主法制工作的关键。首先,宪法是党所领导的先进性和发挥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具体体现,是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实现民主政治,政治文明目标的需要。发展在党的执政内容、执政过程、执政基础中有着十分重要的地位,是解决一切问题的关键。宪法法律对发展、建设小康社会所起到的作用:一是规范、引导、宣传、制约、保障性;二是平等、促进、代表人民利益的社会集合性;三是权威性、严肃性、稳定性和不间断性;四是时代性、广泛性、持久性、共知性、他律、自律性和所形成的良好社会风气有关。树立发展和执政兴国、管理国家离不开法治安邦的思想,有助于我们认真做到与时俱进立法,加快发展、改革创新立法,稳固执政基础立法与群众参与建言献策立法三者有机结合的辩证统一;立法指导思想、原则、手段、目的和最终任务、目标的统一;创新法治理论、改善法治环境与加快发展、确保执政兴国的统一;法治观念创新与法治实践探索力度加大和保障立法群众基础广泛的统一。其次,就是要树立法治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和为中国最广大人民利益服务的观念,为发展、执政兴国、稳定服务的观念,为保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得以全面落实,执政地位得以全面巩固的观念,人民生活水平不断得以改善提高的观念。再次,就是在保证宪法法律全面实施的情况下,通过立法起草、调研、听证、咨询、论证、征求意见、立法审议、立法现场或网络旁听、立法颁布及立法宣传实施、执法监督检查等一系列活动来确保发展的环境、速度、效率,以及反映党的意图和人民群众意志的一致性,使法治号发展并进,更具社会性、民主性、群众性和最广泛的适用性,并成为人们共同遵守的法律和道德准则,成为加快发展速度、稳固执政地位、不断发展创新的基石。只有坚持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全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法治和发展的坐标才不会偏差,法律体制、机制才可能建立健全,法律服务方向才能准确无误,法律维权对象的利益才能充分得以维护。可以说“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是继往开来,与时俱进,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的行动指南,也是新世纪统领一切工作的重要纲领。首先,要用发展的办法解决发展中的问题,不断提高理论素养和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用与时俱进的新理论、新观念、新视野审视新世纪的民主法制创新工作。二是总结经验,从国情、省情出发,走自己政治发展的道路。三是以学促改,从真正的而不是口号式的解放思想中解放出来,从不合时宜的思想观念与精神状态中解脱出来,从狭隘的部门利益立法,地方保护主义桎梏、羁绊中脱颖而出。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法制的指导思想,体现着“特”和“实”,“改”和“干”。一切为了人民,一切依靠人民,一切从人民利益出发,是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根本出发点和归宿。改革开放20多年的经验证明,法治健全发展兴,法治衰败发展阻,两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回顾在各项发展中加快民主法制建设步伐,使我们深深感到:维护法治和发展是多么的重要。十六大把发展作为党执政兴国第一要务和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建设小康社会目标联系起来一并进行阐述,有着极其深刻地意义。是对健全法制促发展,在全国推行依法行政,公正司法,在大中小学开设法制教育课,建立社区青少年法律学校,配备法制副校长,开辟广播法制宣传电视网络和民主法制专版,以及建立法律知识咨询、服务专栏等等工作的充分肯定,体现了法治和发展并进的丰硕成果。在不断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过程中,地方立法成了国家立法的试验田,为国家立法提供了宝贵的探索经验和有效的实践基础。国家的立法工作也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步入了正常、规范、有序的轨道,有效地带动了地方立法工作的全面开展,也推动了地方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地方立法作为全国性立法的基础和试验田的推广、示范作用越来越大,一批具有明显地方特点的地方性法规逐步健全,一些带有国家意志、人民利益、关乎人民生产、生活、行为规范的法律法规,如: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规定,对预算外资金进行管理,对珍贵树种、民族民间传统文化进行保护、园艺植物新品种注册、九大高原湖泊水质环境保护、土地承包、登记,职业技能保护、自然风景区管理、劳动就业和西双版纳旅游业管理条例等相继出台,以及对本级政府财政支出进行监督,对公民旁听会议制度进行规范,对网络听证法规制度、吸纳州、市、县人大常委会主任和三级人民代表列席常委会会议制度,以及对任命的“一府两院”的组成人员进行述职、工作评议、任前法律考试制度等一系列做法不断深入推广,都为国家立法创造了条件。但更主要的还是奠定了经济社会发展的法制环境。特别是重庆市第一部由律师起草的地方性法规的通过,云南省率先在全国作出向社会公开征集立法项目和法规草案稿的决定推出,以及北京市对政府法制研究课题公开进行招标制度等等,都足以说明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参与立法,扩大立法渠道,改进立法体制,拓宽立法思路所取得的可喜效应。地方立法对国家立法的先行尝试、示范带动的重大推动作用日益显现。当前,在贯彻党的十六大提出的发展是执政兴国第一要务的同时,首先应处理好地方立法与宪法、法律不相抵触的关系;处理好国家利益与部门利益的关系;处理好立法质量、效果与立法速度应同时推进的关系;处理好立法与监督的关系;处理好立改废不出现“断层”和“空档”的关系;处理好传统立法与创新立法的关系。其次,要处理好世贸组织规则和国际人权公约与我国国内法的关系;第三,要从体制、机制、内容、手段、方式上创新地方立法程序,做到既不违法、越权,又不墨守成规、一成不变,立弃修订并进,全面推进地方立法步伐。要做到这些,一是要继续推进法律制度改革,依法行政和司法制度的改革,尽快建立健全一系列法律服务、咨询和弱势、困难群体与个人财产、利益保护的措施;二是要认真学习立法法的有关规定,保持和发扬地方立法先进经验和大胆尝试,敢于创新的做法,注重地方法与国家法的衔接和协调,注重研究探索立法本身的法律,继续努力把地方立法工作做实做强,做大做好,用立法维护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保障改革开放成果和规范好人们的道德行为;三是要继续深入地在保持原有立法的基础上,与时俱进、开拓创新,拓宽立法思路和渠道,树立立法民主化、全局化、全球化观念,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良好的法制环境;四是要进一步解放思想,大胆开辟创新立法的新领域,做到人无我有,人有我优,人人用得上、读得懂,要用新视野、新手段、新内容、新机制、新方式开创新的地方立法工作局面,使地方立法工作更具实用性和可操作性;五是要注重解决提高立法队伍素质和法律知识水平的问题,要把解决立法者的法律水平作为立法机关、立法者上岗前、提拔使用前的主要条件加以严格要求,不经过系统法律知识学习和培训,不通过法律考试关的干部一律不得参与立法起草、论证的基础性工作,是否通过法律知识考试关也应作为选拔立法干部到立法队伍中的必要条件加以规定。

党是立法工作的领导者和倡导者,又是自觉遵守法律法规的带头人,党对人大立法工作的绝对领导,是我们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做好民主法制工作,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根本保证。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最根本的就是要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结合的统一。坚持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始终做到“三个代表”是我们党的立党之本,执政之基,力量之源。是我们推进地方民主法制建设进程的行动纲领和政治宣言,也是新世纪我们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开创民主法制工作新局面的根本点。法制建设是政治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完备的法制是全面落实依法治国方略的前提,没有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就没有适合我国国情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民主法制,就没有可能调动广大人民群众和一切积极因素共同参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也就没有社会主义的政治文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社会基础是人民民主,政治基础是实现民主政治和政治文明,法制建设既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基本要求,也是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工具和手段,其的促进作用是显而易见的。本身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同时也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是其思想基础和阶级基础以及广泛的群众基础的先进性所决定的,她之所以能代表先进的生产力要求和先进文化发展的前进方向,以及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是历史和人民的最佳选择。我们党之所以能够坚定地站在时代潮流的前头,成为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的领路人,之所以能团结和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实现推进现代化建设、完成祖国统一、维护世界和平与促进共同发展的历史任务,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上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靠得就是永远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保持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靠得就是始终坚持把发展作为执政兴国第一要务的伟大实践。宪法和法律是广大人民意志的反映,党作为领导者、执政者和实践者,是代表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无论是制定政策,还是履行一切有益的活动,无论是党员个人,还是党的组织,都要遵循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成为守法的模范。党在领导我们制定宪法和法律,实现人民民主法律化、制度化的同时,党的领导和执政方式也必须法律化、制度化和程序化,领导水平和执政能力也才能得以提高。依法治国的主体是当家作主的人民,依法治国的依据是体现人民意志的宪法和法律,依法治国的目的是达到执政为民,发展兴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下的依法治国,只有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才能推进依法治国的步伐。党的领导是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要求。依法治国方略与以德治国相结合,有效地推进了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进程与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立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这是我们新时期做好民主法制工作的一条颠扑不破的真谛。江总书记在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上提出的“要抓紧制订关于规范市场主体、维护市场秩序、加强宏观调控、完善社会保障、促进对外开放等方面的法律”及“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提供法律规范”和在十五大上提出的“加强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到2010年形成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宏伟目标,我们目前已基本得以提前实现。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典和法库的出版发行,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初步形成,都充分说明我国的民主法制建设已迈出了重大而稳健的步伐。我国政治生活、经济生活、社会生活的主要方面,已经基本做到有法可依,以宪法为核心的法律体系正以完善、成熟的速度与国际法律界接轨。以加入WTO和国际立法接轨为起点,跻身参与世界经济大循环的行列,是我们发展经济的根本要求。然而,这一切的发展与进步,都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结果。可以说,没有党的坚强领导和健全的法治做保障、做依靠、做动力,任何方面的发展与进步都是不可能长久的。13年来的实践经验证明:只有坚定不移地坚持党的领导,民主法制建设才能沿着正确的方向前进;只有坚定不移地充分发扬民主,坚持党的领导与充分发扬民主的一致性,才能真正体现人民当家作主,也才能保证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得到切实的维护、利用和发展;只有法律达到促经济保发展的目的,那么,一切为了人民,一切依靠人民,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这个党和国家一切工作的根本原则,才能忠实可靠的得以一以贯之;只有扎扎实实地依法办事,把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政治文明不断地推向新的时代新的领域,充分保持和发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为党联系人民群众的主渠道作用的优势,做到坚持走群众路线,一刻也不脱离群众,做到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三者的有机结合,才能真正体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的根本方向,才能最大限度地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完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新阶段的经济增长率和提出的新任务新目标,需要法制做保障,法治兴促发展,法治实国兴、民兴、事业才能兴。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的实现靠党的坚强领导,靠依法治国方略的真正落实,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从国情、省情出发,坚定不移地走自己政治发展的道路,坚持社会主义制度的自我完善和发展,是中国共产党80多年基本经验的总结,是党的第三代领导集体13年实践的治党治国发展、执政、兴国之策,是十六大全党全军全民达成的共识。只要我们扎扎实实按党的十六大提出的各项宏伟目标做好本职工作,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完成实现推进现代化建设,维护世界和平与促进共同发展的历史任务就一定会实现。(此文发表于2006年3期《云南法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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