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云南省民族乡工作条例》
刘昶军
针对云南省民族众多的实际工际,为了推进和细化我省民族工作进程,更加切实有效的开展全省民族乡工作,促进民族乡经济社会以及各项事业的统筹、协调发展,云南省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云南省民族乡工作条例(修订)》。
这次修订工作一是注重把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全会关于全面贯彻党的民族政策,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促进民族共同繁荣进步的精神与刚刚制定的《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办法》相衔接,增加了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和三大文明建设协调发展的内容;二是增加了县以上人民政府实施的贫困村安居、温饱工程和易地开发扶贫工程,应当结合民族乡的实际给予优先安排与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帮助民族乡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条款;三是从提高和改进立法质量入手,既充分考虑不与上位法相抵触,又充分注意衔接民族地区的客观实际,在民族乡干部配备问题上,尽量着重安排本乡和其他少数民族人员,民族乡长则由建立民族乡的民族公民担任;四是增加了“县级财力不能自给的,所辖民族乡的财政转移支付,在全省、州(市)财政对县的财政转移支付中补助”和“民族乡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护自然资源,执行国家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及政策,实现可持续发展”的规定;五是对立法依据政出多门与过去普遍带有计划经济色彩的提法,以及立法宗旨等不规范的语言文字进行了更为严谨、准确的表述;六是增加了民族乡优秀干部到上级国家机关挂职、加大植树造林资金投入、改善优化投资环境、合理开发利用林业资源、建立育林基金全额返回制度、实行计划生育奖励政策、大力发展民族乡教育,以及民族乡学生读书费用补助、贫困农户医疗救助、人畜饮水困难补助等都作了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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