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云南省三江并流世界自然遗产地保护条例》
为了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三江并流世界自然遗产地资源,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制定了《云南省三江并流世界自然遗产地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该《条例》的出台,将成为云南省继丽江古城之后的一道靓丽的旅游风景线,是该省对世界自然遗产地采取重大保护措施的有益尝试。
三江并流世界自然遗产地,是指位于云南省西北部横断山脉的金沙江、澜沧江、怒江流域的部分特定自然地理区域,由高黎贡山(北段)、白马-梅里雪山、老窝山、云岭、老君山、哈巴雪山、千湖山、红山八个片区组成。总面积约1.7万平方公里。其中,五个国家级和省级自然保护区的面积为6232.7平方公里,占整个申报面积的36.7%。
长期以来,经过不懈的努力与奋争,2003年7月2日,在联合国世界遗产委员会第27届大会上,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将“云南三江并流保护区”列入《世界遗产名录》。为此,云南各族人民无不欢欣鼓舞,格外自豪和骄傲。地处该省西北部的迪庆藏族自治州、怒江傈僳族自治州、丽江市人民政府及香格里拉县、德钦县、维西傈僳族自治县、泸水县、福贡县、贡山独龙族怒族自治县、兰坪白族普米族自治县、玉龙纳西族自治县的地方政府和人民将按照各自的管辖范围和职责,负责对三江并流遗产地的保护、利用工作。这是人与自然和谐的体现,也是创建和谐社会的需求,更是生于斯,长于斯的各少数民族同胞的深切企盼与想往。
三江并流遗产地目前是我国最大的世界自然遗产地,是全国乃至全人类共同拥有的宝贵财富,具有重要的科学研究价值和世界一流的旅游观赏价值。世界遗产既然是全人类共同拥有的宝贵财富。因此,她属于云南的、也属于中国的、更属于世界的。这一点谁都不可否认。我国于1985年加入《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组织(以下简称《公约》)。作为《公约》成员国来说,根据《公约》规定,符合标准的文化遗产、自然遗产,经世界遗产委员会认定,即可列入联合国《世界遗产名录》。凡成为世界文化遗产、自然遗产的,该遗产就被公认是世界级的精品、极品,具有领先世界一级潮流的文化、科技、旅游的内涵、就必须坚决的加以保护和管理。按照《公约》条款的规定,对世界遗产地的保护管理是各主权国家的职责,应遵照本国的法律、法规进行管理。基于明确的立法宗旨和依据,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先于国家立法一步,通过制定地方性法规来加以保护和利用,不失为一种大胆的探索与创新,是一件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大好事。为此,根据国家开发与管理并重的循环经济原则和可持续发展战略,以及参照国内外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制定专门保护管理世界遗产地的地方性法规就显得十分必要。
《条例》本着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立和谐社会的精神,严格履行《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的规定,遵循科学规划、有效保护、统一管理、合理利用的指导思想,在建立健全协调、高效、实用、可操作性强的管理机制;制定保护和利用土地、矿藏、植被、药材,地质遗迹、森林、草原、河流、湖泊、湿地、以及动植物、质种资源、文物古迹、民俗民居、旅游、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水资源等的综合管理措施;科学稳妥地处理保护、利用与发展的关系;坚持可持续发展战略,建立生态补偿机制等方面都作了大胆的尝试和突破。一是在1999年云南省政府发布《云南省三江并流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管理规定》的基础上,经过多年来的实践与探索,结合人文历史、地域与自然环境的实际需求,充分借鉴了国内外保护世界遗产地的科学方法与先进经验,增加了对三江并流遗产地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方面的条文和内容,如:“编制三江并流遗产地规划应当有利于保护其地质遗迹、生态演变过程、自然美学价值、生物多样性及濒危物种的完整性和真实性,有利于保护文物古迹和自然环境,尊重当地少数民族文化和风俗习惯”。二是对区域进行了明确的划分和界定。如:“三江并流遗产地中的自然保护区分为核心区、缓冲区和实验区。核心区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进入;缓冲区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进入从事科学研究或者观测活动;实验区可以进入从事科学试验、教学实习、参观考察、旅游以及驯化、繁殖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等活动。三江并流遗产地风景名胜区实行三级保护。一级保护区内除必要的基础设施外,禁止建设其他设施;二级保护区内禁止建设与风景和游览无关的设施;三级保护区内的建设项目不得破坏景观、污染环境。在三江并流遗产地风景名胜区一级保护区内,对保护三江并流遗产地确有不利影响的居民点,有关县人民政府应当拟定搬迁计划,按照审批权限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逐步实施搬迁。搬迁应当妥善安排搬迁户的生产、生活,保护其合法权益。”三是增加了“三江并流管理机构应当建立保护监测系统,定期对三江并流遗产地自然资源和人类活动情况进行监测”的规定。四是明确了保护与管理责任人的职责和违反规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对违反规定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自然保护区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一)在三江并流遗产地风景名胜区一级保护区内进行违法建设的,处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二)在三江并流遗产地风景名胜区二级保护区内进行违法建设的,处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
(三)在三江并流遗产地风景名胜区三级保护区内进行违法建设的,处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四)对违反规定使用三江并流遗产地标识、标志的,由三江并流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五)对擅自变更经营项目、经营位置和扩大经营规模、由三江并流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的,依法予以取缔。 另外,《条例》还明确了三江并流管理机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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