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办法》
刘昶军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近日,云南省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经过严格的二审审议程序通过了《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此次重新制定《办法》主旨是贯彻执行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全会以及中共中央民族工作会议提出的一系列民族工作方针、根本任务,认真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进一步明确省级国家机关对民族自治地方工作的职责,保障和促进民族自治地方
加快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步伐有着重大意义。
这次重新制定《办法》,省委、省人大、省政府及有关部门高度重视,先后组织了阵容强大、素质、能力、具体业务精湛、熟悉与了解民族情况的民族干部、专家、学者参加的工作机构,历经近两年的调研论证、走访基层民族自治地区的人民群众,进行了广泛深入的征求意见,并召开了部分在昆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论证会多次研究修改,形成了修改稿草案,提交第九次会议审议。由于《办法》的制定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主要精神和具体原则规定,又充分结合云南各方面的民族自治实际情况,进行了实事求是地细化、补充与完善。
《办法》分为总则、经济建设资金扶持、环境保护资源开发、社会事业发展、干部及人才的培养选拔、法律责任和附则共七章五十一条。全面阐述和规定了民族自治地方的职责与义务,着重突出了经人为本,全面、协调的科学发展观。
新实施《办法》较过去的《办法》有较为明显的一些特点:一是注重规范如何使民族自治地方运用好自治权,不与上位法相抵触,又充分考虑了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实际状况,既最大限度地调动和发挥自治地方积极性创造性,又从根本上消除“等靠要”的依赖思想;二是剔除了一些模棱两可,随意性、原则性、不确定性较大的或不准确性的用词用句,增加了一些刚性的,可以量化的,切合实际是可以做到的,又符合民族地区自治要求和条件的表述与规定,(比如“加大投入”、“逐步增加”、“适当照顾”、“适当补助”等等);三是更加准确的规范了配备少数民族干部的比例的条款;四是增加了“上级财政应当将民族自治地方上划中央增值税增量的返还部分,全额用于民族自治地方”和“帮助设立地方商业银行与城乡信用合作组织”,以及重点扶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建立和发展农产品营销运输体系、矿产资源远景调查的评价、补偿费用的留成比例应当高于一般地区和建立相应的应急反应机制、加大定向培养少数民族教师、医务人员队伍、制定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等等。
新实施《办法》的出台,将更加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关系,促进各民族共同繁荣进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