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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专利保护 利国利民利个人
发布时间: 2007-06-12      来源:云南人大网      【字体:大 中 小】     分享到:

——解读云南省专利保护条例

刘昶军

为了进一步加强专利保护,依法维护专利人的合法权益,更多、更好、更快地鼓励发明创造及其科技创新的推广和运用,促进全省科学技术进步和加大创新的力度,实施好科技兴滇战略发展思路,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云南省专利保护条例。

《条例》分六章三十三条。分别由总则、专利管理、处理、调解和查处、行政保护措施、法律责任、附则等组成。

随着经济全球化和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以专利为核心的知识产权制度的建立与完善,日益倍受国内和国际社会关注。但是,专利保护工作在不断发展或逐步健全的过程中,也存在着一些极不适应的问题:一是全社会的专利保护、维权意识淡薄,知识产权制度管理、保护理念不清;二是企事业单位,尤其是个体、私营企业掌握和运用法律、法规能力不高与法律意识不强,论证、评估、参评积极性得不到充分发挥,只懂利用,不知保护观念难以彻底根除;二是运用专利保护自己开发研究的技术产品能力不强,在经济、科技、卫生、教育及对外贸易等交往中常常缺乏自我防犯和保护措施;四是相应配套的鼓励发明创新的激励机制不健全,缺少与科技、法律部门的沟通与了解;五是打击侵权、假冒他人专利、冒充专利发明人,搞虚伪专利的欺诈行为时有发生。

《条例》一是规定了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保护工作的主体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二是规定了开展专利保护工作所需要确保的经费;三是作出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非法实施他人专利、假冒他人专利或者冒充专利为研制他人产品的行为提供条件和帮助的规定;四是对采取资金扶持优惠,支持国有、私营企业引进、消化、吸收、实施专利技术,进行专利技术的二次开发创新作了明确规定;五是对用专利权作价入股或者质押贷款、发明、设计表彰奖励、专利资产评估、检索报告、许可贸易、服务资质、专利权转让等等;以及各项法律责任作了明确规定;六是明确了处理和调解各类专利纠纷、查处不法行为、立案、请示答辩、制止侵权行为、处理时限等具体规定。

值得一提的是,为了实施专利保护,达到利国、利民、利个人的目的,《条例》还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设计人和专利技术的主要转化实施者的奖励、报酬作了详细的规定,单位与发明人、设计人或者专利技术的主要转化实施者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所在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在发明创造被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三个月内发给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资金,一项发明专利的资金不低于三千元,一项实用新型专利的奖金不低于一千元,一项外观设计专利的资金不低于六百元;

(二)专利实施取得经济效益后,应当在专利权有效期内,每年从实施该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税后利润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五或者从实施该外观设计专利的税后利润中提取不低于千分之五的比例作为报酬付给发明人、设计人,也可以参照上述比例,发给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一次性报酬,对主要转化者应当给予与其贡献相当的报酬;

(三)许可他人实施专利的,在取得许可收益后三个月内应当从税后收益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二十的比例作为报酬付给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质押合同,并依法办理质押登记。质押合同生效后,出质人从税后收益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二十的比例,作为报酬付给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四)采用股份形式以专利技术入股实施转化的,发明人、设计人可以获得不低于该专利技术入股时作价金额百分之二十的股份。

与此同时,《条例》还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被侵权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为假冒他人专利、冒充专利提供便利条件的,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擅自启封、转移、处理被封存、登记保护物品的,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五百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刘昶军 邮编:650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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