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法治宣传
关于律师职业理念与实践理性的思考
发布时间: 2007-07-24      来源:云南人大网      【字体:大 中 小】     分享到:

确立律师法律服务之主体性理念,在我国当前的司法体制改革中是有着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 律师服务为人民的理念

律师由于其职业的性质决定了其最终是为利益服务的。基于对利益最大化的追求,由市场配置的律师资源总是倾向于流往最有利可图的领域。所以,我国律师制度的构建最终是按照人民民主的国家性质来设计的。从我国当前各地律师执业的普遍状况来看,律师服务为人民的理念并没有完全树立起来。

(二) 律师服务维护人类固有尊严和价值的理念

在律师服务活动中,以当事人为中心的主体性理念是人权观的一种具体表述。以当事人为中心的主体性服务理念,就要求我们的律师必须具有“社会正义感和勇于坚持真理的精神”。一个现代、文明的刑事律师辩护制度不能不以律师法律服务主体性理念为指导。

(三) 律师服务为公共的理念

由于律师是国家设计的,为社会和个人提供优质法律服务的主体。因此,我们在将律师看作是当事人合法权益代言人的同时,还应当将律师法律服务视为是一种服务或者产品,并将寻求纠纷解决的当事人视为律师法律服务的消费者。必须要切实树立“律师——服务者”的观念。律师只有通过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才有可能维护去促进公共利益的实现。

(四) 律师服务保护弱者的理念

在西方设立律师制度起始,人们已经充分地注意到了这一点,西方社会律师在对法律事务进行服务垄断时,已将为社会弱者进行无偿法律援助作为其让渡出利益的一部分。在13世纪时,欧洲律师已经开始将如何保护弱者作为其法律服务内容的一部分。在罗马法中曾有过大量保护弱者权利的法律规定,真是因为这些在许多契约中受到详细论述,才使得“为金钱服务与保护弱者”成为律师服务两大相行而并不悖的理念。

我们要“建立现代的民主法治社会,就应该了解和重视这种社会在制度构造上的规律性和合理性。现代律师业作为现代法治社会一种基本构件,其基本属性技术社会化和行业化。“将律师服务之主体视为一种理念和价值观加以阐述是因为,在一个实行民主政治和法治的现代社会中,律师法律服务所体现的民主、法治等理念,都不应是一些抽象的符号,”他们产生于社会个体的权益。这样的观念贯彻到律师制度和律师业的设计,就成为了一种基本的设计思想,即:律师是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其对法治和社会正义的维护是过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方式实现的。“在律师法律服务中,律师和当事人都应该自主地发挥能动的作用、他们的关系是互动的;同样,在律师法律服务问题上,提出”当事人是律师服务之主体“是为了探究有利于推动我国律师法律服务改革的应然角度与定位。如果我们不把律师法律服务仅仅视为一种代理活动,而是看成一个具有法律意义的社会建构过程的话,就会发现律师的法律服务是维系着社会法治运行效率,排除社会危机的重要力量。因此,对律师法律服务地位设定这一根本性的问题认识,更重要的是从应然层面上进行理性探索方显积极意义,因为当前律师制度改革缺稀的是理性的指导。确立律师法律服务之主体价值观很大程度上关乎律师的社会角色定位,关乎着中国律师制度改革的方向。惟有以主体性理念为指导对律师制度进行建构和改革,才能使律师成为真正意义的职业,成为真正意义上的职业共同体,从而更加便利于当事人。

然而,值得一提的是,当我们面对一个在社会政治意识形态中发挥巨大作用的律师组织群体里,他们依照法律正在从事与政治密切相关的社会职业,而自己却被政治边缘化了,这将会形成一个什么样的后果呢?当被社会寄予厚望的社会中坚最终只能与当事人之间形成以金钱为基础的代理关系,而无更多的机会在政治或者其他领域发挥其自身的使命时,他能够成为一个高举正义之旗的智慧之人吗?我们如何来为他们定位呢?因此,律师被政治边缘化的态势如不进行根本改变,依照中国律师当前的状况,如果没有比较大的改革举措,其前途始终是不那么令人乐观的。

(根据有关材料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