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法治宣传
浅析我国公证的法律效力
发布时间: 2007-07-24      来源:云南人大网      【字体:大 中 小】     分享到:

从有关规定来看,我国的公证具有以下法律特征。从证明的主体而言,公证是由公证机关代表国家作出的证明活动。从公证的对象而言,对象具有广泛性,包括法律行为、法律事件及其他能引起一定法律后果的事实或者文书。从公证的性质来看,公证是一种非诉活动,产生在诉讼活动之外,也不必然以诉讼活动收尾。

公证的效力又称为公证书的效力,是指公证证明的适用范围和对人的法律约束力,依据我国法律规定,公证具有以下三种效力:证据效力、强制执行效力和法律要件效力。

尽管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对于我国公证采取肯定态度,并认为公证在保障交易安全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是,对于日益增多的公证执行中的问题,我们却不能视而不见,并由此对与我国公证是否应该具有以上法律效力存在质疑。首先是对于我国公证效力的理论基础存在怀疑。普遍认为,公证的法律效力之所以强于其他的证明文件的原因在于公证机构的特殊地位,因为它是国家司法机构,它通过事前的调查核实工作,使经公证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与合法性得到确认,故具有无可争议的证明力,可以直接作为人民法院认定事实的根据。其次,队员我国公证效力的实践基础存在质疑。公证是一种非诉讼活动,是预防性的法律制度。公证的目的在于通过公证机构的证明活动,预防纠纷的发生,为解决问题和纠纷提供可靠的证据。公证之所以得到法律和人们的青睐是因为公证机构的证明活动具有信服力。换句话说,法律之所以会赋予公证书较高的法律地位,根源在于公证机构事先进行了审查和判定。但是,公证实施的现状却不能使人信服。

为了根本解决我国公证中的问题,对现行的公证法律法规予以完善刻不容缓。首先,应确立公证人的独立地位。应当借鉴国外的立法经验,确立公证人的独立地位。大陆法系国家公证法规直接确立公证人的性质和地位。其次,应该细化公证机构以及公证人的审查义务。最后,应该明确公证机构的法律责任。明确公证机构的法律责任是完善公证机制的必备条件。

(根据有关材料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