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搞好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就是要扩大农民的自主权
发布时间: 2007-07-26      来源:云南人大网      【字体:大 中 小】     分享到:

刘昶军

从《云南省农业承包合同条例》和《云南省农村土地承包条例》废止到新制定的《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颁布施行,不能不说是云南省委、省政府对贯彻中共中央《关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决定》的最好实践与检验。据负责立法工作的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杨眉介绍,《实施办法》的制定对稳定我省农村土地的家庭承包制、促进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和维护农民切身利益、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具有重大意义。她说,《实施办法》在和国家法不抵触的原则下,针对云南省农村土地承包现状和多年研究探索的一些经验和与做法,一是从中央“大稳定、小调整”和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政策的思路出发,加强了对土地承包方利益的保护;二是对《实施办法》中的一些工作时限、措施从可操作性方面考虑,作了较为明确的规定,以方便广大农民群众和基层组织;三是增加透明度,扩大了农民承包户的自主权和经营权,规定每6个月发包方应当向乡(镇)农村经济经营管理机构报告一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情况;四是增加了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分配、发放、使用各种征地补偿费的法律责任,以加强对失地农民权益的保护;五是实事求是的对农村土地承包、征用、流转、等问题进行了规定,充分的体现了以人为本,为农民承包土地解除了后顾之忧,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办了实事和好事。

 

加强领导 承包管理工作经费政府出

新办法规定,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土地承包工作的领导,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工作经费列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预算,不得向农民收取。并明确了各级农村经济经营管理机构承担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的具体工作。此条款从源头上防止了过去职责不清,层层向农民摊派承包管理工作经费的情况,避免了政出多门,手续繁杂,杜绝了腐败的滋生,也规范了政府下拨资金的渠道,同时,相应扩大了乡一级政府的行政管理权力。

 

扩大农户自主权 调动农民积极性

承包合同签订后,承包人经依法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的,可以依法采取转让、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对已划定到户的自留山一是由农户无偿使用,尚未造林绿化的,由该集体经济组织限期其绿化;二是承包到户的责任山,农户按承包合同约定执行;三是承包农户有权查询、复制与本承包方有关的承包合同材料,有关部门和发包方应当提供方便,不得拒绝;四是承包期内,承包方家庭成员分户的,可以申请发包方对分户前的承包土地进行分户承包,并分别签订承包合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给予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等相关手续;五是农户在承包期内,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时,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或者因种植多年生作物可以继续经营取得收益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六是农户在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土地等特殊情形,需要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作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承包合同中约定不得调整的,按照其约定。

 

承包农户享受知情权和听证权

《实施办法》规定,征收、征用农村承包土地,应当依法维护承包方的利益。征地方案报批前,承包方有权了解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相关信息;对拟征土地现状的调查结果应当经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承包方确认。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时,应当在被征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承包方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要求听证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举行听证,并将听证笔录作为补偿、安置方案的附件报批。征地的各项补偿费用,应当依法足额、及时支付给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针对防止乱征乱占不落实补偿资金、不安置好失地农户的问题,办法还规定了土地征用单位补偿安置不落实的,不得办理征地手续,农民有权继续使用土地,建设单位不得强行占用。这不失为该办法,合理利用土地资源,不荒抚土地、切实保护农民利益的一大亮点。

 

农户承包经营权的流转自由

承包方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自主权,同时可以委托发包方或者中介组织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妨碍或者强迫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双方当事人应当签订书面合同。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损害相邻土地权利人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承包方之间自愿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互换的,应当及时报发包方变更承包合同的有关内容。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收集和发布流转信息,办理流转手续。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不收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的有关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承包方颁布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除按照规定收取证书工本费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违反规定乱收费工者则追究应的法律责任。

 

制定土地补偿费内部分配方案应公布、公开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土地补偿费主要用于被征地承包方的原则,制定土地补偿费内部分配方案,土地补偿费的收支和分配情况应当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布,接受监督;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和青苗补偿费应当直接发放给被征地的承包方;安置补助费应当专款专用,用于被征地的人员安置。政府、农业、民政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征地补偿费用分配和使用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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