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治宣传
未经批准乱用动物做试验的行为将受到法律制裁
发布时间: 2007-07-27      来源:云南人大网      【字体:大 中 小】     分享到:

——解读《云南省实验动物管理条例》

刘昶军

案例1、——2000年中国西部A城镇一家从事医药卫生的民营企业,擅自到镇上花鸟市场购买了10只某科研所用来做试验培养的小白鼠,据小工说,老板要用来对一种自制的灭鼠药进行试验。试验后由于工厂责任制不健全,放跑了五只试验过的小白鼠,造成猫死和儿童中毒事件。

案例2、——某个省的农村今年稻谷丰收在望,但遗憾的是天不

遂愿,麻雀特别多,晒台上晒得谷子常常被麻雀吃了很多,令老农心痛不已。后来他向人讨得一秘笈,便到山前房后找了一种叫蓖麻子的草本植物,回家来用水煮沸加上谷子又煮沸,凉晒干后便置于院墙内,几天后,来吃谷子的麻雀是少了,但令其想不到的事却发生了,全村上下猫、狗和部分村民纷纷上吐下泻呈中毒反应症状。据查被毒性毒死的麻雀未掩埋,反被人畜吃了。

以上事例都与实验动物有关,但谁是谁非谁之过,还请参看新出台的《云南省实验动物管理条例》。

实验动物必须办理许可证

从事实验动物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取得省科委颁发的《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并在规定范围内进行产品保种、引种、繁育、供应、运输和经营的相关工作。未按许可证规定范围或超出规定范围从事实验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将受重罚。

 

不按许可证规定从事实验动物工作将被吊销

(1)安排未经专业培训人员从事此项工作;(2)未采取任何防护措施;(3)对不同来源、品种、品系和不同实验目的实验动物不分开饲养或者实验动物饲育室和动物实验室不分开设立;(4)操作过程和监测数据记录以及统计报表不完整、不准确;(5)供应、出售实验动物相关产品时,不出示许可证和提供质量合格证;(6)混装等级,不分品种品系,混宿、混养运输;(7)实验用具和饮水不符合国家标准;(8)实验室不分类相互干扰;(9)虐待实验动物的行为。

 

不维护公共卫生安全应承担责任

针对条例中只有禁止性规定而没有相对的法律责任的问题,在通过的《条例》中专门增加了三条涉及到的内容:一是“实验动物发生传染性疾病或者人畜共患疾病时,未及时采取相应的预防控制措施或者未立即报告有关部门”的单位和个人;二是“对实验动物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和实验动物尸体未进行无害化处理,影响公共卫生安全”的行为;三是 “对发生可能危及人身健康和公共卫生安全的实验动物及病原体流出实验动物环境设施,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和向有关部门报告的” 行为,都相应的设定了法律责任,使职责和义务更加明确具体。此《条例》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刘昶军 电话:4177676

云南省昆明市滇池路166号 邮编:650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