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启动《云南省电力设施保护条例(草案)》立法工作
刘昶军
云南省为了更有效地保护本辖区内的各类电力设施建设,更好地维护西南电力网管和供电设施的正常运行,以保障“西电东送”、“云电外送”任务的顺利进行,维护全省的用电公共安全。最近,云南省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启动了《云南省电力设施保护条例(草案)》的立法程序。(以下简称《条例》)
云南省水电资源极为丰富,位居全国前列,令世界瞩目。目前,随着国家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目标的不断扩大和延伸,以及“西电东送”、“云电外送”重点工程的进一步推进,都为该省的水电资源优势向经济优势转化,提供了千载难逢的历史机遇。作为电力资源的大省来说,电力支柱产业的战略地位日趋凸显,到2010年该省装机容量将突破三千万千瓦;到2020年还有可能突破7千万千瓦以上。因此,保护电力产业的正常、有序发展,用地方性法规来规范和保障电力设施的良好运行,打击、遏制偷盗破坏电力设施的行为,实现电力安全生产尤为迫切。据不完全统计,云南电网公司下属部分供电局,2003年共发生盗窃破坏电力设施案件(主要是输配电线路案件)就高达311起;2004年共发案335起;2005年共发案337起;2006年共发案280起。盗窃破坏电力设施行为对电网运行安全构成极大威胁……
为了保护电力设施,保障电力建设、生产和交易的顺利进行,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和国务院《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云南省结合实际,充分发挥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电力企业在电力设施保护工作中的作用,建立联合打击、防范、控制盗窃破坏电力设施违法犯罪的长效机制,并从具体的规章制度中总结经验,探索新路子,将比较成功的做法进行规范,在制定《条例(草案)》时,分别从电力设施的保护主体及职责、保护范围和保护区、保护措施、电力设施和其他设施相互妨碍的处理、电力设施突发事件的处置等方面进行了严格规定。
《条例(草案)》在经参会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时,大家一致认为:一是应增加服务群众(市民)、且公开透明的内容;二是有的委员认为,赋予企业的权力过大、过多,责权不对等,部门色彩较浓,容易造成对相对权利人合法权利的侵害;三是对于不可抗力造成的“征用费”和“经济补偿”完全由政府承担补偿不妥,应由电网公司进行补偿;四是《条例(草案)》应体现“谁管理、谁保护、谁负责、谁多拿钱”的原则。
《条例(草案)》最大的亮点一是从物权法的具体规定出发,切实解决实践中存在的电力设施保护中植物、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相互妨碍的问题,建立有效而明确的处理机制,强行规定了架空电力线路建设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的条款,避免对有关被跨越物造成妨碍的内容;二是规定了电力设施和其他设施相互妨碍的和谐处理原则;三是规定了电力设施突发事件发生后如何开展救援工作的具体要求;四是规定了加强城镇绿化树、公路行道树管理,确保架空电力线路安全等的内容。体现了以人为本的民本思想和人民电业为人民的根本宗旨。《条例(草案)》有望今年9月份二审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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