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食品安全监管的现实必要性
1、 民众基本权益的保护
民众基本权益是生存权和发展权。生存权是作为一个人最基础、最原始的权益要求,是不可侵犯的权益。当前假冒伪劣食品甚至是有毒食品充斥在市场中,直接危害了公众的生命权和健康权。加强食品安全的监管,打击不法市场活动主体利欲熏心、漠视生命的行为,将不合格食品驱逐出市场,让民众能够吃到放心的食品,为发展权的保护奠定了基础。
2、 社会秩序稳定的保证
市场秩序是社会秩序最为重要的构成部分。市场秩序的基本要求有市场经济中各种关系的稳定性、结构的有序性、行为的规范性、进程的连续性、事件的可预见性以及财产和心理的安全性。市场秩序在社会秩序中起到牵一发而动全身的作用,市场无法提供卫生、安全的食品,直接影响民众的生存之本,社会秩序的稳定就难以为继了。
3、 经济持续发展的保障
解决食品安全问题,既是对不法经营的否定和打击,也是对合法经营的认可和鼓励,保障了经济的持续发展。
二、食品安全监管的受阻因素分析
1、立法和执法的不足与缺失,使得违法成本远低于守法成本
虽然食品安全十分重要,但我国到目前为止没有完整系统的食品安全法。法律的制定和实行上的缺陷,法律惩罚力度也比较小,使得追求自身幸福最大化的企业中很多在违法与守法经营的抉择中,倾向于违法经营,以降低其经营成本。
2、政府监管组织的多头与空白,导致监管内耗严重
行政组织结构是行政组织的载体,而行政组织权力分配关系则是行政组织结构的灵魂和核心,也是整个行政组织运行的动力。我国在食品监管部门权力分配上不科学,组织机构上混乱。各管理机构的职责交叉,权力界定不清,各部门的食品监管力量并没有全面沟通和协调,总体上出现了卫生监督执法资源的重置和浪费。其结果是各管理机构行使权力必然以利益为中心,担负责任的机构相互推诿以致监管组织的空白,获利事情的监管则是多头。
3、传统文化的负效应与缺乏,引发大众对饮食安全的漠视
4、城乡二元经济的存在,加剧食品安全问题的严峻性
三、食品安全监管的统筹把握
1、统一事前防范、事中管制和事后追责
我国在食品监管中的现状就是事前防范乏术,事中管制混乱,事后惩罚不力。食品安全监管困境的突围,需要我们处理好这三者之间的关系。
2、平衡政府管制、社会中层间协管和社会监督
对食品安全起监管作用的有三方主体,国家机关行使国家管理主体的监管职权,重在行使制度设计、标准制定、法律体系的架构、市场管理、法律责任追究等宏观和中观的权力行为。社会中间层是为政府干预市场,市场影响政府和市场主体之间的相互联系起中介作用的主体,具有辅助政府管理的作用。
3、整合城市与农村的监管
在农村尚缺乏社会中间层的协管,要发展农村社会中间层主体主要是发展农业行业协会和建立农会,在农村形成介于国家和市场之间的辅助管理逐条,为保护农民各方面权益提供有力的保证。
4、 区别发达地区与不发达地区的监管
在发达地区,市场机制更为完善,诚信文化较发达,那么食品问题更多的应该依靠市场解决,政府监管的范围相对要小些。而在不发达地区,市场机制某些缺失,诚信还未深入人心,食品问题更多还需依靠政府,政府监管的范围要大得多。
5、 协调政府部门的监管
四、食品安全监管的具体完善
(一)经济法上的市场规制
食品安全问题的产生是市场失效的结果,食品安全监管有技术特征,这些表明了经济法在解决食品安全问题上的不可替代性,其主要起到技术监督作用。经济法主要从市场准入、标准体系建立、消费者权益救济等方面进行技术监督。
(二)行政法上的监管体制完善
我国的食品监管部门主要有农业部、卫生部、国家质量监督检疫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这些行政主体具有独立法律人格。在宏观上各行政主体统分结合,在中观上以分为主,在微观上以统为主,形成一个由上而下的监管体制。
1、宏观上的统分结合,凸显食品药品监管委员会指导、调度作用。宏观上的统分结合主要是指国务院的行政机构的统分,具体设想是在现有国务院食品安全的监管机构之上设立一个机构,该机构的主要职责是统一指导和调度国务院具体监管机构的工作,而现有的国务院行政机构履行各自法定职权。
2、中观上的一分为主。中观层面主要制省级和地级食品监管机关这个层面要保持分段管理的现状,各自行使法定职权,在各行政主体之间有一个协调机构。
3、微观上的以统为主。微观层面主要制县级监管机关,在这个层面上要做到集中。在微观层面上应以统为主,将监管权力和职责赋予一到两个行政主体。
(根据有关材料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