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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刑法中的“没收”的缺憾与完善
发布时间: 2007-10-31      来源:云南人大网      【字体:大 中 小】     分享到:

一、中国刑法中的“没收”的规定

中国刑法规定的“没收”分为刑罚性质的的没收,即没收财产刑和非刑罚性质没收。前者就是现行刑法典第59条关于没收的规定:“没收财产是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没收全部财产的,应当对犯罪分子个人及及扶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在判处没收财产的时候,不得没收属于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者应有的财产。”刑罚性质没收的特点是:不问财产来源合法与否,直接对犯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强制无偿收归国有。后者则是现行刑法典第64条关于没收的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该类没收是对与犯罪相关联的特定物的没收,其特点是不具有刑罚性质,而是一种具有行政罚性质的非刑罚处罚措施。

二、中国没收刑存在的弊端

(一) 没收刑之正当根据值得怀疑

任何一种法定刑都有其存在的合理根据,没收财产刑也不例外。然而中国的没收财产刑实际上没收的是犯罪分子合法积累的财产。从法的公平与正义的价值立场来看,既然某种财产与犯罪无关,就不应该对其加以没收。如果说中国的没收刑有何正当根据,那就只能解释为是要追求对犯罪人的一种充分报应。而一味追求报应正是当代国际社会刑事政策所反对的做法。事实上,没收刑存在的另一个重要理由就是通过没收犯罪人的财产来剥夺其再犯罪的经济资本。由于罚金刑也是对犯罪人财产权利的剥夺,对犯罪人处以罚金刑能够限制或剥夺罪犯的再犯能力,故在罚金刑以外再专设没收刑已经没有多少意义。

(二) 没收财产刑有悖于刑罚现代化的要求

对现代法治国家而言,按照犯罪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配置法定刑是一个基本要求。在此观念上,刑罚的设置、适用必须遵循罪刑相适应、罪责自负等原则。从世界各国的刑事立法发展趋势看,现代刑罚一方面依照罪刑法定原则,严格实行责任主义;另一方面刑罚改革总的趋向是轻缓化,没收财产刑的适用则明显与刑罚的现代化格格不入。首先,没收财产刑与罪刑相适应原则相冲突。其次,刑罚理性要求刑罚的适用应严格遵循责任主义的要求,不能株连无辜。再次,没收财产刑被认为是重刑主义刑罚观的体现,这一历史遗迹与刑罚轻缓化的历史发展规律背道而驰。

(三) 没收财产刑有刑罚报应之嫌

在中国刑法规定可以适用附加没收财产刑的犯罪中,除危害国家安全罪之外,多数是以贪财图利刑的犯罪作为适用对象的。

没收财产刑已经严重异化,它的实际性质已经不再是公正的刑罚,因为它不与责任相联系,不与危害程度相对应,它实际上就成了一种刑罚之外的报应措施了。

(四) 没收财产刑面临的现实困境

没收财产刑在适用过程中也面临诸多亟待解决而一直又悬而未决的问题。

第一、由于立法粗疏,没收财产刑的对象范围、数量多少都不甚明确,以至司法实践中法官在判处此种刑罚时顾虑重重。

第二、没收财产刑也存在着执行上的困难。具体表现在调查难和分割难。

三、完善中国刑法中“没收”制度的立法建议

(一)废止没收财产刑

中国刑法典中的没收财产刑与罚金均属于以剥夺一定的财产为惩罚形式的附加刑。没收财产刑如果作为一种剥夺部分财产的刑罚,在已经有罚金刑规定的情况下,完全没有存在的必要。因此,现行刑法典规定的没收财产刑应当及时通过刑法修正案的形式予以废止,同时扩大罚金刑的适用范围,从而使我国的刑事立法符合国际社会刑事法律制度改革发展的方向。

(二)将没收作为一种独立处分,以“对财产的强制处理方法”的名义单列

建议以“对财产的强制处理方法”为名,将没收作为一种独立的不具有刑罚性质的刑事处分。因此,刑法典应当明确规定可没收之物的种类、对适用没收措施的限制等;同时明确规定没收的最终决定权应由法院作出。此外,根据没收物的种类,还应当明确规定哪些属于必须没收之物,哪些可以由法官自由裁量没收者。

(三)设立追征制度

当某些与犯罪相关的特定财物因事实上或法律上的原因而无法没收时,强令犯罪人交纳数额相当的金钱。

(四)对没收财产执行过程中可能发生的侵犯他人合法财产权益的情况,规定没收补偿制度和没收替代制度。

(五)开展刑事没收的国际合作

第一、建议将犯罪所得的表现形态具体确定为三种:替代收益、混合收益、利益收益。这三种具体的表现形态,使得犯罪所得的外延周密而严谨,可以最大程度地追回腐败犯罪所得,切实割断犯罪者的经济“原动力”。

第二、建议设立承认和执行外国刑事罚没裁决的司法审查机制,更加有效地开展追回腐败犯罪所得资产的国际合作。

第三、设立“未定罪的没收”制度。在特定情形导致案件无法判决时,由法院对涉案款物进行没收,避免其一直处于法律上的不确定状态。

第四、确立国际司法合作中的资产分享制度。首先,在未来设计中国的“资产分享”制度熟,应将资产分享与司法协助过程中产生的“合理费用补偿”区分开。其次,可以考虑在与外国缔结刑事司法协助条约时,增加关于相互分享被追缴的犯罪收益的条款,或者在必要时,与有关国家针对具体案件达成分享协议。

(根据有关材料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