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兼职劳动与知识产权方面的法律问题
一般情况下,兼职人员都是掌握一定知识或者技能的人,他们在运用自己的智能为工作单位提供体力劳动或者脑力劳动。体力劳动创造者有形产品,脑力劳动创造的是一种无形产品,即智力成果,按照劳动价值论,智力成果既然是劳动产品,当然也就应当同有形产品一样有其自身的价值或者使用价值,并且这种价值应当得到社会的承认。从经济学意义上讲,承认智力成果是劳动产品,就是承认智力成果是一种商品;从法律意义上讲,承认智力成果就是承认创造者对其创造的产品享有权利。在法律上,这种权利即属于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是一种非常复杂的权利,它存在于一切文学、艺术、科学、技术及商业领域,甚至渗透到我们的日常生活中。兼职人员在兼任第二职业的过程中,必然会将自己的智力成果加以运用,智力成果不再专有,核心技术不再被独享,原单位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因而有可能造成兼职与知识产权之间的冲突,使知识产权的归属出现问题,加之智力成果是一种无形财产,由此所涉及的有关法律问题还很复杂。
二、兼职劳动与劳动法律关系的问题
兼职,实际上是兼职者在原单位已经建立并继续维持劳动关系时,与其他单位又建立劳动关系,形成了双重劳动关系,这两种劳动关系有一定差别,但仍具有劳动关系的属性,而且它与主体劳动关系有直接的关联。因此,不管是在主体劳动关系中职工与所在单位发生争议,还是在从属劳动关系中与兼职单位发生争议,只要属于劳动争议事项的范围,都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部门申请仲裁。
三、建立健全兼职劳动的法律制度
兼职劳动有利也有弊,建立健全一整套相关的兼职劳动法律制度就显得非常必要和紧迫。应在劳动法律制度中明确肯定兼职也是一种符合法律规定的劳动形式,与此同时,要充分考虑与现行劳动法律制度相互协调的问题,在此前提下,针对兼职作出一些法律限制、调整和补充,并加以规范,使兼职劳动融入到劳动法的调整范围之中,并有相应配套制度作保证。
(一) 依法签订劳动合同
从兼职劳动者个人来看,兼职劳动应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明确约定双方劝责关系,尤其是涉及知识产权、商业秘密的劳动行为,要遵守有关的法律法规,明确违约责任;从用人单位来看,要在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特别是要遵守《知识产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前提下,依法签订劳动合同,这样有利于对劳动关系进行规范和统一。
(二) 严格执行限制性制度条款
在《国家公务员法》、《公司法》中规定禁止劳动者兼职的一些情形,如,禁止国家公务员进行兼职;要严格执行相关的法律、法规,禁止国家公务员和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兼任同类企业的职务,以及某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劳动者不得进行兼职的等,依法对兼职劳动加以约束和规范。
(三) 制定和完善兼职劳动的法律规范
要进一步明确规定兼职劳动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如认真签订和履行劳动合同等。其中,特别重要的是,加强对兼职劳动者遵守用人单位的制度、为用人单位保守秘密等义务性相关规定,切实保护兼职劳动过程中各方的权利和义务,更好地依法规范兼职劳动。
(四) 建立竞业禁止的专门法律法规,规范合法行为,禁止违法行为
建立竞业禁止的专门法律法规,规范合法行为,禁止违法行为,禁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使兼职劳动者有章可循、有法可依。
(五) 健全和强化知识产权法规的禁止性条款,增强操作性,明确区分违法责任
当今社会是知识经济、产业经济、信息经济时代。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兼职劳动将逐步涉及社会各个领域、多个层面,深入到各项社会生活之中。兼职劳动呼唤法律的确认和保护,劳动者、用人单位也期待着尽快出台有关兼职劳动方面的法律、法规,并进一步完善法律规范、健全劳动关系,使兼职行为有法可依,进而推动中国社会尽快走上法治化道路。
(根据有关材料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