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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背景下一人公司的刑法地位探析
发布时间: 2007-11-30      来源:云南人大网      【字体:大 中 小】     分享到:

一、 一人公司的立法创设引发对其犯罪主体资格的争议

一人公司(one_man company or one_member company),系指股东(自然人或法人)仅为一人,并由该股东持有公司全部出资的有限责任公司。2006年1月1日起实施的我国新公司法第58条规定,本法所称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其特殊性表现为:第一、一人公司只有一名股东,该股东持有公司的全部出资;第二、一人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具有法人资格,因而该股东承担有限责任,这与我国立法确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存在本质区别,后者的出资人承担无限责任;第三、一人公司由于只有一位出资人,出资人与公司之间极易产生关联交易而导致人格混同。

我国新公司法的这一规定对审理公司犯罪提出了新课题。如何处理一人有限公司的犯罪问题,已经在审判实践中构成较大的分歧。一种观点认为,应按单位犯罪处理。因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虽然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但其作为公司的一种形式,具备公司法规定的设立要件,故能够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英美法系国家也将经拟制而享有法人资格的独任法人作为法人犯罪的主体。第二种观点认为,应按自然人犯罪处理。因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虽然名义上是公司,但因其公司利益归属具有唯一性,不符合单位犯罪构成要件之一“犯罪意志的整体性”要求。第三种观点认为,股东为自然人的一人公司犯罪,应认定为自然人犯罪;股东为法人的一人公司犯罪,应认定为单位犯罪。

二、 一人公司应当具备刑法的单位适格性

我国新公司法确立的一人公司,应具备刑法的单位适格性,具体分析如下:

(一) 一人公司的人格独立

根据我国公司法对于一人公司的规定及刑法对于单位犯罪主体的规定,当一人公司具备如下特征时,可以认为它具有独立人格,可以成为刑法单位犯罪的主体:1、一人公司依法成立。即一人公司的设立或成立以及存续均具有合法性。2、一人公司拥有独立的含义。只有公司行为是在一人公司名义下作出、其目的是追求公司利益或履行公司职责,才能与其他主体的行为,包括单一股东与其他公司成员的自身行为相区别,该行为也由此才能被判定由公司承担法律后果。3、一人公司拥有独立财产。在一人公司的含义存续期间,一人公司的财产必须具有独立性。4、一人公司有其特定宗旨,即具有独立的利益追求。一人公司的设立及存在均有其特定的目的和宗旨,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追求其利益。其所获得的收益均构成了对公司债权人的偿债担保,而不是直接转为股东的个人私利。

(二) 一人公司的意志独立

一人公司的意志是否独立是判断一人公司是否能够具备刑法单位适格性的实质要件之一。对此,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判断:第一、公司形式是否被滥用。因为公司的人格,在本质上是受到一定限制的,即只有在公司设立宗旨和业务范围之内才能存在。第二、公司的规章制度、目标、政策、激励机制等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这也是考虑公司形式是否正当,公司意志是否存在的因素。第三、公司在运营过程中是否保持了独立性。之所以追究公司刑事责任,是认为公司与其所有人、雇员、管理人员身份分离,它尽管可以采取防止、监督其从业人员实施违法行为的措施,但却造成了严重的危害。如果公司人格已经与其所有人、雇员、管理人员混同,显然只需要处罚自然人。

(三) 一人公司的行为独立

由于一人公司中,其单一股东行为的双重性尤其明显,具有即属某个人行为的一面又有属单位业务行为的一面。其行为究竟是其自身行为,还是公司行为,比较难以判断。应当从该行为是否和公司自身的业务相关来进行考察。当公司组成人员的行为是在其履行职务或职责的过程中所实施的,就可认定为该行为是单位行为的一部分,即具有业务关联性。

(四) 否定一人公司的单位犯罪主体资格将带来的问题

一方面,如果将一人公司中的股东或成员的意志等同于单位意志,则一人公司中按股东或成员的意志所实施的犯罪将被一概理解为公司自身的犯罪,以单位犯罪论处。然而,这种观点却简单的将公司股东或成员的犯罪意志直接转嫁给公司自身,从而成为公司的犯罪意志。另一方面,如果认为一人公司股东单一,结构简单,欠缺意志的“集合性”与“整体性”,因而一概一自然人犯罪论处,这无疑与新公司法所确认的一人公司的独立法人地位相矛盾。

三、 一人公司具有单位适格性的例外

(一) 实质一人公司不具有单位适格性

新公司法施行前,我国只存在实质的一人公司。司法实践中,对于实质上的一人公司犯罪,多以个人犯罪论处,其基本依据主要为构成单位犯罪必须满足两大特征:一是犯罪意志的整体性;二是非法利益归属的团体性。实质上的一人公司由于法律并不承认其法人资格而不能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实质一人公司不具有单位适格性,理由如下:1、有悖于立法本意,产生规避立法现象。2、对于实质上的一人公司,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其具有法人资格。

(二) 一人公司的单位人格否认情形

司法实践中,公司犯罪主体人格否认已经被运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确定了三种单位犯罪主体人格否认的情形:1、个人为进行违法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犯罪的;2、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3、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由犯罪的个人私分的。

这些规定的情形具体体现了公司法人格否认在刑法上的适用,当然适用于一人公司犯罪的情况。结合上述规定,要否认一人公司的单位人格,可考虑以下场合;第一、公司设立目的在于违法犯罪。第二、公司缺乏犯罪能力。

(根据有关材料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