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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引进诉讼保险制度的现实必要性
发布时间: 2007-11-30      来源:云南人大网      【字体:大 中 小】     分享到:

诉讼保险又称法律费用保险,是指投保人通过购买确定的险种(法律费用险或诉讼险),在自己与他人发生民事诉讼时,由保险公司通过理赔方式向投保人制服诉讼费用的保险制度。广义上的诉讼保险还包括对投保人的法律咨询、法律交涉等法务活动提供费用(理赔)的保险。

一、 诉讼保险的功能

诉讼保险制度有着诸多的功能,概而言之,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诉讼保险具有减轻国家因实施法律援助所产生的财政压力的功能。众所周知,法律援助是建立在现代法治国家对本国公民必须承担的一项国家责任。法律援助是建立在国家进行大量财政投入的基础之上的,其理论依据是国家必须保证每一个公民都能平等地享有法律的救济之理念。但是,当今世界各国无论贫富,皆普遍存在法律援助资金不足的问题,因而对援助对象都有较严格的限定。

其次,诉讼保险具有促进接近正义最大化的功能。即使是最完美的法律制度,如果无法接近和适用,则其所承载的,充其量也只是空幻的正义理想。随着我国经济的持续高速发展,经济状况中等的诉讼当事人所占的比例日益扩大,因此他们对司法制度的“不公正感”将直接影响整个社会的公正水平。

最后,诉讼保险具有将诉讼风险进行社会转化的功能。诉讼是有很大风险的,诉讼的经济、时间成本,司法制度发现事实真相和适用法律的正确程度,法律人的素质,法律判决结果的不确定性等都是造成诉讼风险的因素。诉讼风险需要国家、社会和当事人共同承担,如何在此各方之间合理有效地安排诉讼风险的分配,是衡量一国法治的完善和成熟程度的重要指标。

二、 我国引进诉讼保险制度的可行性

我国诉讼制度在经济层面上由司法运行费用和当事人承担的诉讼费用组成,当事人仍需要承担部分法律诉讼费用。在我国诉讼保险机制还基本上处于一片空白的情况下,借鉴和引进发达国家的诉讼保险制度,对于保障和促进我国公民诉讼权利的行使具有特别重要的积极意义,而且在我国引进诉讼保险制度具有相当的可行性。

第一、 我国法院收费标准是可预测的,因而诉讼风险也具可预测性,这为我国设立诉讼保险制度提供了前提条件。

第二、 保险业在我国已经有一定程度的发展,为我国设立诉讼保险制度创造了客观条件。

第三、 律师队伍的不断扩大以及律师素质的不断提高,为我国诉讼保险制度的良性运作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三、 我国引进诉讼保险制度的环境条件

在我国引进诉讼保险制度必须创造以下环境条件:

(一) 明确律师收费标准

在目前,必须先解决律师收费不明的问题,才能设立诸如律师费保险和法律咨询费保险制度,否则诉讼保险制度会因律师收费不明确而大打折扣,甚至使其意义丧失殆尽。

(二) 建立和完善遏制当事人滥诉之机制

程序安定是民事诉讼的价值目标之一。这就要求任何民事诉讼程序都不应轻易发动,更不能滥用。是否起诉,或者是否上诉,当事人都应当慎重。一方面,案件诉讼费用的负担具有相应的预防和惩罚功能;另一方面,滥用起诉权、上诉权还有可能导致其他制裁措施被采用。

(三) 结合我国实际情况设立险种

我们在设立诉讼保险制度时,一方面,要借鉴国外有益之经验;另一方面,应结合我国之实际情况来确定我们资金的诉讼保险方式和险种。

四、我国诉讼保险模式之选择

通过比较研究将国外的诉讼保险模式,可以采用以下三种模式。

模式一:自主定价与购买模式。这种诉讼保险模式的最大特点是适用面的广泛性和利益的明确。

模式二:政府指导模式。这种诉讼保险模式的最大特点是由政府确定诉讼保险的具体内容,即某一诉讼保险险种的设置及收费标准等都必须经政府许可,保险公司只有在经政府许可后才可以将某一险种市场化。

模式三:利益协调模式。这种诉讼保险模式的最大特点是将全面成功报酬与保险制度进行有机结合,并将律师业和保险业的利益发挥到最大。

我国的诉讼保险应当按保险对象的不同,采用不同的模式进行运作。对于非公益性的诉讼,可以采用市场化较为明显的自主定价与购买模式和利益协同模式。

(根据有关材料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