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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诈骗罪若干实务问题的研究
发布时间: 2007-11-30      来源:云南人大网      【字体:大 中 小】     分享到:

一、如何理解处分

诈骗罪必须经过欺骗行为——错误——处分(或交付)行为——骗取这一因果过程,从而取得财务或财产性利益。而欺骗的行为包括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两个方面。不管是哪种欺骗方法,都必须使对方产生认识错误,并基于这一认识错误而处分(交付)财产,以至早晨财产上的损害。可见,这里的处分(交付)行为是所谓“认识”的前提下作出的,外形上给人的印象似乎是被害人“自愿的”。因此,交付(处分)行为是诈骗罪区别于盗盗窃、抢夺等夺取罪的重要标志。关于交付(处分)意思的内容,对被骗者来说,具体、明确的认识转移特定的财物物或者是财产性利益是意识性处分行为的前提。缺乏对此前提的认识,只能是违反被骗者意思的转移占有,也就谈不上什么“自愿性”的交付(处分)行为了。至于所交付(处分)的标的物性质、数量、质量、价值等,则不一定要求其有全面的、正确的认识。其中数量只需有大体的认识就够了‘而标的物的性质、质量、价值并不是意识性处分行为必须认识的因素。

二、着手的认定

一般认为,行为人以骗取财物的意思开始实施欺诈行为时,就是诈骗罪的着手。诈骗的对象是财产性利益及无体物之情形的着手判断问题。

(一) 电力

电力本身可以视为财物,不仅是司法实务部门的立场,也为刑法理论之通说,有些国家的立法上还明文作了规定。所谓诈骗电力,是指行为人使用欺诈手段达到无偿使用电力的行为。如行为人甲一开始就以使用电力后逃避支付费用大意思,在向供电方申请用电过程中,隐瞒了通过用电后而在收费前潜逃且拒不交纳电费意图,从而骗取了电力(以下简称“逃电案”)。

这种场合,如何认定诈骗罪的着手呢?即是以开始实施隐瞒心理事实的诈骗行为之时,还是以逃避交纳电费之时作为认定着手之标准呢?

应以开始实施隐瞒心理事实的诈骗行为之时作为着手之实行比较妥当。首先,只要开始实施可能导致他人处分财产的欺诈行为时,就应当认定为诈骗罪的着手。行为人甲实施隐瞒心理事实的欺骗行为之时,被骗者往往难以识破,一般都会作出同意供电这一交付(处分)行为,这就意味着电力这一财产利益已面临急迫威胁和遭受现实侵害之境地。形式上有符合构成要件的欺骗行为,且该行为在实质上也达到了对利益侵害具有“迫切”威胁之程度上的要求。其次,在收费期限到来之前,行为人甲已基于欺骗行为使用了被骗者提供的电力,利益正在西安市的遭受着侵害。可如果这时候仅因为行为人还没有逃跑就不能认定实行着手,只能认定为犯罪的预备。第三,尽管行为人甲逃匿以拒绝交纳电费的行为,可以彰显先前欺骗行为中的非法占有之目的这一主观心理要素,排除了认定上的困难。然而,这只是证据、证明上的问题,但着并不能成为其作为判断着手标准的有力依据。

(二) 无钱食宿

所谓无钱吃喝住宿,是指吃喝住宿之后不付帐的行为,其中包括两种类型,一是根本没有付帐的意思而吃住,此时吃住行为便是作为形式的欺骗,对方基于错误而提供食物等的场合就相当于交付财物,所以毫无疑问成立诈骗罪。这种场合,行为人开始实施可能导致对方提供食物等的欺诈行为时,便是诈骗罪的着手,如行为人明知身无分文却装着有能力付款的样子点菜等;二是吃住之后,产生不付帐的念头而欺骗对方免除债务。因此,当行为人开始实施可能使对方作出免除债务的欺诈行为的时候就是诈骗罪的着手。

(三) 提供劳务

这种劳务必须限定于有偿劳务,即伴有对价的劳务,这才能体现财产性利益。换言之,提供有偿劳务、伴有对价的劳务理所当然地相当于财产性利益,这称为有偿劳务说。另一种学说即债务免除说认为,由于劳务的提供本身具有非转移性,因而并不属于财产性利益,只有尽管利用了有偿劳务而最终却免付对价这种行为才相当于财产性利益。这里同样存在着以提供劳务还是以请求支付对价判断着手的问题。例如,行为人甲并无支付车费的意思却乘坐出租车。按照有偿劳务说,行为人甲在车门旁边或坐上车提出要到某某目的地之时就已经是着手诈骗了;而按照债务免除说,只有在行为人甲开始实施可能使对方免予支付车费的欺诈行为之时,才能认定诈骗罪的着手。

三、财产损害的判断、考察

如何判断财产损害,这与对诈骗犯罪是针对个别财产的犯罪,还是针对全体财产的犯罪的看法有关。若持后一个观点,这时应以被害人的整体财产减少作为损害发生与诈骗罪成立的要件。由于被害人一方遭受的损害与行为人一方获得的利益是表里关系,如果行为人以自己的财产相交换,给对方支付相当的款物,则诈骗罪不能成立。如果采取前者的立场,就会认为被害人转移或丧失了作为诈骗罪对象的财物或财产性利益,这本身就是损害。因此,即便是行为人向对方支付了相当的款物,也不影响诈骗罪的成立。日本著名刑法学者大冢仁认为:一项诈欺犯罪是针对个别财产的犯罪,不能一般地认为诈欺犯罪是针对全体财产的犯罪,但两项诈欺犯罪(指诈欺得利犯罪)必须说是针对个别财产的犯罪。但是,看不出该罪中特别排除对全体财产的侵害的旨意,因此,应该认为它一并具有针对全体财产的犯罪的一面。

(根据有关材料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