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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欺诈与应对策略粗探
发布时间: 2007-11-30      来源:云南人大网      【字体:大 中 小】     分享到:

当事人在民事纠纷中行使诉讼权利和履行诉讼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如果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故意制造假象或掩盖真相使其他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产生误解,从而在诉讼中谋求不当的诉讼利益或利己裁判,这种行为就叫做诉讼欺诈。诉讼欺诈经常表现为一种规避法律的行为,对这种行为,我们在道德和伦理上应当做否定性评价,在法律上也应当进行有效的规制。诉讼欺诈可以分为:诉讼突袭的欺诈、诉权滥用的欺诈、诈取裁判的欺诈和法律适用的欺诈四种类型,每一种诉讼欺诈手段又包含若干具体的欺诈“招式”,针对不同的欺诈手段,我们应当采取相应的应对策略。

一、诉讼突袭欺诈

诉讼突袭在民事诉讼中是十分常见的一种诉讼欺诈手段,当事人进行诉讼突袭的手段比较复杂,但目的却比较简单:一是延迟诉讼期间,二是扰乱当事人及法院的诉讼思维。当事人诉讼突袭的形式主要有:证据突袭、诉讼请求的突袭、诉的突袭、主张突袭击。

二、滥用诉权的欺诈

诉讼欺诈的第二大类:诉权滥用之欺诈。这是诉讼欺诈中较难把握的一种,其表现形式纷繁复杂,甚至我们都无法按照科学的、符合逻辑的方法进行分类。

但我们仍然可以按照当事人行使诉权的方式和阶段对这一欺诈行为进行粗略的列举:滥用起诉权,滥用管辖异议权、回避权、撤诉权、调解书拒签权、复议权和上诉权,滥用再审申请权、执行异议权,制造理由促使法院延期审理、诉讼终止、诉讼终结、执行中止和执行终结,滥用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的申请权,其他诉讼权利的滥用。

三、诈取法院裁判的欺诈

诉讼欺诈的第三大类称为诈取法院裁判欺诈。如果诉讼欺诈的诉讼目的的实现是当事人之间的面对面较量的话,那么诈取法院裁判的欺诈要达到的都是诉讼以外的间接目的,那就是要“隔山打牛”,即行为人进行诉讼欺诈并非为了获得法院裁判所确定的实体法上的权益,而是要通过欺诈手段,骗取法院作出程序上或者实体上的裁判,并以此裁判所产生的既判力谋求与提起大诉讼有关的其他诉讼程序利益和实体利益。

简而言之,就是欺诈者通过一个虚假的诉讼(当事人和诉讼标的可能都是虚假的),来实现与此虚假诉讼相关的其他程序利益和实体利益。

四、法律适用欺诈

我国的法律(包括实体法和程序法)可以分出若干个层次,不同层次的法律由不同级别的机关制定,不同级别的法律又由不同的机关不定期修订和结实。其间纵向和横向的冲突之大、之严重是可想而知的。

对于某一个纠纷而言,适用不同的法律处理结果往往是大相径庭。也就是说,就一个案件而言,有若干个法律规则与其有关,这若干个法律规则,法官不可能都加以适用,因为这些法律规则的内容是不同的,法官使用这些不同的法律规则所作出的裁判也是不同的。

应对法律冲突欺诈的方法在法律上说起来似乎比较简单,但在司法实践中具体操作起来却并不简单。我国的法律虽然冲突较大,层次较多,但是等级也很清晰。在法律出现冲突时,有三条适用的原则:一是等级高的法律优于等级低的法律,即我们常说的“上位法优于下位法”;二是“后法优于前法”,即后颁布的法律优于先颁布的法律;三是“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就是调整某一种具体的法律关系的法律优于调整某一类相对抽象的法律关系的法律。

(根据有关材料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