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共管理者行宪能力的界定
自现代以来,我国有关宪法问题的争论常常表现为立宪和行宪的分歧。立宪要解决宪法到底是什么,什么样的宪法才是真正的宪法,, 应当以什么样的理论指导立宪等制度建构性的问题;而行宪则注重对现行宪法的修改,强调在现行宪法的框架范围内对宪法体制进行改革,通过改革现行宪法体制中的不足来解决制度创新的问题。
虽然行宪相对于立宪而言更强调宪法在社会现实生活中得到具体实现。但是,行宪又不仅仅是指宪法的实施,它还要包括更深层次的含义,即还要包括在涉及宪政体制的改革和宪法与社会发展的适应性问题时,能够创造性革新,提出更加科学合理的方法与措施,进而实行新的制度创新。
所谓公共管理者行宪能力,就是指公共管理者遵守宪法、应用宪法并在现实社会生活和工作中以宪法为依据进行制度创新的能力。也许有人会提出,认为行宪能力的主体只能是相关的组织,如行政机关、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行宪强调的是宪法在实践中的落实,但具体实施者则是具体个人,即具体生动的个人;而且,个人遵守宪法、应用宪法的行为能力才是行宪的具体体现。为此,更应该关注行宪的主体——个人。也许有人会提出这样的质疑:从规范的法理学角度看,法律能力应该包括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个人的行宪能力属于何种能力?很显然,行宪能力从属于法律上的行为能力。
二、公共管理者行宪能力的具体体现
公共管理者的行宪能力主要体现在公共管理的各项活动中。具体表现为以下六个方面:
第一、 公共管理者的行宪能力体现在公共政策的设计、执行和评估上。
第二、 公共管理者的行宪能力体现在公共组织的管理中。
第三、 公共管理者的行宪能力体现在公共组织的领导活动中。
第四、 公共管理者的行宪能力体现在公共预算和财务管理活动中。
第五、 公共管理者的行宪能力体现在公共服务的绩效管理中。
第六、 公共管理者的行宪能力体现在公共管理者的责任与伦理中。
当然,由于公共管理者所进行的众多活动都与宪法价值、理念息息相关,能否做好这些公共管理活动,也将直接关系着宪法的有效实施,所以公共管理者的行宪能力也体现在其他的公共管理活动中。
三、公共管理者行宪能力的提高
要提高公共管理者的行宪能力,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第一、建立科学而完善的宪法知识培训制度。公共管理者要具备行宪能力首先必须具有基本的宪法知识,因为宪法知识是建立宪法理念的基础。
第二、建立行宪能力绩效评估制度。公共管理者行宪能力的提高需要一种完善的评估制度来具体落实。对我国而言,是否能体现国家本质,是否能落实宪法精神,公共管理者的法律意识、法律能力是至关重要的。
第三、把公共组织建设成真正的学习性组织。公共管理者行宪能力的提升还受制于其所处的组织环境。只有把公共管理者置身于一个良好的学习环境之中,才能快速提升其行宪能力。
第四、建立宪政体制创新的激励机制。我们传统的思维方式和做法过多地强调了对个人思想和行为的管制,在当今放松和解除管制的时代里,我们显然更需要建立起激励机制。
(根据有关材料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