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情况通报
云南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7年3月27日至30日在昆明召开。本次会议共安排了20项议程,其中地方性法规案7件、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条例或单行条例8件以及省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下一届县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名额的决定、关于思茅市及相关县区更名有关事项的决定、关于十届人大五次会议精神的传达报告和人事任免案等。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应邀列席的6名全国人大代表和省人大代表、各州(市)人大常委会负责人参加了会议。牛绍尧常务副主任主持了开幕会和闭幕会。高晓宇副主任主持了专题讲座。
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梁公卿、卢邦正、黄炳生、王义明、高晓宇,秘书长沈安波出席会议。常务副省长罗正富、副省长高峰,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李春林列席会议。省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省人大各专门委员会、省人大常委会各工作机构、办事机构的负责同志,与议题有关的省政府相关部门的负责同志列席会议。20名公民旁听了本次会议的2次全体会议和专题讲座。
一、表决通过的地方性法规案
本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云南省职工代表大会条例》和《云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修订)》,并分别以省人大常委会第52号、第53号公告予以颁布。
1、《云南省职工代表大会条例(草案)》在2006年11月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26次会议上进行了第一次审议。本次会议听取了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浦林法作的关于《云南省职工代表大会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职工代表大会条例草案几经讨论日趋成熟,执法主体更为明确,工会履行的职责也更加明确。制定这个条例,对于保障职工的民主权利,建立和谐的劳动关系,十分必要。同时,对草案也提出了一些很好的修改意见和建议。会后,法制委员会根据这些意见与内务司法委员会和省总工会研究后,对条例草案进行了认真修改,针对审议中的一些重要问题到玉溪进行了调研,并召开了在昆的部分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有关专家参加的论证会,对条例草案作了进一步修改和论证。在此基础上,法制委员会于今年3月1日召开第47次会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其他各方面提出的建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统一审议,采纳了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和建议。
2、《云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修订草案)》在2006年11月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26次会议上进行了第一次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为使我省的老龄工作适应新形势的发展,更有效地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让老年人共享经济社会发展的成果,根据国家新近出台的老年人优待政策,对1991年制定、1999年修改的《云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进行修订是十分必要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对修订草案充分肯定的同时,还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和建议。会后,法制委员会会同内务司法委员会及省政府有关部门再次进行了认真研究,并召开了在昆的部分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有关专家参加的论证会,针对第一次审议和论证中提出的一些问题到曲靖进行了实地调研。法制委员会于3月1日召开第47次会议,对修订草案进行了统一审议,采纳了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和建议。
二、列入继续审议的地方性法规案
本次会议对《云南省高新技术产业促进条例(草案)》、《云南省抗旱条例(草案)》、《云南省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条例(草案)》、《云南省抚仙湖保护条例(草案)》和《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条例(草案)》等5件地方性法规草案进行了第一次审议。
本次会议对省人民政府提请审议的《云南省高新技术产业条例》草案进行了初审。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王敏正在第一次全体会议上就制定条例的必要性、条例草案的起草情况以及关于高新技术产业的创业扶持、产业集聚、人才保障、开放合作、社会服务等几个主要问题作了说明。常委会组成人员普遍认为,制定高新技术产业条例,对于促进我省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推动我省经济增长方式的根本性转变具有重要意义。部分组成人员认为,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必须从实际出发,我省县域经济实力不强,遍地开花,一股风,会事与愿违,建议在条例中明确划分省、州(市)、县各级的责任,对省级、州市一级、县级人民政府应做什么、能做什么,要明确界定。部分组成人员认为,云南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滞后,加强支持很有必要,但应把握好度,对高新技术产业的优惠、扶持与市场经济公平竞争原则要找好结合点,对税收、土地等全国性政策问题的优惠规定,不应突破国家规定,建议在发挥市场作用,整合技术、人才、资金与企业结合方面增加一些内容;云南发展高新技术产业有条件的领域少,基础薄弱,缺乏人才,应把多年来我省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成功经验和存在问题在条例中加以总结;部分组成人员认为,条例草案对高新技术产业的界定缺乏科学性,“高投入、高风险”不能反映高新技术的本质特征,建议采用《现代汉语词典》关于“高新技术产业是指以处于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具有知识密集特点的新兴技术产业”的定义。部分组成人员认为,有关企业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可以按照本省的有关规定,“专项用于扶持其发展”等提法与国家、省有关土地出让金收益的惠农政策相抵触,建议修改。部分委员建议,对用人制度应增加“公开招聘”的内容,将“给予与本地居民同等的待遇”改为“给予优先待遇”;将执法主体“相关行业协会”改为“有关主管部门及相关行业协会”。关于人才标准问题,应从知识、才能、实践结果、对社会的贡献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不能单以文凭论人才;对中介组织和行业协会的作用不能抬得太高。有的组成人员认为,改变我省高新技术、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缓慢的局面,首先是应将什么是高新技术、什么是高新技术产业界定清楚,严格把关,符合高新技术产业标准的产业才能进入园区、享受优惠政策;在产业发展重点选择上,要结合云南实际,突出云南特色;要把有限的投入放到高新技术研发、新产品开发上。要严格准入条件,进行准入鉴定,防止一些人、扶持方面应给予哪些优惠政策;对人才引进和使用方面,要重视实际操作能力,讲效益。对有关土地使用收费问题,要有明确规定,并有相应的力度,应当从地方财政可支配的土地使用收费中,明确将减收或返还部分用于发展高新技术产业投入。部分组成人员认为,条例除规范发改委职能外,还应专条规范科技部门的职能,加大促进高新产业发展的力度。建议省政府出台相应的规定,将条例的原则性规定加以细化和具体化。部分组成人员认为,加强企业和基层的民主政治建设非常必要,但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应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不能与国家关于企业经营的现行法律法规相抵触。条例草案规定必须成立职代会,是否与宪法和劳动法规定“可以用其他形式管理企事业单位的事务”相抵触?建议分别界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民营企业、合资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和义务。关于执法主体,有的组成人员认为,条例应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地方总工会为执法主体;有的认为,将各级工会作为执法主体不妥,建议以“管理企业的上一级政府”为执法主体。部分组成人员认为,职代会应当在维护职工的安全、合法权益、参与企业民主管理等方面发挥作用,不宜行使涉及生产经营决策方面的否决权。关于法律责任,有的组成人员认为,草案用多条规范了职代会的职权,却没有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权责不对等,建议规定“不执行职代会职权的应予处罚”。有的组成人员建议,在条例中增加企业负责人应当定期向职代会报告与职工福利有关的事项,并对不报告的追究法律责任。有的组成人员建议,将一审修改后的条例草案在报上刊登,并印发不同所有制的若干企业和事业单位组织讨论,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建议。
2、本次会议对省人民政府提请审议的《云南省抗旱条例(草案)》进行了初审。省水利厅副厅长陈坚在第一次全体会议上就制定条例的必要性、起草经过以及关于抗旱工作的组织保障、旱灾预防、抗旱措施、抗旱工作的物资保障等问题作了说明。常委会组成人员普遍认为,云南是旱灾易发省份,制定抗旱条例非常必要。有的组成人员提出,条例草案应体现“以人为本”精神,明确规定“易旱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抓好全社会节约用水的职责,增强政府和公民的节水、限水意识,明确将各级气象主管机构作为“组织实施”抗旱的执法主体,并规范其职权。建议对“加强水质监测和管理,以及防止传染病的传播、流行”应作为日常工作来加强。条例草案关于“接受救灾资金和捐赠”的规定,应加上符合捐赠人的意愿。对“征用设备、工具等”应按照市场经济规律,实行“有偿”制度。有的组成人员认为,条例草案关于“限制或者暂停排放工业废水”的规定与工业废水需达标排放的要求不一致,建议修改。按照循环经济的要求,工业上提倡循环用水,城市生活中大力提倡用中水,应当在草案中有所体现。有的组成人员认为,条例草案列举了若干超采地下水、抽取死库容和超限取用湖泊水量、在江河截水等“应急供水措施”,需慎重把握,建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依法采取措施前,应当“报经上级人民政府批准。”有的组成人员认为,抗旱的目的是为了减轻旱灾影响和损失,建议将条例标题改为“云南省抗旱减灾条例”。
3、本次会议对省人民政府提请审议的《云南省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草案)》进行了初审。省政府法制办公室主任祁希元在第一次全体会议上就制定条例的必要性、起草经过以及关于抗震设防管理的职责分工、抗震设防要求、抗震防灾规划、抗震设防的质量管理、农村抗震设防和建设工程的抗震加固等问题作了说明。常委会组成人员普遍认为,我省作为地震高发区,制定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条例非常必要。条例草案比较全面,但篇幅太长,体量太大,建议将规定地震、建设等主管部门的工作方法和具体操作等方面的内容加以删减,对技术程序方面不必规定太细,对国家已有规程规范要求的可不再重复。有的组成人员提出,执法主体太分散不利于执法,为避免相互扯皮推诿,建议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明确为执法主体;交通、水利、电力、铁路、民航等部门自身可能成为业主,不应自己监督管理自己;发展改革部门主要负责项目审批;对工业经济、财政、审计部门也不宜将其确定为执法主体,以解决多头执法、多头管理、多头监督的问题。有的组成人员认为,草案关于建设主管部门组织抗震设防专项审查的建设单位组织工程验收的时间规定为20天太长,建议改为15天。部分组成人员认为,草案关于农村建设抗震设防加固的规定是本条例的亮点,但力度不够,要从实际出发,采用合理的方式减轻农民负担,加强政府的责任,加强对城郊结合部和“民建房”和“出租房”的规划管理,对民建房的抗震设防问题提出强制性要求,明确规定“出租房达不到抗震设防标准的不准出租”,从源头上落实抗震设防和新农村建设工作。有的组成人员认为,草案关于法律责任的规定太多,建议进行同类型合并,并分款加以表述。
4、本次会议对省人民政府提请审议的《云南省抚仙湖保护条例(草案)》进行了初审。省政府法制办公室主任祁希元在第一次全体会议上就制定条例的必要性、起草经过以及关于条例的名称、法定水位、水质保护标准、管理范围和资源保护措施等问题作了说明。常委会组成人员普遍认为,抚仙湖蓄水量191亿立方米,占我省九大高原湖泊总蓄水量的67.4%,目前保持Ⅰ类水质,在全国已不多见,是全省人民的宝贵资源。加强对抚仙湖的保护,推进依法治湖,意义重大。组成人员认为,根据抚仙湖保护的需要,同意调整玉溪市和澄江、江川、华宁三县政府抚仙湖管理机构的职能,实行管理机构由市县两级政府领导,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实施方案由市县两级政府审批的管理体制。组成人员认为,对抚仙湖采取切实保护措施,政府应对确保始终维护Ⅰ类水质承担责任,否则应向全省公众作出公开说明,提出恢复Ⅰ类水质的期限。有的组成人员认为,鉴于抚仙湖的特殊地位,建议省政府将抚仙湖的保护列入省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长期保护、投入、生态补偿机制。针对农业和农村面源污染占抚仙湖污染总量的98%,条例草案在控制、削减农业和农村面源污染方面的仅有鼓励绿色生产、绿色消费的规定,力度不够,建议政府制定规划,逐步在保护范围内全面发展生态农业,实现绿色生产,并对生态农业和绿色生产的发展提供补偿,加强对周围村镇生活污水的处理设施规划、投资和管理,制定保护区内清洁能源使用规划,推广使用沼气、液化气、太阳能等清洁能源,增加“限制使用化肥”、禁止“擅自引进外来水生物种”等方面的规定。在法律责任的设置方面,应平衡对个人和对单位的处罚,防止畸轻畸重。对污染水源的各类行为,除罚款应向高限靠拢外,还应该求责任人负责清洁污染水体或承担清洁污染水体的费用。
5、本次会议对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请审议的《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条例(草案)》进行了初审。省人大常委会研究室副主任马之德受主任会议委托,在第一次全体会议上就重新制定条例的必要性、起草经过和主要内容等问题作了说明。常委会组成人员普遍认为,《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条例》颁布施行20年来,为省人大常委会依法有序地开展各项工作提供了法制保障。随着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不断推进和人大工作的不断发展,人民群众对人大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原条例的许多规定已不适应人大工作的需要。为进一步规范常委会、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和办事机构依法履职,充分发挥省人大常委会、各专门委员会及常委会内设机构的重要作用,重新制定该条例势在必行。条例草案对原条例的框架和内容作了调整,突出了可操作性,是可行的。部分组成人员提出,为确保立法质量的提高,建议成立法制工作委员会,并相应增加法工委的职责内容。在专委、工委的职责中,应有加强同自治州、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各专委、工委联系的内容。有的组成人员认为,草案个别条款规定主任会议可以“撤销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或者决定、地方性法规、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或者决定相抵触的省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规章,……”与法律规定不符,超越了主任会议的职权,应当修改。有的组成人员认为,草案关于主任会议“每月召开一至二次”规定太死,建议增加“特殊情况可以增开”主任会议的规定。
会后,法制委员会将会同有关方面认真研究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和建议,对上述地方性法规草案作进一步修改完善,提请以后的常委会会议审议。
三、审议批准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本次会议审议了《云南省澜沧拉祜族自治县自治条例(修订)》、《云南省西盟佤族自治县自治条例(修订)》、《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大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普者黑景区保护条例》、《云南省漾濞彝族自治县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条例》、《云南省漾濞彝族自治县石门关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云南省景东彝族自治县城镇建设管理条例(修订)》和《云南省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水资源管理条例》等8件民族自治地方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省人大民族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杨润新向省人大常委会作了关于《云南省澜沧拉祜族自治县自治条例(修订)》等8件条例审议结果的综合报告。
报告认为,澜沧、西盟自治县的自治条例,景东自治县的城镇建设管理条例自颁布实施以来,对保障自治县行使自治权,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促进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加强城镇建设管理起了重要作用,但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市场经济的发展,以及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修改,条例的一些规定已不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因此,对上述3件条例进行修订是必要的。报告认为,大理、漾濞是国家和省批准的历史文化名城,文山普者黑是省级风景名胜区,具有重要的保护和开发价值。景谷水资源丰富,开发利用的潜力很大,同时防治水污染的任务也很艰巨。长期以来,当地对历史文化名城、风景名胜区的保护管理和开发利用以及对水资源的污染防治和保护利用作了很多努力,取得明显成效,但随着旅游产业的迅速兴起和经济社会的加速发展,对自然、人文资源的保护开发也面临着新的情况和问题。通过对历史文化名城、风景名胜区以及水资源保护的立法,进一步补充和完善执法依据,规范和强化保护管理,推进合理开发利用,对促进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是有利的。报告指出,大理州、文山州和澜沧、西盟、漾濞、景东、景谷自治县的党委、人大常委会和人民政府十分重视条例的修订、制定工作,专门成立了条例修订、制定领导组和工作班子。在条例修订、制定过程中,他们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学习借鉴外地成功经验,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基础工作。省人大民族委员会提前参与条例的修订、制定工作,与州、县人大常委会、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一起,多次研究修改条例。经过上下结合,反复修改,形成条例党内送审稿。省人大民族委员会吸收了省人大有关委员会和省政府有关部门的意见,再次作了认真研究修改,并报省人大常委会党组审查,报省委批复,同意将条例党内送审稿修订本作为草案,按法律程序提交自治州、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大理州、文山州和5个自治县在今年一季度先后召开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了条例,报省人大常委会审批。省人大民族委员会3月12日召开第29次会议审议认为,经过民族自治地方人民代表大会修订、制定的8件条例,符合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自治条例在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培养和任用民族干部以及教育、卫生事业发展等方面都作了新的规定。单行条例在规范历史文化名城保护、风景名胜区管理、城镇建设发展和水资源开发利用等方面都有新的举措,突出了加快发展的主题,体现了中央和省委的要求,对当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新农村建设和构建和谐社会,将发挥积极的促进和保障作用。
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了《云南省澜沧拉祜族自治县自治条例(修订)》等8件条例,同意省人大民族委员会的审议结果报告,决定批准这8件条例,分别由制定机关公布施行。
四、审议通过《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7年立法计划》
本次会议对《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7年立法计划(草案)》进行了审议。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张金康受主任会议委托,对《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7年立法计划(草案)》作了说明。为了做好2007年立法计划的编制工作,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做好云南省人大常委会2007年度立法计划编制工作的通知》,提出了编制立法计划的指导思想、报送立法项目的基本原则和时间要求。省人大财经委、内司委、法制委以及省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工委、农工委、环资委和省政府法制办分别报送了33件年立法建议项目。法制委员会对立法项目的必要性、针对性和成熟度作了认真分析,首先对要求列入一档的项目进一步与省政府法制办和有关委员会进行了沟通,了解法规调研起草工作的进展情况;其次是对照省人大常委会五年立法规划,对不在规划内的立法项目进行了认真研究;三是鉴于省人代会上代表提出的立法议案较多的实际,分别征求了有关委员会是否将代表议案纳入今年立法计划的意见,进行了认真筛选和比较,形成了立法计划汇总稿和建议稿。王义明副主任、沈安波秘书长主持召开立法计划协调会,对法制委员会提出的立法计划建议稿进行了协调论证。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2007年立法计划的编制,认真总结了4年来编制和执行立法计划的经验,必要性突出,针对性较强,成熟度较高,意见较统一。同意将省人大有关委员会和省政府法制办意见一致的6件法规列为一档项目,将目前调研起草工作进展快,基础较扎实的16件法规列为二档项目。列入2006年年度立法计划的高新技术产业促进条例、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条例、抚仙湖管理条例、抗旱条例和省人大常委会工作条例等5件地方性法规,因已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不再列入2007年立法计划。对那些既不在五年立法规划之内,调研起草工作没有实质性进展,有关委员会与法制办的意见又不尽统一的立法项目,暂不列入今年立法计划。
本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7年立法计划》(立法计划项目附后)。
五、讨论关于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精神的书面传达报告
经主任会议同意,本次会议印发了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精神书面传达报告。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于3月5日至16日在北京召开,来自全国各地的2978名代表出席了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政府工作报告,审查批准了2006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及2007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审查了2006年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及2007年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批准了2006年中央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和2007年中央预算,审议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大会还审议通过了物权法、企业所得税法,以及第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名额和选举问题的决定、香港和澳门选举第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的办法。
我省代表团出席这次会议的90名代表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认真审议会议议题,提出了许多意见和建议,向大会提交了关于制定公民隐私权益保护法、农村合作金融法、农村合作银行法等7件议案和217件建议批评意见,充分体现了代表们依法履职的高度自觉性和责任感。
会议期间,党和国家领导人分别到各代表团参加审议。3月12日下午,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王兆国,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兼秘书长盛华仁到云南代表团参加审议。在听取代表们发言后,吴邦国委员长作了重要讲话。他说,经过这几年的努力,云南最困难或者说是低谷、停滞的阶段已经过去,保持了持续发展的势头,很不容易,应当充分肯定。吴邦国委员长强调指出,发展对云南特别重要,不发展就什么问题也解决不了。他建议云南:一是要加大基础设施建设力度,二是要加快经济结构调整步伐,三是要着力发展旅游业、特色农业等产业。吴邦国委员长谈了对人大工作的4点感受:一是人大工作的政治性很强,必须加深对我国政治制度、国家体制特点和优越性的认识,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二是要紧紧围绕改革发展稳定中的重大问题,紧紧围绕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突出问题开展工作,不断增强人大工作的实效;三是要处理好人大与一府两院的关系;四是要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按程序办事,坚持民主集中制,坚持集体行使职权、集体决定问题。
传达报告对贯彻落实全国人代会精神提出了两点要求:一是要充分认识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的重要性。这次大会是在“十一五”规划开局良好、各项事业取得新进展的形势下,也是在党的十七大之前召开的一次大会,是13亿各族人民政治经济生活中的大事。会议通过的物权法和企业所得税法,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框架体系内两部非常重要的法律,有利于激发人们创造财富的活力、促进社会和谐,实现内外资企业公平竞争、提高引资质量。深入学习贯彻会议精神,对于推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加快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二是认真学习贯彻会议精神,切实转变作风,依法履行职责,做好今年工作。要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把思想统一到会议精神上来,抓好贯彻落实。要根据会议提出的主要任务,着力加强社会领域立法,提高立法质量,认真贯彻实施监督法,依法加强和改进监督工作,加强代表工作,进一步发挥代表作用,切实搞好换届选举,努力开创人大工作的新局面,以优异成绩迎接党的十七大胜利召开。
六、审议人事任免事项
本次会议审议了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请审议的人事任免事项。任命陈西京为云南省人大常委会环境与资源保护工作委员会主任;李应科为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内务司法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何远灿为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章振国为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马坚为云南省人大常委会环境与资源保护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因任职年龄到限,免去字国瑞的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外事华侨工作委员会副主任职务;因工作变动,免去任兆隆的云南省人大常委会选举联络工作委员会副主任职务,免去姚朝伦的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副主任职务。
本次会议审议了人事任免事项:因工作变动,决定免去杨绍红的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厅长职务;决定免去贺光曙的省文化厅厅长职务;决定免去张玉明的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任职务;决定免去马坚的省审计厅厅长职务。决定任命张玉明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厅长;决定任命黄峻为省文化厅厅长。
本次会议审议了云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李春林提请审议的人事任免事项:因工作变动,免去陈恩康的云南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职务;批准免去杨汝云的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职务;任命赵双怡为云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批准任命普赵辉为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本次会议的详细内容,请阅读《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第28期,也可登陆“云南人大网”(网址www.srd.yn.gov.cn)查阅有关会议情况。
附:《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7年立法计划》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7年立法计划
一、年内拟提请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6件)
(一)制定(4件)
1、云南省电力设施保护条例
2、云南省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
3、云南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
4、云南省学校安全条例
(二)修订(2件)
1、云南省星云湖管理条例
2、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
二、抓紧调研论证后争取年内提请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16件)
(一)制定(11件)
1、云南省实验动物管理条例
2、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
3、云南省机构编制管理条例
4、云南省中小企业促进条例
5、云南省信息化条例
6、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7、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
8、云南省无线电电磁环境保护条例
9、云南省花卉新品种保护条例
10、云南省地质遗迹保护条例
11、云南省民办教育促进条例
(二)修订(5件)
1、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2、云南省档案条例
3、云南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4、云南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
5、云南省杞麓湖管理条例
(长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