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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人大代表履职能力的几点思考
发布时间: 2007-04-26      来源:云南人大网      【字体:大 中 小】     分享到:

提高人大代表履职能力的几点思考

 

云龙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副主任 

 

人大代表是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依照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参加行使国家权力。当前,一些基层人大代表执行职务的客观效果与其职责要求相差甚远。主要表现在七个方面:

1、思想认识模糊,不愿履职。一是对人大工作的地位和作用缺乏正确的认识。认为人大虽然是权力机关,但在现实生活中,仅仅是一个“橡皮图章”和“表决机器”,无足轻重。二是对人大代表的地位和作用缺乏正确认识。认为人大代表只是一种荣誉,只是举举手,划划圈,走走过场。由于思想上存在着这些错误认识,对履行代表职务产生消极情绪,不愿主动履行代表职责,甚至对人大代表参政议政的职责表现出麻木、冷漠。

2、知政渠道不畅,不善履职。代表知情知政是履行代表职务的必要条件。目前,部分代表特别是基层的代表普遍感到缺乏知政条件,不知道从哪些方面来参政议政,不知道如何履行代表职务。出现这种情况的主要原因:一是受行业、职业等因素的限制,没有获得知政知情的机会,特别是农民代表,常年单家独户地日出而作、日落而息,对当地党委政府的大政方针和施政方略以及工作动态,知之甚少。二是“一府两院”定期向代表通报情况制度不健全,对代表走访联系少、情况通报少、组织学习少,再加上宣传工作的滞后,代表知政的渠道不畅,很难获得政情民情方面的信息资源,难以有效参政议政。

3、自身素质偏低,不能履职。在推荐人大代表候选人时,由于过多地强调代表的广泛性和代表性,只注重代表的结构比例要求等,很难确保代表的整体素质水平;特别是在边远落后地区,一些基层代表的文化素质明显偏低,缺乏参政议政能力,不能及时地准确地集中和反映群众的建议和要求,既不能建言,也不能代言。

4、附和意识严重,不敢履职。虽然在法律上人大代表的地位是一律平等的,没有高低贵贱之分,但是由于“官本位”意识的影响,一些以普通百姓身份当选的代表与“官员”代表在一起开会或活动时,一切看“官员”代表行事,随声附和,不敢理直气壮地发表自己的意见。

5、业务工作繁忙,不暇履职。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主要采用兼职代表制度,几乎所有的代表都有自己的本职工作,而且大都是业务骨干,还有不少是单位和部门的主要领导,整天忙于本职工作,对参加代表活动、行使代表职权,主观上无热情,客观上无精力,特别是当代表活动与本职工作发生矛盾时,更多的是代表工作服从于本职工作。

6、因人员流动大,不可履职。改革开放的政策,加大了人口流动。有的代表常年离开本行政区域,不参加代表活动。有的代表或停薪留职外出,或聘到其他地方工作,不能执行代表职务。特别是有的农村代表为了挣钱养家,常年外出打工,根本不可能履行代表职责。

7、保障条件不优,不便履职。《代表法》规定,对代表执行职务要提供物质保障、时间保障和经济保障。但在实际工作中,往往都落实不了。一是经费难保障。虽然县级以上的代表活动经费都列入了财政预算,但明显不足,难以保证开展活动的需要,特别是边远贫困山区,代表活动经费更是捉襟见肘。二是时间难保障。特别是闭会期间,代表都在各条战线上从事各自的工作,难以从繁杂的本职工作中解脱出来,没有足够的时间参加代表活动。三是服务条件难以保障。基层在为代表活动提供必要的学习资料、交通工具、咨询服务和组织保证等方面,常常难以满足要求;特别是在督促议案和建议的落实方面,力度不够,代表不满意。

综上所述,进一步提高人大代表履职能力,充分发挥各级人大代表的主体作用,已是当前重要而紧迫的任务。

第一,要提高代表的素质。选举时,把改善代表结构作为首要条件,突出政治素质,严格按条件选举,从源头上提高代表素质。采取多种形式加强代表培训,提高代表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地位和作用的认识,明确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只有代表的政治素质提高了,其依法履职才有基础。

第二,要保障代表工作的正常开展。建立健全代表活动小组和活动阵地,完善各项活动制度,为代表开展活动奠定基础。向代表提供学习资料,制发代表视察证,为代表拟定视察内容提供指导和帮助,提供活动经费,包括补贴及其它待遇等各种保障,以解除代表的后顾之忧。

第三,要加强与代表的联系。通过联合开展视察、调查、召开座谈会、邀请列席人大常委会等方式,加强人大代表之间的联系;加强对乡镇人大代表小组活动的指导,采取委托代表进行专题调查、建立代表接待日制度,拓宽联系代表的渠道和方法;开展代表联系选民活动,增强代表的责任感、使命感和主人翁意识,在参政议政的实践中增长才干,提高素质,进而激发履职的积极性。

第四,要建立代表的激励机制。一是建立代表公示制度。通过建立公示牌、网站登录等形式,把代表的姓名、照片、联系方式告知选民,便于选民监督,促使更好地履行职务。二是建立代表述职评议制度。可结合实际出台《人大代表述职办法》,明确述职评议的范围、方式方法、内容、程序、次数等。重点查看代表是否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贯彻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坚持勤政廉政,履行代表职务,保持与原选区和选民的联系等。三是建立代表履职登记考核制度。由基层代表小组或各级人大代表工作机构对代表履职情况进行登记,特别是对提出的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等进行量化,并向代表所在选区选民或选举单位反馈。人大代表工作部门年终对代表履职情况进行考核,通过宣传、表彰先进代表小组和优秀代表的履职业绩,激励代表增强争先创优意识。四是建立和实施代表辞职制度。根据代表调整情况和工作需要,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加强代表劝戒、辞退和罢免制度建设,完善惩戒和制约措施。除代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代表资格终止的六种情况外,对于在闭会期间经常不参加代表活动,不联系选民,审议不发言,长期提不出建议和意见,基本不能发挥作用的代表,由原选举单位对其提出批评,如无改进,也可劝其辞去代表职务,从根本上确保代表履行职务的能力。

(省人大常委会选联工委办公室修改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