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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工作应在理论和实践的结合上注重解决重大理论与实际问题
发布时间: 2007-06-12      来源:云南人大网      【字体:大 中 小】     分享到:

刘昶军

 

依法治国方略与以德治国思想相结合,为我们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供了根本保证,也从立法的程序、实质、机制、手段、形式、途径、方法上又提出了更高更新的要求,尤其是加入了WTO以后,立法观念的创新与发展、修订与完善、威性与实用等,都将面临着一个理论与实际相结合,国内和国际相统一,注重在实践中解决出现的重大理论和实际问题,注重研究立法的理论基础、实践基础、代表方向,以及立法中“有所为,有所不为”等的问题。如何处理好这些问题,对于我们搞好新世纪的人大立法工作意义重大。

立法的理论基础。一项立法案的起草,离不开理论的指导,即我们所说的立法指导思想。作为立法理论基础的内容一是要体现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江泽民“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党的现行路线方针政策,二是要在宪法规定的范围内,有一定的针对性、可操作性、实用性强和具有严谨的法律法规理念框架与明确的立法宗旨、目的和意义,三是要有经得住实践检验与历史推敲的正确的法言、法理及立法的开拓创新、与时俱进观念。这三者构成了立法的理论基础。过去在计划经济时期,民主与法制建设被践踏,公、检、法、司受冲击,立法工作根本无法正常开展。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经过拨乱反正,民主与法制建设才走上正轨,由于当时党的方针政策在认识上的局限性和国际国内历史环境的影响,往往处于恢复、调整、初创时期。当时的立法工作,思想解放不够彻底,受传统立法观念的束缚太多,陈旧的立法意识跟不上立法理论的发展步伐,加上对立法理论基础探讨的不深不透,囿于从急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框架上考虑,囿于多年法制不健全给社会造成的负面影响太深,亟须加快立法步伐的现状存在。在这些不够健全的立法理论基础的引导下,导致了重立法数量,轻立法质量,搞大而全,圆而满,一步到位思想的滋生,特别是在经济立法方面急于用当时较不健全的法制来维系、调整、制定所有的经济立法。从立法层面上看,立法数量是上去了,但由于对新生事物螺旋式上升过程的认识不足,缺乏对更深层次的立法理论进行正确的指导,想国内的事多,想国外的事少,从当时的社会实践检验及人民群众利益的客观需求与国际国内形势的深入发展上看来,有的地方立法有部分经济利益化倾向和狭隘的垄断性产业化,甚至有的立法明显地带有严重的地方保护主义色彩,纵观当时制定的那些法律法规,或多或少的都有一定偏颇性、局限性与对如今工作的不适应性。虽然,在刚刚开始改革开放的几年时间里,这些立法无疑对当时的各项工作、生活产生过积极的意义,并发挥过重要的作用。值得一提的是,注重立法理论基础的探讨和研究,对于指导我们立法工作尤为重要。是我们避免以偏概全,只图数量规模不图质量和效益要求,只重视局部经济短期利益而不重视整体长期利益,只重视国内点上利益而不重视与国际面上利益的接轨,只重视眼前的政治、经济效益和立法工作的高效率而不重视持之以恒,以诚信、质量取胜,对于某些法律法规的制定缺乏前瞻性与预见性。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作为立党之本,执政之基,力量之源提出来,是对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继承、发展与创新,也是继“三个有利于”思想后的又一次理论性、实质性和历史性的飞跃,重要的是她从我们从未涉及、从未探索、从未思考的全方位、多角度、宽领域上指出了今天和今后我们立法工作的理论指导思想,对于我们健全与完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坚持和发扬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与时俱进,开拓进取,抓住机遇与挑战,保质保量地抓紧制定一些:如服务贸易、生产、生活、人身保障措施、医药卫生、电信等方面与世事贸易组织规则所要求或允许的、符合市场经济运作规律的新的法律法规提供了重要的理论依据。

    立法的实践基础。一部法律法规是否切实可行,通俗易懂,并给社会和人们带来方便、实惠与最大的经济效益,关键就看它的生命力是否长久,看它的使用期限是否忠实可靠,看人民群众以及“他律”对象是否拥护和支持,看整个社会反映要求是否强烈等等。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实施法律的过程来源于实践,立法的实践基础同理论基础一样具有同等的重要意义,没有实践就没有科学的法律理论,没有经过实践检验的理论就不可能成为固定模式法律理念,法律实质性内容、鲜明的法律构架或只有充实的法学成果而未经社会、生产、生活实践转换为生产力的,也不可能成为“他律”的法律法规条款。过去,法律法规一经通过,只能依靠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各种有效地监督形式和视察、执法检查等来实践,只能通过司法实践进行检验,最直接的实践者则是法官。然而,多年来我们的立法实践只注重听法院的意见,而忽略听整个社会,听投资者、经营者、当事人、法人代表的一些合理的、代表着绝大多数人意见的、有建设性意见和建议的不同看法,有一种惟我独尊,居高临下,盛气凌人,完全至上的感觉。当然,这是依法办事,维护法治尊严、维持法律权威的必然需要,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根本要求。笔者并不是完全反对,也不是全部苟同。有的法律可以说一经通过就进入了一种盲区与误导,要么是严重的脱离实际,缺乏代表广大的人民性,要么是带有极为严重的地方部门色彩,地方保护主义,地方利益主义,要么就是带有侵犯、践踏公民(特别是外国公民)的合法权益的定义。这些问题都与实践性、预见性、国际惯例性、规范性、客观事物的存在发展性,以及缺乏与时俱进的递进性有关。可喜的是,随着法制观念的深入人心,人们及整个社会对法治的渴望与要求越来越强烈,只靠人大监督,司法实践远远顾及不过来,与法律打交道的群体面越来越广,要求法律保护或维权的人越来越多,实践立法理论的“他律”对象也相继加入到了法律法规的具体实践活动中,这都是经过三次普法取得的显著成效,这就大大地缩短了我们对立法理论进行实践检验补充完善的进程,推进了立法、修订、废止工作的速度,同时也引起人们和社会以及国际法律界的关注。比如宪法、刑法、公司法、破产法、法官法、检察官法、民族区域自治条例、海运法、金融法、航空法、外商投资法、商标法、专利法、私有经济保护法、证券法等以及我省即将及时修订和完善的一批地方性法规。最为突出是刚刚修订通过不久的刑法、婚姻法、知识产权法、著作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企业法、招商法、进出口商品检验管理法、海关法等等,也有可能将进行重新修订。因此,建立健全法律通过后的实践基础,不仅是把健全法律、修订完善法律、提出废止法律不适当条款,以及提供最直接的修改依据交给司法部门去实践,更重要的是让全社会所有的与法律戚戚相关的人们都去充分研究、探讨、分析、参与立法活动,并身体力行地去运用法律、实践法律,成为学法用法的典范,成为法律的忠实追随者和勇敢捍卫者。目前,针对我国遭受反倾销一事,就迫切要求我们从理论上学好用好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法律手段和规范国际贸易秩序、维护国内产业安全等一系列世贸法律规定,并积极地实践、运用先进发达国家有关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的法律法规,尽快建立健全自己的维权制度及一批重要的保障措施,以应对反倾销给我们带来的负面影响。   

立法的代表方向。方向是一面旗帜,有着明显的代表性和倾向性,中国法律方向的本身就是代表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代表着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代表着中国走出国门,与国际政治、经济、社会接轨的方向。1982年当把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社会主义社会是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的论述写进宪法的时候就明确的阐述过这一点。1998年当把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与社会主义是法制经济和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的治国方略等条款再次写入宪法,都充分说明了党的代表方向、立法的代表方向是注重在理论和实践的结合上发展与创新,并注重解决重大理论和实际问题的,尤其是通过立法来固定的解决实际工作中存在的一些重大理论和实际问题的。立法中的有所为和有所不为,“代表”或“不代表”都体现了立法的本质特点和具体要求。过去的立法工作不论是实体法还是程序法,都严格的确体现了在邓小平理论指导下的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特点,都为解放思想,改革开放,最大限度地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生活需求起到了积极作用,为当时的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如果今天我们一层不变的照抄照搬,特别是在当前国际形势多极化,经济形势全球化,组织、分配、生活方式高标准多样化,投资合作国际化、竞争化等等给我们的立法工作带来了很多未曾接触过、从未涉足的新领域、新问题,特别是加入WTO后的利弊关系越来越明显,机遇和挑战并存,若不尽快的提出相应的应对措施解决立法思路、立法形式、立法机制、立法程序、立法手段、立法途径、立法工作方向、立法具体工作方法代表谁、为了谁的问题,我们就会在日趋激烈的竞争中吃法律的亏和被别人钻法律法规的空子,就会给党和人民的利益造成损害。因此,正确认识和理解江总书记在今年“两会”党员负责人会议上关于“立法要服务于国家的中心工作,达到促进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目的。要在立法工作中克服不适应当地强调部门和地方利益的倾向,使制定的法律、法规有利于在全国范围内更好地解放和发展生产力,繁荣和弘扬社会主义文化,体现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我国正式加入世贸组织,对我国的立法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在涉及与世贸组织有关的法律法规的立、改、废方面,我们既要遵守世贸组织的规则,又要善于利用世贸组织的规则,为我国经济、社会和文化事业的发展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的讲话精神和有所为,有所不为以及实践好“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对于搞好当前和今后的立法工作尤为重要。立法公正是社会公正的起点,社会公正源于立法做基础、作保障,这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根本要求。首先,立法工作有所为,就是要按照“三个代表”要求制定我们的立法指导思想、立法与世界接轨的法律程序、法律规则、立法人员素质与国际标准相一致、立法语言与立法翻译文本相统一的国际惯例体系等等,并按WTO规则拓宽我们的立法思路,做到开门立法,民主立法,既坚持与国际化立法水平接轨,又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其次,有所为就是要坚持理论与实践的结合,注重在实践中解决重大的理论和实际问题,注重代表人民的根本利益。再次,就是要尽快建立对口行政部门负责立法带来的地方色彩和地方保护主义的“回避制度”、“委托立法制度”、“互换立法审核制度”,以及坚持法律(草案)征求意见制度、坚持公民旁听制度、坚持法律法规(草案)听证制度和试行为人大兼职常委“聘请法律助理制度”。第四,在“十五”计划与“四·五”普法期间,及早建立立法人才学习教育培训基地,建立一支既了解中国国情和立法现状,又熟谙国际立法程序,具有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精神,又能借鉴外国先进立法经验,并有独到见解和善于钻研立法技巧的学者、专家组成的高、精、尖专业网络人才队伍。充分利用第四媒体的宣传作用与辐射带动传播能力,扩大、充实立法工作的信息量、储备量和潜质地释放能量,以此推进立法工作国际化进程,用国际化立法的新鲜经验,带动我们的立法工作,使立法工作跟上国际形势发展的需求。立法中的有所不为:一是不按“三个代表”要求办事,严重脱离实际损害国际利益,又损害国内利益、人民群众利益,与立法理论、立法基础、立法代表方向不相适应,又不能解决重大理论和实际问题的不为;三是有严重的模棱两可、无法明确界定、法言法语严重指代不明,混淆不清,一年半截难以做到或根本无法做到的不为;四是生命力短暂,操作性繁琐,不通俗易懂,经不住实践检验,缺少一定的可行性、代表性、国际国内外目前尚不认同的,人民群众反映又强烈不满的法律法规不为。只有这样,立法工作才能自觉实践江泽民“三个代表”要求,才能以此作为立法的指导思想,才能体现代表中国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和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只有这样党中央提出的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的思想,才能得以真正贯彻落实。

当前,立法工作就是要在继承和发展的基础上,在过去立法工作取得明显进步和大踏步迈入新世纪的前提下,用提高立质量,加快立法进程来保证和完善国内目前亟须的商业、服务、社会保障等法律法规的制定工作,有一个良好的法律环境,开创、深化、扩大投融资渠道的立法面,建立健全具有先进理论指导的,富于开拓精神的,坚持与时俱进的,前所未有的立法工作新局面。当然,我们在今后的立法工作中,还要改进法律理论研究的成果转变为立法的实质性生产力,再转向为具体的法律法规条款内容的不健全、不够快、不够实的问题;改进忽视立法理论基础建设和立法实践基础建设相结合不够紧密,以及用立法理论指导立法工作和司法实践力度不够大的问题;改进当前只废不立或只废立得不快而造成法律法规出现“断层”、“空档”的现象。只要我们做好以上这些工作,就会在理论和实践的结合上找到新的更新的切入点,找到解决实际问题的科学方法,就会为党的十六大召开奠定一个崭新的立法工作思路与立法工作方法,就会按照党的十六大提出的各项任务做好新时期的立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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