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六大以来,16名省部级贪官被清除。同时,2005年,11万多名党员受到不同程度的处分,约占党员总数的1.6‰,1万多名党员因贪污贿赂受到开除党籍处分。2006年,9万多人受到党纪处分,占党员总数的1.4‰。(见新华网)
面对上述一连串数字,特别是如此之多的位高权重的省部级干部被惩治,人们不禁会问,这些人在任用时不都德才兼备吗?为什么任用后却堕落成腐败分子,受到党纪国法的制裁呢?对此,笔者认为,为切实有效地遏制腐败,目前当务之急必须加大对任用干部的监督,而在整个监督中,充分发挥人大监督作用则至关重要。因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政权组织形式。宪法规定,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宪法的这一规定充分说明,在同级国家政权机构中,人民代表大会享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它所实施的监督,包括对国家工作人员的监督,带有权威性、人民性、强制性等特定意义,是国家监督机制中最高层次的监督,尤其是对它所选举和任命的干部,不仅有监督其履行职责的权力,还有依法予以质询、罢免和撤销职务的权力,这是国家权力机关所独有的监督形式,是党组织的监督等其它形式都无法替代的监督。因而,在我国的整个干部监督体系中,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当然,国家权力机关对干部进行监督,要把握时机,适时介入。一般说来,在一年一次的人代会召开之前,应集中时间,集中力量,对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和任命的干部全面组织一次监督,便于人大代表提前掌握情况,为在会议期间提出议案和建议做准备。任期届满,对他们一届内的任职情况作一次全面了解,实事求是地作出综合评价,提供给党委作为干部使用的重要依据,为换届选举做好准备。平常,可通过一定途径,对干部的任职情况做些了解,督促他们认真履行职责,必要时,可对个别干部单独依法实施监督,以增强监督的实效性和针对性。如果国家权力机关选举和任命范围以外的干部发生违宪违法行为,人大常委会应按干部管理权限及时向党委汇报或通报“一府两院”,提出纠正意见,由党委或“一府两院”进行处理。
由此可见,在人大监督中,对干部的监督是至关重要的,只要抓住对干部监督这个主要矛盾,就能建立起一支高效、廉洁的干部队伍。(岳 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