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正确行使好任免权,对于加强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监督,促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增强法制观念,减少或避免工作失误,克服官僚主义和腐败现象具有重要作用。然而,在实际工作中,不少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在行使人事任免权上,往往是重任命、轻免职,尤其是不够重视一般性的免职;即人大及其常委会对由其选举或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转任他职而依法免去其职务。
在一般性免职的程序中,多数是提请机关向人大提供一份仅两三百字的包括简历、主要表现和免职理由的报告,其中“主要表现”往往都是一些空洞的鉴定语言,不能全面真实地反映被免职人在任期内的履职情况。还有不少是先离任后向人大或其常委会辞职或由有关机关提请免职,有的甚至连辞职报告也让单位代劳。如此,作为表决人的人大代表或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无法真正了解被免职者的履职情况,从而难以准确作出赞成、反对或弃权的判断,使一项本应庄严神圣的法定免职程序变成了一道办手续的“工序”。由于不能准确了解被免职者任职期间的履职情况,无法进行有效的审讯议,这就使少数可能有违法违纪嫌疑的人“一免了之”顺利过“关”。因此,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包括乡镇人大应该高度重视人事任免工作,依法有效行使好免职权,切实加大对离任者的监督力度。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强化这项工作:
首先,每位拟免职者应向人大或其常委会书面报告自己在任职期间履行职责情况,包括德、能、勤、绩以及存在的问题和经验教训。其次,有关提请免职的机关应向人大或其常委会提交介绍拟被免职者履职情况的考核报告,同时还应提供审计机关出具的离任审计报告和监察机关出具的监察审核意见。再次,人大常委会的人事任免机构应对拟免职者的履职报告、提请机关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查。对其中的一些不清楚的问题,应进行查询,弄清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必要时,人大及其常委会还可以通过组织视察、进行询问等方式了解有关情况。第四,为切实搞好协调配合,达到既保证党管干部原则的落实,又保证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任免权的目的,建议各级党委针对上述三点作出相关规定,也可由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决定,再由同级党委予以转发。人大或常委会根据规定在具备了必需的报告材料后方可进行相关的人事免职议题审议。经过审议,如果没有重大工作失误或违法违纪事实存在,则应接受辞职或予以免职。第五,人大或其常委会的免职决定应载入个人档案,并应附上审议意见书。对转任特别是拟任更重要职务的,有关部门应将人大审议意见作为任用参考。审议时,如果认为拟免职者工作有重大失误或有违法违纪证据和事实存在,人大及其常委会应决定暂缓接受辞职或免职,要求提请机关移送纪检、监察或司法机关依法审查,视具体情况再予处置。能如是行,将有利于进一步督促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增强公仆意识,增强他们依法履职的责任心和使命感,使他们在任职期间自始至终不敢懈怠,不敢妄为,认真履职。 (云南省人大常委会研究宣传处 白茫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