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思茅市及相关县区更名有关事项的决定
发布时间: 2007-03-30      来源:云南人大网      【字体:大 中 小】     分享到: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思茅市及相关县区更名有关事项的决定

(2007年3月30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国务院批准思茅市更名为普洱市,普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更名为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思茅市翠云区更名为普洱市思茅区。鉴于市、县、区更改名称以后行政区划不变,经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决定:思茅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为普洱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普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为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思茅市翠云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为普洱市思茅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普洱市、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普洱市思茅区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名额分别与原思茅市、普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思茅市翠云区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名额相同;原思茅市、普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思茅市翠云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再重新选举任命,分别为普洱市、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普洱市思茅区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