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上的审议意见
发布时间: 2007-12-05      来源:云南人大网      【字体:大 中 小】     分享到:

一、对《云南省机构编制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的审议意见

李勇委员说,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第(九)项“干预或者变相干预下级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配备的”,应研究区分合理干预或不合理的干预。

尧挥彬委员说,有两个问题编制部门应研究:1、关于转业军人不占编制问题,要考虑如何安排更科学一些,如岗位对人员的要求等。2、关于各级临时机构多的问题,应考虑怎样处理机构和人员如何安排更合理,不一定都搞“蜂窝煤”眼对眼。

高祖兴委员说,1、第三十六条第(七)项的内容不是监督检查的对象,请酌定。2、第六条中的“上级部门不得干预下级……”,应修改为“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领导个人不得干预下级……”。

白保兴委员说,1、第六条中的“上级部门不得干预下级部门的机构设置……”,应明确为“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和领导不得干预下级部门的机构设置。”以免发生执行中的歧义。2、第三十条中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应改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林文兰委员说,第六章第四十三条中的“有权机关”指代模糊,建议进一步明确指代,或改为“有关部门”。

程政宁委员说,该条例草案修改稿经一审修改后已基本成熟,我个人同意二审后予以表决通过。提两点意见:1、在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应当”之后,加上“设立机构编制管理机构并制定管理工作责任制。”2、在现实情况中,复转军人和领导干部超职数现象时有发生,建议应在条例中对此情况和现象有所交待。

赵波委员说,我省制定条例为机构编制管理工作实现有法可依,很有必要。1、第三十条规定的事后备案程序没有多大的实质性,职责也不清。2、第四十三条第(七)项规定的情形,在实际工作中经常发生,超编进人往往是以工作需要为由,安排调配人员。但该项规定的情形,在条例前边没有作规定,这里出现法律责任不合适。

辛华委员说,第四十五条中的“党委机关”前,应加“中共”或将“党委机关”与“民主党派……机关”合并称为“政党机关”。

二、对《云南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保护条例(草案修改稿)》的审议意见。

晏友琼副主任说,1、关于奖金来源问题。我们调研发现,云南有许多值得保护的名镇、名村、名街,但县级财政拿不出保护专项资金来,建议由省财政设立名城、名镇、名村、名街保护专项资金,用于贫困县的名城、名镇、名村、名街保护。2、将第七条中的“用于历史文化名城、名镇……”改为“专项用于历史文化名城、名镇……”。3、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不严,应加入承担法律责任的表述。

程政宁委员说,1、本稿充分吸收了一审委员会意见和常委会委员的审议意见。2、第四条对保护原则有表述,第十五条第二款又写原则不妥,且该款中“文化街区”的使用缩小了范围。建议将该款改为“保护规划和保护详细规则的编制,应当遵循保存传统风貌和格局,以及历史文化完整性的方针”为好。

李树清委员说,1、标题太累赘,而且很多地方表述不统一。2、将第二十八条与第三十一条归纳一下。第二十八条前面禁止的行为,第三十一条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后又可以行使。应统一在第二十八条,将该条后款修改为“除前款禁止的活动外,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的核心保护区内禁止与保护无关的建设活动”即可。3、第十八条第(四)项在色彩方面应规定保护原有风貌,不可随意改变原来颜色。

李裕光委员说,第二十八条最后一款所述内容与前六项表述的内容有些重复,建议将其前置为禁止活动的第(一)项,并精简压缩其内容。可表述为“(一)核心保护区内禁止除修缮以外的新建、改建、扩建活动;”。

周跃委员说,建议对申报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街、名村的初审和批准,应规定具体工作时限,体现政府部门的工作效率。

李玛琳委员说,在第五条、第七条第二款、第八条第二款中,都在同一个句号范围内重复出现“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建议将其简化。

许岷山委员说,条例草案修改稿中反复多次地出现“名城、名镇、名村、名街”这几个字,显得文字累赘,能否使用恰当的代称、精炼文字。特别如第五条、第七条、第八条等,要表达的主题被反复的说明冲淡了。

三、对《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草案修改稿)》,的审议意见。

辛华委员说,建议在第五十九条增加“政党机关”。表述为“本省行政区域内政党机关、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安全生产工作参照本条例执行”。

李玛琳委员说,第五十九条所述“安全工作参照本条例执行。”范围太大,既然本条例规范的是安全生产行为,应该在“工作”前加上“生产”二字。

冯登坤委员说,第三十六条有“不得出具虚假报告”,而法律责任第五十六条有其他行为,却少了这一项法律责任,既然都是禁止行为,前后应相对应。

程政宁委员说,现在煤矿、矿山安全事故很多,1、建议在第十二条第(三)项中的“配备”之后加上“必要的食品、药品”。2、从第三十七条第三款的内容可以看出应急预案是有级别的,为加强条例的可操作性,建议在第一款“应当……报告”之后加上“本单位”。

梁福祥委员说,建议将第二十一条第(一)项颠倒一下,修改为“对运行情况进行全程监控,建立运行管理档案”。

许岷山委员说,在第二十六条从业人员的权利中,应当增加一项:“有权了解工伤保障条款,签署工伤保险合同”,以和总则的原则及第十四条的规定相一致、相对应。

四、对《云南省学校安全条例(草案修改稿)》的审议意见。

辛华委员说,第二十七条第三款中的“接送学生的机动车驾驶员应当身心健康”,“身心健康”无法量化和评价,建议删除。

李维林委员说,第五十条所述“……班数在4个以下的教学点……”,既然称为教学点,就表明其并非学校,因此不需说明班数,建议删除“班数在4个以下的”。

李玛琳委员说,1、第六条第二款规定“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保障学校安全工作所需经费”,缺乏相应的法律责任规定,建议完善。2、建议对第四十七条进行修改,增加对部分学校教职工实施扰乱学校秩序影响其他教职工安全的行为进行处罚的内容。

周跃委员说,1、条例草案修改稿对学生健康、交通、饮食方面的安全都作了规定,但对刑事、治安等防护具体规定不多,应予补充。2、建议加上学校应视条件建设必要的安全监控设备的内容。

王永奎委员说,1、建议在第一条“为了保障学生和学校的安全”中的“学生”后加上“教职工”。2、第六条中的“国有民办学校”表述,其“国有、民办”重复,建议删除“国有”二字。

冯毅委员说,建议在第二十九条学校安全制度完善中,加上关于体育课安全制度的内容,强化师生的体育课安全意识。

李庄委员建议,1、在第十二条第二款“有条件的学校应当逐步设立……”中,删除“逐步”二字。2、针对第三十九条“提倡学生自愿参加意外伤害保险”的规定,第四十条中的“学校责任保险”也应规定提倡。

普朝和委员说,兼职副校长的体制设定没有必要在学校安全条例中确定。因此,建议删除第十五条。

程政宁委员建议, 1、将第四十二条第(二)项中的“采取相应措施”修改为“采取相应安全措施”。2、中小学校放学时,学生相当集中,交通安全隐患很大。希望条例能针对学校放学时建立安全通道作出规定。

梁福祥委员建议,1、将第二十六条中的“劳动技能教育”删除。2、在第三十条中的“不得从事”之后加上“可能”二字,表述更准确。

五、对《云南省杞麓湖保护条例(草案修改稿)》的审议意见。

马坚委员说,第八条风景名胜地的环境保护不要纳入该条例。

段捷庆委员说,建议将第十条第(十)项修改为:“在杞麓湖一级保护区行使通海县人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对湖泊管理的部分行政处罚权,实施方案由通海县人民政府依法规定,报玉溪市人民政府批准。”

梁福祥委员说,审议结果报告第二个问题中的“医疗”不够明确,建议改为禁止排放“医疗废弃物”。

六、对《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草案)》的审议意见。

晏友琼副主任说,同意内司委对条例草案的修改意见。罚款和行政处罚的条文建议归类后分开写,这样既可避免执行中的随意性,又可减少文字。该条例的宗旨是保证交通安全,减少事故发生。条例的制定应该针对事故发生隐患,比如对超速、超载、超人、超高、闯红灯行为定出比较严格的处罚,对较严重的行为,不能光靠罚款,而要加上停驾教育、吊销驾照或其他行政处罚手段。关于部分机动车牌号实行有偿使用的规定,建议不要写入法规。

周跃委员说,1、建议将第六十九条第(二)项中的“又返回现场的”删除,该句似乎多余,因为不论是否返回,只要弃车离开事故现场的,都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2、第三十五条第三款是有关停车泊位收费的问题,这部分内容似乎不属于本条例的规范内容,建议删除。

李维林委员说,1、根据国家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高速公路最低时速不低于60公里,我省高速路的限速有30公里,也有40公里,与上位法规定不一致,建议在条例中对限速有明确规定。2、建议在条例中增加一章关于执法监督的内容,对交警部门的执法工作进行规范。

李裕光委员说,1、关于第二十二条第(二)项中的“赌博”问题,赌博行为一是难以界定,二是打击面太广,本规定的目的是为了让驾驶员休息好,因此建议重新考虑“赌博”的提法。2、关于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中“低速车”问题,如拖拉机、农用车和有些低到一定程度的超载车以及摩托等本就不能驶上高速路,建议专门单列一条,对不准驶入的车型作出规定。3、关于第六十一条第二款。一般道路与高速公路要有区别,按理高速公路连人都不能通行,何况宠物等。建议进行修改,体现出高速公路只能行车,否则后果自负的精神,对高速路上撞死宠物、牲畜等驾驶员应无责任并不应影响畅通。

李玛琳委员说,1、我省公民道路交通安全意识普遍较差,第六条第二款中应增加学校有对学生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教育义务的内容,对公民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应从小抓起。2、第十二条第(三)项中“高音”、“大功率”等如何界定?能否用分贝、瓦、度等做出量化?另外对于在非必要情形下乱开车辆远光灯的情况应有相应的规定。3、第二十二条最后一句关于“科目一考试”的提法太唐突。4、云南边境地区有不少外国人来我省进行贸易活动等,若他们的驾驶员未取得我国驾驶许可证又不认识道路怎么办?第二十五条所作规定不符合实际,也不人性化。5、建议第二十九条增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有定期检查交通信号、安全设施、监控设施的职责,以保证交通安全”的内容。6、建议在第三十一条增加“未中断交通的道路在修建期内,应在可能造成拥堵的路段,安排专人疏导交通。”7、第八十一条第(三)项“只处罚不纠正”中的“不纠正”如何界定?另外,本条一开始有“直接管理责任者”,所谓的“直接管理”又指什么?

冯登坤委员说,1、该条例草案处罚有11条78项,处罚幅度弹性太大,从第七十一条到第七十五条都是从警告到处罚,警察自由裁量空间太大。我建议,减少执法随意性,增强操作性,把警告与罚款分开,写明哪些行为属于警告。2、授予交通协管员执法权要认真研究,上位法有无规定?

刘佩勋委员说,以法律为准绳,以事实为依据,每个人都有沉默权,第七十条在表述上应斟酌。

马坚委员说,第十九条第二款自行把握实施即可,没有必要写入。

尧挥彬委员说,1、上次讨论时,就有人称该条例草案为罚款条例草案。我认为该条例草案人本味太淡,管理部门如何服务没有多少内容。2、第八十三条协管员也可执法的问题同上位法有冲突,我不赞成写入。

冯建昆委员说,1、在第三十七条的“……养老院”之后加上“、公园等”。2、在第六十八条中“……被扣留的事故车辆”之后加上“不得随意使用。”3、第七十五条第(十六)项内容很好,也是国家法律明确规定的,但如果没有相关措施就难以执行,建议交警部门规定具体办法加以保障执行。4、建议在第八十二条之前加一条内容: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的违法行为有权进行监督和举报。

冯毅委员说,1、条例草案第九条第二款的最后一句“不得载货或者载客”,其“不得载客”在实际中不一定做得到,请斟酌。2、第十条第二款应强调其费用应依法上缴财政,不能实行收支两条线。3、第二十二条第(二)项中的“赌博”禁项不好操作和衡量,建议删除。建议将该条最后一款中的“有超员、酒后驾驶、超速行驶等交通违法行为或者发生交通事故并负有责任的”,改为“有超员、酒后驾驶、超速行驶等交通违法行为导致交通事故发生并负有责任的”。4、第二十三条第(二)项中的“岗位”表述不清楚,建议给“岗位”以准确表述。5、建议将第二十九条第二款改为“……根据道路通行需要和公开醒目的原则以及公安机关……”,或在此款的最后加“并做到公开醒目”。6、建议将第三十二条的禁止性条款规定得全面详细一些。7、建议在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之前加“在城市道路上”。此条中关于收费的规定太严,但有无操作性值得斟酌。如一些下岗人员从事停车服务,工资在收费中开支。8、建议将第七十一条的法律责任订细一点,体现出以人为本、以教为本的执法理念。9、第八十四条第一款中,关于行政性收费的罚没收入应全部上缴财政,不能实行收支两条线,避免以收定支,乱罚款,使下指标定任务的做法法制化。此条第二款应改为“……所需经费应纳入财政预算。”删除“由省人民政府决定。”

杨崇龙委员说,1、第二十九条规定“……交通信号、交通安全设施和交通安全监控设施的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道路通行需要和……”,而“更换标志”或没有标志导致驾驶人违章,交通部门应负什么责任,应该在法律责任中有个说法。2、法律责任关于驾驶人的处罚有5条85种情况,全部都是警告或罚款,太粗,实践中几乎都是罚款。为体现以人为本和教育,建议把85种情况的处罚分细一点,分为6档:口头警告、罚款、扣分、暂扣驾证、吊销驾证、拘留。

赵波委员说,1、我省山区多道路情况复杂,交通事故很容易发生,制定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很有必要。交通安全的规定应当具体、详细,这样才好操作,规定得太原则,过粗反而不管用。2、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了两种情形,前一种情形经常发生,如果都要求去接受7日复训教育很难做得到,建议再研究可行性。3、在第四十二条第(一)项中增加安全头盔。4、建议在第四十九条第(四)项中增加“必须”二字,强化必须遵守。5、第七十五条第(九)项的规定在云南山区中经常发生,如何有效地解决这个问题要专门研究,光是简单的禁止和罚款还不能解决实际问题。

程政宁委员说,该条例草案总体上说篇幅太长,很难记住,一些和大法内容相一致的可以不重复写上。具体意见如下:1、第二章第一节至第三节的标题应删除“一般”两字。2、第十二条是否包括城市公共交通车在内?3、第十八条应增加一款内容,即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多少个工作日办好或补办好驾驶证,这是公安交管部门加强服务的内容。4、在第二十二条第(一)项中“连续3年内每年未有”之后加上“违规”。5、第四十七条第(十)项中“不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在实际执行中如何界定12周岁?6、第七十一条第(一)项若不是在高速公路上如何理解“逆向行驶”?7、第七十二条第(五)项中有“未低速通过”,“低速”是指每小时多少公里,不好界定。

罗国权委员说,1、建议下位法要结合云南实际和特殊性进行补充制定,如城市交通拥挤堵塞,乡村公路安全等方面。2、道路交通安全既是政府部门的责任,也是全社会成员的共同责任,建议增加内容明确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相应责任。3、市场经济下对车号实行有偿使用是可行的,但不要限制在20%,而应写明在“20%以内”较妥,如何实施由有关部门制定具体规定。

赵钰委员说,1、第十条具有存在的条件和必要性,建议保留该条,并将该条第一款“小型汽车号牌……制定”改为“小型汽车号牌……交通管理部门拟定,报省政府批准后施行”。2、建议将第四十七条第(十)项中的年龄条件,改为以具体身高作为限制条件,便于解决实际问题和维护交通秩序。3、建议删除第八十四条。

梁福祥委员说,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关于该条例草案的修改意见比较合理,尤其在号牌的拍卖和处罚情况两方面的修改很有必要。对轻微的违规行为应体现以教育为主,不要罚款。如第七十二条第(六)项“没有关好车门、车厢的”提醒纠正,就不一定要罚款了。

林文兰委员说,1、第二章第四节的内容国家上位法没有具体规定,属于我们省的自主性立法,要注意与国家涉外的有关规定相衔接。第二十六条规定不仅涉及到入出境的车,还涉及到人员的出入国境,国家上位法有没有授权给予办理相关入出境手续。2、建议将第八十一条第(一)项修改为“违反规定的条件、程序许可作出决定或者发放牌证、许可证的”。

高祖兴委员说,1、第七条中“……社会团体、村(居)民委员会以及其他组织,应当指定内部交通……”这条做不到,不可行。2、建议将第十三条第一款中的“……机动车应当申办车辆注册登记后”,改为“……机动车应当在申办车辆注册登记后”。3、第七十五条第(一)项“不按规定车道行驶,或者变更车道时影响其他车辆正常行驶的”,不好操作。

七、《云南省信息化条例(草案)》的审议意见。

李裕光委员说,1、条例草案多个条款中提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是否包括县级人民政府不明确,建议修改为“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2、第十二条第三款中的“超出资质等级范围”容易产生歧义,高资质企业承揽低资质企业要求的建设项目是可以的,低资质企业承揽高资质企业要求的建设项目就不允许。建议修改为“与资质要求相适应承揽信息化建设项目”。本款第一句表述缺乏主语,建议在“等级范围”后加上“单位(或)企业”。3、有些条款可以合并,减少篇幅,如第二十三条、二十四条都是表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职责,就可以合并。类似的条款还有,建议合并。

李玛琳委员说,1、建议将第十五条中的“应当”调整到后面,表述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或者组织专家定期进行绩效评估”。2、第二十三条最后一句话列举的几种信息服务形式不完全,为农民生产生活提供的信息服务应当是全方位的,建议笼统表述。

王安康委员说,建议此条例应强化在信息化推广发展过程中解决提高人的技术操作和管理问题的规定。规定加强对公务员掌握电子政务技术培训的条款,建立健全电子政务应用中的应急措施和补救办法。

白保兴委员说,制定信息化条例具有超前性,对促进我省信息化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我们还处于信息化的初期,给制定条例带来难度。程政宁同志作的修改报告很好,我赞成修改意见。建议:信息化的范畴很广,此条例应对其进行具体界定,突出重点,条例应集中在信息化技术的开发利用和管理上做文章,对条例的内容再规定得贴切一些。

王永奎委员说,信息化涵盖面广,感觉这个条例草案写得大了点,但从内容上看又不够全面。信息化包括整个信息的开发、利用、软件、硬件、管理等方面的工作,在没有上位法的情况下,建议先从信息化管理条例入手、搞透,然后再扩展到整个信息化领域。

杨崇龙委员说,提两点建议:1、第四十五条关于信息化的含义解释是否妥当,还需要推敲。这个解释没有包含信息管理,以及信息化的程度、水平,似不妥。2、标题上名称范围太大,也不太妥,建议再作推敲。

林文兰委员说,1、第八条第一款中的“信息化等部门”用词不准确,建议修改。比如可以修改为“主管信息化工作的等部门”。2、第十六条中的“鼓励自主知识产权创新”这句话可以作两种修改:一是修改为“鼓励自主创新”;二是可以修改为“鼓励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创业活动”。

赵波委员说,1、该条例的制定对于促进和加强我省信息化建设很有必要。2、发展信息的同时要加强管理,特别是移动电话信息太乱,必须加强管理。3、应加强信息安全管理,防止泄密。

冯毅委员说,1、建议将第二条中的“……和信息安全保障等活动”,改为“……和信息安全保障管理等活动”。2、将第八条中的“……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改为“县级以上的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3、将第十五条中的“财政投资的信息化项目”,改为“财政投资的信息化建设项目”。

八、对《云南省无线电电磁环境保护条例(草案)》的审议意见。

马坚委员说,建议第十一、十二、十三条合并为一条三款。这三条表述的是有关规划、保护区,都需政府批准。第十一条第三款有关部门是哪些没有点明。建议将第十一条第二、三款删除。第十二条作为第十一条的第二款。第十三条作为第十一条的第三款。

程政宁委员说,根据我省情况,制定此条例很有必要。财经委对条例草案提出的意见很有针对性,表示赞成。草案第十四条在对电磁环境保护区划分等级时,第(一)、(二)两项的结尾都用了“等区域”的表述。如果已列举的区域没有穷尽,也难以全面列举的话,建议加写“保护区的具体划分,交由无线电管理部门确定,并设立明显的保护标志”。设立了保护标志,才有利于条例其他条款,如第十七条的遵守和执行。

王永奎委员说,制定这个条例很有必要,从整个内容上讲考虑得比较周到和全面。建议第十七条中的一、二级保护区范围应明确,便于操作。在有些条款、文字的写法上应规范。

冯毅委员说,本条例的第十一、十二、十三条的文字内容有重复不顺的地方,不简练精干,建议将这三条的文字内容进行调整和精简合并。

九、对《云南省农作物种子条例(草案)》的审议意见。

普朝和委员说,1、条例草案有一大进步,如第四十四条将事业单位的执法主体资格确定下来,便于工作的开展。2、根据立法惯例,总则中不应放入限制性条款,因此,建议将第四条放入其他章节中。3、建议将第五条后置放入其他章节,并重新设立鼓励种子发展条款作为第五条。4、建议删除第十一条“资源保护区(地)内”中的“(地)”字。5、由于县级人民政府权力受限,建议更改第十五条中“资金、信贷、税收”等内容。

何远灿委员说,建议将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中的“田间”改为“培育地”;将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中的三处“田间”改为“种植地”。

万彤委员说,1、第二章种质资源保护中应补充一些更有力的鼓励和保护措施及相关内容。2、第四章种子生产中对申请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定的门槛太高,应根据生产规模来定注册资本,这样可以鼓励更多的中小规模生产单位或个人进行专业的生产和推广。

程政宁委员说,制定种子条例很有必要,社会意义很大。条例草案内容很全面,但缺乏鼓励优良种子研发和推广的内容,此项工作政府应当重视。建议在第六条中增加“应当鼓励优良种子的研发和推广”的要求。第三章虽有鼓励新品种的要求,但新只是相对于旧而言的,还不能完全涵盖优良品种研发和推广的范围。

李玛琳委员说,1、关于第三条第二款。设立专项资金不仅要用于种质资源保护,还要用于种质资源推广运用。2、建议增加对种质资源进行科学研究鼓励支持方面的内容。3、第十六条审定的内容、程序没有作出具体规定。4、第十八条第(二)项中证明材料是由什么机构出具的,第(三)项中安全证书由什么机构颁发,都没有明确。5、第二十五条第(三)项质量合格怎么能保证?6、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对种子经营人员不仅要求考核合格,而且要取得合格证书,做到持证上岗。7、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的“书面证明”谁发的有效?自己出具还是第三方出具?8、第三十三条农民出售、串换自繁自用种子的,出现质量问题,就很难得到赔偿,针对这个问题如何保护种子使用者的权益。9、第三十五条中的“依法经计量认证”,是否表示必须经过认证?

冯毅委员说,条例草案规定得很细,可操作性强,同意。提两点建议:1、第六章讲种子使用,第七章讲种子质量,将第六章与第七章对调较好。2、第三十三条第二款没有完全体现保护农民合法权益,如“无同类……1倍以上2倍以下计算”,赔偿幅度较小,且只赔成本,没有考虑农民的适当利润。建议增加可得利益赔偿的内容和倍数。

十、对《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讨论稿)》的审议意见。

冯毅委员说,同意这个报告。建议在第18页(三)进一步密切与代表的联系工作中,增加“请基层代表参加视察,参加人大专工委有关审议会议,落实基层代表履职经费”的内容。

高祖兴委员说,同意这个报告。建议在第16页倒数第6行“公仆意识”后增加“法律意识”。

黄有能委员建议,1、在“……加强对宏观经济运行的监督”部分,增加“审查批准了省政府的财政预算调整方案”。2、体会增加一条“勇于创新、开创人大工作新局面”。3、今后工作增加“把加强民主、法律宣传作为人大工作的重要任务”。

李玛琳委员说,1、第7页“(二)把提高立法质量放在突出位置”。立法质量不仅只体现在立法的过程中,还应反映在对法律法规执行的实际操作中,从执行的情况来看立法的质量如何,建议在本部分补充有关法规执行情况的内容,从其可操作性方面间接说明立法质量。2、第16页“四、代表工作进一步加强”及第22页“(三)提高人大干部素质”。代表工作的内容中缺少代表培训工作方面的内容,仅在人大干部业务素质提高部分略有提及。然而,人大代表并非是人大干部的概念,而且人大代表的培训也是代表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建议在上述两个部分分别进行增补和删改。

李树清委员说,工作报告(讨论稿)的说明第1页最后一行“起草班子初步学习”“初步”二字可删去。

程政宁委员说,第8页倒数第7行开始写“曲靖市独木水库……”,地方一个水库的立法写得如此详细,没有必要。

梁福祥委员说,建议将第18页“扩大代表对常委会工作的参与……回答询问”,改为“邀请人大代表列席常委会会议,组织代表开展视察、调研,参加重大经济社会活动”。

十一、对《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省十届人大五次会议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的报告》的审议意见。

普朝和委员说,1、对该报告表示满意,可以用两句话来概括:办理成效明显,办理工作进步明显。该报告找问题都找得深、找得准。2、全省的办理情况差距大,因此不能估价过高。现阶段应充分发挥代表作用,省人大应创新措施,进一步提高代表意见、建议的质量。3、省人大常委会的督促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