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上之撤销行为的法律属性
正确认识行政上之撤销行为的法律属性,对于正确界定行政许可撤销行为的法律属性至关重要,而正确界定行政许可撤销行为的法律属性又是正确适用行政许可撤销行为的前提和基础。行政上之撤销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对一时有效成立的行政行为的效力以存在丅疵为由而在事后予以消灭。
从立法上来看,既存在将行政上之撤销行为作为行政处罚形式的规定,又存在将其作为纠正违法或者不当行政行为的规定。
从学理上来看,行政上之撤销行为的基本适用形式有两类形式:一类是具体行政行为之撤销,即行政机关撤销自己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另一类是资格或者权益之撤销,即行政机关撤销其所赋予给行政相对人的某种资格或者权益。
二、行政许可撤销行为的法律属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69条规定,行政许可机关及其上级行政机关可依法撤销行政许可。此类行政许可之撤销行为是行政机关纠正有瑕疵或者违法许可行为的一种行政处理措施,与行政机关撤销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属性相同,不是行政处罚。有四个方面的理由:
首先,从二者的适用前提来看,实施行政处罚性质之撤销行为的原因是行政相对人存在违法行为,因此必须予以制裁和惩戒;而实施行政许可之撤销行为的原因既有可能是行政相对人的违法行为,又有可能是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本身违法,还可能是行政机关和行政相对人双方均存在违法行为。在很多情形下,是因为行政机关自身原因才导致其具体行政行为违法而被撤销;撤销行为所引起的消极法律后果不能由行政相对人来承担,故不可能视而之为行政处罚。
其次,从二者的适用目的来看,行政处罚性质的撤销行为是为了取消行政相对人的某种资格或者剥夺其某种权益,从而达到制裁和惩戒的目的;行政许可之撤销行为是为纠正错误、违法的行政行为的一种自我纠错措施,其目的是终结违法行政行为的失范状态,实现行政管理的目标。
再次,从二者的适用主体来看,行政处罚性质之撤销行为的法律关系的主体是行政机关和行政相对人,行政机关作出撤销行为的对象是行政相对人,因此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是行政相对人;行政许可之撤销行为的主体就是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行政机关作出撤销行为的对象是作出该行政许可行为的机关,因此承担法律责任的一般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机关存在过错时还必须按照信赖利益保护原则依法给予行政相对人行政赔偿。
最后,从二者适用的法律效果来看,行政处罚性质之撤销的法律效果是行政相对人失去某种行政法上的资格货栈权益,但是撤销行为之前所形成的法律关系并不因撤销行为的出现而发生变化,也即其法律效力不溯及既往;行政许可之撤销的法律效果是行政相对人在撤销前因行政许可行为所形成的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自始无效,也即其法律效力溯及既往。
由此可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69条所规定的行政许可之撤销行为的法律属性并非行政处罚形式已经清楚无疑。
(根据有关材料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