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制定我国第一部无线电电磁环境保护的地方性法规
——《云南省无线电电磁环境保护条例》2008 年6月1日起正始施行
刘昶军
《云南省无线电电磁环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08年6月1日颁布实施。此《条例》的通过是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大胆解放思想,深化改革,开展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勇于拓宽地方立法途径的一次大胆尝试与创新,也是该省对无线电管理法制建设的又一重大突破。
对于无线电管理来说,大家并不佰生,但对于无线电电磁环境保护概念的界定以及适用范围、防范辐射污染、知识普及等可能知道的就微乎其微。过去,该省对无线电管理的规章制度制定了不少,但大多数是以政府规章和行业规定来制定的。在这些行政规章、行业制度规定中,以行政命令和行业的归属管理为主,有些职责政出多门,明显交叉重复,有的越俎代庖,操作起来协调关系费时费力,盲点和纠纷众多。为了更好地将无线电与无线电电磁环境得到有效、合理、便捷的开发和利用,该省立法机构会同省政府法制办及相关业务部门,在国家已经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电磁辐射环境保护办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噪声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电线管理条例》和《云南省无线电管理办法》等一批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基础上,先对无线电管理作了单独的立法,制定了《云南省无线电管理条例》,并在条例的实施过程中开展视察、执法检查,听取意见和建议,结合“立法回头看”工作,进行认真修改、补充,主动探索和完善最佳途径和效果。总的来说反映较好,对制定电磁环境保护条例打下了坚实基础。
随着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与不断进步,电磁技术的推广、应用给人类创造了巨大的物质文明和精神财富,给社会和人们的生产生活带来方便、迅捷,但同时也把人们有限的生存环境与工作空间充斥了意想不到的电磁辐射或微量辐射。搞清楚“电磁辐射:指能量以电磁波形式由源发射到空间的现象。电磁环境:指存在于给定场所的所有电磁现象的总和。电磁污染:指天然的和人为的各种电磁波的干扰及有害的电磁辐射。”等一系列专有名词后,我们才会觉得毛骨悚然,胆颤心惊!长期以来,北京、上海、广州、深圳等一些发达省区市相继发生过飞机导航通信频率干扰、地面空中指挥接收传递系统紊乱,医院频谱高频仪器诊疗射线扫锚乱码,电视电话及无线电受到严重干扰,导致机场通讯关闭,医院勘测检验设备检查误诊,电视广播信号产生雪花、波段和干扰严重,音质不清不明,通讯不畅、时而中断等等……更为严重的是对人类生活、工业生产、军事科研、计算机应用、各种电子系统等造成严重危害,给人类身心健康、祥和、幸福带来威胁。究其原因来说,造成电磁环境日趋复杂、污染日益严重的因素,主要还是人为造成的占大多数。由于人们对高科技的电磁波知识普遍不甚了解,自觉遵守无线电管理办法和有关规定意识不强,加上我们目前的无线电电磁管理工作滞后,科学防范意识和管理水平不高,与飞速发展的需要不相适应等有很大关系。就目前而言,电磁环境污染主要表现在:1、未经专业部门批准滥设乱用无线电机站点的现象较为普遍,且屡禁不止;使用对讲机、车载电话、电台功放、无线市话、保密干扰仪、会议屏蔽系统等功率较大,超标准使用状况难以有效遏制。2、擅自生产、销售无国标、无污染保护量化指标规定、无国家质监、技检、安监等进出口批文和极不合格产品投向市场。3、不顾国家三令五申限制,钻法规、规章、政策、制度尚未健全不完善的空子,惟利是图,迎合市场及人们心理好奇之需,乱开发、生产的“三无”假冒伪劣产品,滥制乱造危害人们身体健康的发射设备。4、大量将一些不合格产品投入到高新领域,如:高频医疗、卫生检测、微波电子电信、电能电气仪表、科研设备、车辆电磁场产品噪声、强磁力线穿力、高压变电磁场等,严重地破坏、影响、干扰了社会正常秩序,电磁泄漏、电磁辐射、电感应、强磁力污染现象时而有之。
为了更好地遏制上述现象的曼延,有效地对无线电电磁环境进行科学管理,合理使用和加强重点防范,云南省人大常委会会同有关专业部门,解放思想,大胆探索,勇于创新,勇于协调各方,归顺一统,理顺了职能交叉重复,多头管理,政企不分,职责不清,管理不严,措施不力的关系,坚强有力地对地方立法进行科学领导,对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时进行备案与合法性审查,排除机制、体制障碍,对电磁环境有关规定和无线电监管制度、无电线电电磁环境保护的可行性、适用性作了必要的调查研究和广泛论证,扩大征求意见和建议的范围,力求从粗放型管理迈入了精细型科学型目标型管理,加强和改善了无线电台站工作的电磁环境,提高了频率资源、电磁转换资源的合理利用与开发。《条例》的出台,将预示着地方立法抢先一步国家立法,作为国家立法的试验田和有效地尝试,为今后国家立法打下了坚实可靠的基础,同时,也填补了我国无线电电磁环境管理的空白,对全国乃至各省市区的电磁环境保护工作都是一个较大的推进。
《条例》共分六章四十五条,包括总则、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职责,无线电电磁环境保护规划的制定,保护区的划分与确定原则、监测评估制度、无线电发射设备的检测、干扰查处、行政执法和监督检查、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了规定。《条例》最大的亮点一是体现了云南省立法机构在探索中前进,在发展中创新,更加注重实事求是的特点;二是紧密与上位法环环相扣,与《环保法》等有关国家立法和国家相关规章制度、地方规章制度不相抵触,是对国家法的进一步补充与完善,也是对地方立法统筹全面,协调各方,实现大部制,职责明晰,权责到位的有效尝试;三是体现了以人为本,关注民生、改善民生、民生立法的民本思想和把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的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四是体现了云南省地方立法转变观念,开拓创新,改变地方立法方式方法,注重把成熟的规章制度及时上升为地方法的勇气和决心;五是体现了制定地方性法规就是要不断坚持解放思想,与时俱进,从社会和人民群众的利益出发,在立和用的结合上下功夫,在最大限度地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得到切实利益及管用可行上下功夫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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