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气让机动车尾气污染了美丽的春城昆明还美吗?
——解读云南省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审议批准《昆明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刘昶军
地处山好水好人更好的西南边疆少数民族聚居的云南省——昆明市,素有美丽的春城之称,其自然环境和生态环境让人着迷,让人卷恋。但是,近年来,由于机动车数量的猛增,截止2008年整个昆明市的机动车数量已达到90万辆,据省环保部门的数据统计和实地进行测算,目前,该市机动车污染指数随着每天新增200辆车的水平递长,全市空气污染与日俱增,达到了9的高限,已经突破国家环保部门规定的标准,成为污染程度较重的城市之一。空气环境的恶化,导致该市离“国家环保模范城市”、“宜居城市”、“生态城市”的建设目标愈来愈远,给这座城市带来了发展中阴影……
为了彻底遏制这一事态的扩涨与曼延,该市本着以人为本、发展与保护并重的原则,早在1998年市政府就制定了《昆明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经过10年的实践和探索,积累了一些经验,但是,随着国家机动车尾气排放标准和管理办法的不断变化与更新,原来的政府规章职责不明,授权不清,部门之间配合、协调不够,执法主体尚不明确等等矛盾日趋凸显,加之大部份营运车辆排气严重超标,尤其是城市部分出租汽车为了降低成本,不严格按规定要求使用然油,不注重维护保养车辆,发动机配套燃气压缩比不合标准,多数车辆积碳过重,原有配置的净化器失效和更新不及时,更加令人不安的是,有的汽车修理部门,没有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质资证书,滥修乱配,乱检乱护,不按技术标准维修,导致机动车尾气污染得不到彻底根除。综上所述,为了防治机动车排气污染给这座美丽的城市带来不和谐的音符,更好地保护大自然留下的原生态环境与清新的空气,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昆明市制定了《昆明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条例》首先强调了正在使用的机动车,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周期,进行污染物排放定期检测,经检验不符合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车辆,不予以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动车营运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营运许可或者定期审验时,对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不予以办理营运许可或者不予通过定期审验。其次,根据买车先后,制定了新车新办法,老车老办法的治理防护措施,特别是对不符合标准的车辆,本着教育为主,维修改善调整为辅,适当罚款承担责任,立即进行整改完善的人文关怀,体现了以人为本、关注民生,不一刀切的根本原则。再次,《条例》还明文规定了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机动车排气污染的抽检、复检、不得收取费用的条款和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机构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要求进行检验或者弄虚作假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条例》这样规定更加明确了双方的责任和义务,让人心服口服。
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刘昶军电话:4177676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滇池路166号 邮编:650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