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六次会议决定决议
发布时间: 2008-12-02      来源:云南人大网      【字体:大 中 小】     分享到:

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六次会议决定决议

(2008年11月28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关于召开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的决定

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决定: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于2009年2月7日在昆明召开,会期5天。建议会议的主要议程是:听取和审查政府工作报告;审查和批准云南省2008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2009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报告,批准2009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审查和批准云南省2008年地方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2009年地方财政预算草案的报告,批准2009年省级财政预算;听取和审查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听取和审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听取和审查云南省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等。

 

关于《云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实施情况中期评估报告》的决议

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经过认真审议,决定批准省人民政府提请审议的《云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实施情况中期评估报告》与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受省人民政府委托作的《关于〈云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实施情况中期评估报告〉的说明》,同意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云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实施情况中期评估报告〉的审查报告》。

 

关于昆明市人民政府行使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审批权的决定

为了加快现代新昆明建设,充分发挥昆明市在全省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决定:

一、昆明市人民政府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行使《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审批权。

二、昆明市人民政府行使该项审批权批准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后,应当及时报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备案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三、昆明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行使该项审批权的管理办法。

四、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昆明市人民政府行使该项审批权的指导和监督。

 

关于批准《昆明市科学技术进步与创新条例》的决议

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审查了《昆明市科学技术进步与创新条例》,同意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的审查报告,决定批准这个条例,由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关于批准《昆明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修订)》的决议

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审查了《昆明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修订)》,同意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的审查报告,决定批准这个条例,由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