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上的审议意见
发布时间: 2008-06-02      来源:云南人大网      【字体:大 中 小】     分享到:

一、对《云南省中小企业促进条例(草案修改稿)》的审议意见。

李春林副主任说,一审后,法制委组织部分中小企业代表以及相关部门的座谈会,到州市征求意见,反复协商。法制委对土地、培训等问题进行研究并作了修改,国土、统计等部门也同意目前的规定。条例修改稿已基本成熟,建议提交表决。

杨保建副主任说,条例总的来说写得很完善,但存在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同《中小企业促进法》重复太多,云南地方特色不突出;二是对我省中小企业发展中的突出问题解决措施不够,很多突出的问题在条例中缺乏具体措施。我们制定条例是为了促进政府更好地营造环境,引导和服务,而不是直接给钱和过多行政干预。条例中还缺少孵化功能方面的内容,应有机构来为中小企业提供法律、税收、企业申报等各种手续办理服务。还应在政策上加大力度,如“三免二减”,中小企业解决就业、特别是下岗职工再就业给予税收优惠等类似的税收政策,强化“条例”的操作性。

柳万东委员建议,第三十二条规定得很好,但执行起来可能很难。大中城市目前在户籍管理及子女入托入学方面要做到“给予平等待遇”,估计会困难。所以不应用“应当”这样写法,干脆说得再硬一点。

  委员建议,1、扶持中小企业应注重对企业有关管理、经营、技术的人才进行培训;2、增加一条:“各级各有关部门根据本条例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或配套政策措施”,以增强可操作性。比如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奖励”,实际工作中有的往往落实不到位。

  委员说,近年来我省经济发展快,但中小企业发展慢,条例出台很有必要。但要注意在强调发展和资源最大限度利用的同时,对环保方面也要加以重视。对于中小企业来讲,环保会增加投资和运行成本,应强调环境保护的内容,建议“第七条”中“资源环保”改为“资源利用、环境保护”将二者分别提;“财政税收”改为“税收”,将财政去掉。

董诗强委员说,总体上讲条例可行。接下来,政府有关职能部门还应制定些细则。政府一方面对中小企业要进行扶持,一方面有关职能部门如市场监管、金融、土地、技术等管理部门要制定相应措施对条例加以落实。总之,条例将对中小企业的发展起到促进作用。

李培山委员说,云南省中小企业促进条例修改得比较好,较为成熟了。将对我省中小企业的发展提供有力的法律支撑,没有更多意见。

  委员说,1、条例草案缺少政治促进措施方面的内容,建议研究增加;2、缺少体制促进方面的措施,应有所表述;3、税收、土地、工商等优惠政策不明显,建议加大这些方面的优惠与扶持。

王洪富委员说,法制委的修改稿比较好。建议:1、在第三章中能否加上鼓励中小企业投资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及加大力度推进农业产业化建设的内容;2、在第四章中能否加上鼓励和支持中小企业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并以之来管理和经营企业资产的内容;3、在第七章中能否直截了当地增加“有关部门要依法保护中小企业家合法财产”的内容。

张水长委员说,条例几易其稿,起草小组付出了很大的心血。然而即使得以通过,能对我省中小企业的发展起到多大作用,还值得探讨。当前我省的主要问题还是发展不足,同时中小企业的无序发展又带来低水平重复、乱占土地、污染环境等问题。因此,建议本条例加以精减,十条八条即可,关键是要有实质性的内容。比如,地方税收能不能实实在在地减少?中小企业投资社会事业和重点行业能不能11的配套?

李树清委员说,1、第十三条“工业经济”应当用顿号隔开。2、第二十一条“专利技术、专利产品标准化”的标准不好掌握,再斟酌。3、第二十五条“生物资源开发型”应改为“生物资源利用型”。4、第三十一条“为中小企业提供……”中先将“提供”二字改为“的”,在“社会保障等”之后加上“提供”二字,从逻辑上才顺。5、在第三十五条“用工自主权”之前加上“依法”二字。

沈安波委员说,第十七条很难操作,表述应该反过来,就是“省级的重点工业园区和特色产业园区应该创造良好的软硬环境,吸引全省中小企业进入”。我想应该是创造条件来吸引。第二十二条加上“经省中小企业主要部门认定的省级技术研发中心和国家认定的技术研发中心”。第二十六条,实行首购和订购制度,想法很好,但能不能做到。我觉得写了就要做得到,做不到就不要写,特别是我们执法检查时会很难办。

字国顺委员建议,在第十五条第二款“鼓励中小企业”后面加上“在国家政策允许范围内”。

 

二、对《昆明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的审查意见。

李春林副主任说,制定这个条例是好事,但要加强力度。该条例出台后要大力宣传,为执行好这个条例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委员说,机动车排气污染的监督少了社会参与这个环节。应增加一条:社会和单位对机动车排气污染有权投诉和举报的内容。具体表述可参考广州市的规定。

邹丽春委员说,本条例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与第九条“在本市行驶的机动车……”的表述应协调。

董诗强委员说,对机动车排气污染进行防治是非常有必要的。目前车辆上牌照,年检都涉及收费,车辆使用中各种税费也较多,建议在加强车辆管理的同时,也要考虑便民措施。

柳万东委员说,建议应扩大到全省机动车排放合格的都贴上环保标志,有标志的方可通行市区。(即进入昆明四区的外地车,如果没有标志,不可通行)

格桑顿珠委员说,制定条例的目的是减轻污染,保护环境,很有意义,我个人赞同。但条例执行难度较大,有些方面还要尽量修改完善。比如,管理主体明确的问题,外地车辆与昆明车辆管理方法的问题,对排量不同车辆进行不同管理的问题等等。

张水长委员说,第十四条所述的企业“资质”,是谁认定?由谁公布?建议在上述两个方面予以明确。

字国顺委员说,建议把第十九条和二十二条合并为一条,分三个层次来规定。第一次警告、第二次罚款、第三次取消行车资格证。我想,这样会更管用,更能明确对执法单位、对个人的处罚。

杨国祥(列席)说,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适用本条例”所指机动车不明确,是“注册的”?还是“行驶的”?建议明确为“行驶的”。

三、对两个单行条例和两个报告的审议意见

(一)、关于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民族传统建筑保护条例的审议意见。

沈安波委员说,条例在表述上显得力度不足,如第七条新建房屋仅是鼓励保持民族传统建筑风格。建议明确为重点保护地区和代表性地区必须保持;又如第十条所述个人所有建筑物挂牌保护方面,应有强制措施而不必先征得产权所有人的同意。

  委员建议,1、条例中对部门使用简称的提法拟作统一规范。2、第十五条第(四)项仅提“树种”显得较单一,可否提为“有关植物品种”。3、对个人处罚额度是否可考虑少数民族地区的实际,在最低限额上作适当调低。

李培山委员建议,条例在语言文字的表述上要注重规范。如,第五条中的有关单位的称谓不够规范。

(二)、关于维西傈僳族自治县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常委会组成人员没有提出意见。

(三)、关于任免省人大常委会工作委员会委员说明的审议意见。

冯志成委员说,《关于任免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委员的说明》中,“工作委员会委员的任期不受省人大常委会届次的限制”,那么工作委员会中未免去委员职务的,是否再请回来上班?

(四)、关于全省科技工作及建设创新型云南行动计划报告的审议意见。

李树清委员说,人才怎么办?留学回来的同志一定要让他们发挥作用,应重视这个问题。机制上再灵活一些,认真总结成功的经验和失败的教训。让这些同志为云南的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作用。人才管理不能各自为政,应建立统一管理、信息互通的部门,使人才稳得住、用得上。

 

四、对《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8-2012年立法规划(草案)》的审议意见。

饶南湖委员说,应增加志愿者立法条例,理由是:1、非政府组织是在云南最多的,怎样规范在云南的非政府组织很有必要。2、应建立完善志愿者工作机制,倡导文明风尚,需要法律规范和权益保护。建议:此项工作由团省委来抓比较合适。作为全国来说也应建立志愿者法规,进一步加强调研,使此项工作有一定的进展。

李树清委员说,立法规划是合理的。种子管理应该规范,立法的原则是该立的一定立。针对一种产品制定一个条例有没有必要,可能有些不太科学,值得研究,应该与《商标法》有机地结合起来。建立志愿者法规我也赞同,确实应规范。加强立法后的执法检查,使其进一步完善。

  委员说,滇西北生物多样性保护条例要保护哪些东西没有讲明确。牛栏江保护条例、南盘江保护条例要作为水资源来保护,条例多了要从全省系统性保护来作一些全面考虑。

阮鸿献委员说,云南从今后的发展状况来看,应该是以发展经济为核心,但立法规划(草案)中似乎反映的不多。云南之所以落后,是人才和企业的落后,云南尽管有“云南白药”集团等知名企业,但发展的仍然不够。建议应增加对云南龙头企业的发展以立法的形式加以扶持、促进和鼓励。

刘子杨委员说,这届人大常委会对立法工作,指导思想明确,对省委、省政府在经济工作方面作出的重大决策,工作思路,还有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都作了安排,我个人比较赞成。制定一个人事任免办法,很有必要,没有一个办法,随意性比较大。比如在法律考试方面,对检察长参加不参加法律考试都有争议。省外还有省内地州都有一些作法比较好,我们准备出去作一些考察学习,争取为常委会审议这个法规作一些会前调查研究。

李应科委员说,1、五年立法规划从113件中筛选出69件是恰当的,我同意规划(草案)。2、法制委花了很大的功夫研究和编印了立法项目相关情况,这对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很有帮助。3、在五年立法69件中,内司委占了12件。我委将根据当年的实际情况研究提出立法计划,报常委会会议审议决定。

和六中委员说,立法是宪法赋予人大常委会的一项权力。立法要立足于管用,不要贪多。本届人大常委会应把立法的重心放在对原来的地方性法规的清理、修订上。如国家上位法有规定可执行管用的,相应的地方性法规就可以废除。新的立法要讲求质量,不要求数量,有些法是立了不管用,效果不明显。事关云南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应当有质有量的立上几个。如滇西北生物多样性综合立个法是很难的,能不能就单一方面立上几个,如濒危生物、滇金丝猴等单方面的立法,这样立法的难度小一些,汇总起来也是部综合性的法规。

钟乔光委员说,云南地方立法应关注公益事业带来捐赠方面的问题。建议在云南五年立法规划中列入云南公益事业方面的立法项目。国家已制定有公益事业方面的法律。但目前,在云南做公益事业很难。如外国医疗队到云南做公益手术,医疗设备进出很麻烦,也涉及到其他很多手续,有些还要到北京办,另外,捐赠的财物也需要加强监管。在云南做公益事业难,给云南带来损失,也影响云南的形象。应加大推动云南公益事业的发展。

  委员建议,把二档本届争取提请审议的地方法规草案中的“云南省地质遗迹保护条例”提到一档来,并且尽快制定,如果一时不能整体制定,可以考虑先制定单项条例,比如“冒天山古生物化石群保护条例”、“云南楚雄恐龙化石群保护条例”等等。化石群的保护意义十分重大,可是目前的保护是建立在自觉的基础上,这很危险,必须建立在法律基础上。提出该建议的理由有两个,一是十分迫切,二是上届人大工作的延续。

杨建洪委员建议,急用先立,如监督法实施办法,作为工作指导,下面很急需,希望早点出台。

李啸云委员说,建议将二档争取提请审议中的《云南省循环经济促进条例》和《云南省食品卫生条例》这两件提到第一档进行。因为这两件法规关系到云南经济的科学持续发展以及涉及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安全。

  委员建议,1、民族民间传统文化是过去的提法。2003年以后已改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提法。请法制委在立法时予以考虑。2、《云南省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已实施8年,建议修订时间提前。

何远灿委员说,20082012年立法规划,是指导性规划,未列入立法规划的项目,根据实际需要,还可以争取列入省人大常委会年度立法计划。立法应以人大立法为主,可能是今后立法的方向。志愿者法规我建议经过适当程序,争取列入明年的立法计划中。

王洪富委员建议,一是制定玉龙老君山保护条例;二是修订泸沽湖保护条例;三是制定摩梭民俗文化保护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