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上的审议意见
发布时间: 2008-07-25      来源:云南人大网      【字体:大 中 小】     分享到:

一、对《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82012年立法规划(草案修改稿)》的审议意见

杨建甲副主任说,草案修改稿修改情况的报告第三段中“要正确处理保护与开发的关系”一句,应只针对某一条例而言,不是整个立法规划应遵循的总原则,建议删去。

二、对《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修订草案)》的审议意见

晏友琼常务副主任说,目前,妇女权益保障难的问题普遍存在,不仅入学、就业等方面存在重男轻女的现象,而且在一些行业中这一问题还十分突出。因此,尽快修订出台实施办法很有必要,也很重要。在许多委员的提议下,主任会议把修订该办法提到了一档。对修订草案总的感觉不错,很短的时间就搞到这个程度不容易。提几点建议:1、结合云南实际不够,原则性条款太多,针对性不强。应结合边疆少数民族的特点,有针对性地制定保障措施。2、涉及人事、干部、劳动保障的问题,要同有关部门协调好,以保证法规出台后能很好实施。3、力度不够。不要把权益、义务混在一起写,要分开写,有一条算一条,关键是要管用,可操作性要强。

李春林副主任说,1、第十一条第二款中的“依照法律规定”,是指什么法律的规定?其中的“推荐”可否改为“提名”?2、建议将第十三条第一款中的“适当数量”改为“一定数量”。3、建议第十六条保留原《实施办法》中的有关规定。4、建议归纳第三十九条第二、三款的内容。

杨建甲副主任说,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中“除不适合妇女的工种”规定范围太宽,谁说了算?建议明确界定,改为“除国家明确规定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外”。

白保兴秘书长说,建议将第二十五条改为“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退休制度,任何单位不得强迫女职工提前退出工作岗位或者提前退休,不得降低其退休待遇”。

董诗强委员说,第六条第(三)项中应明确维权主体,建议改为“建立健全完善政府领导、妇联协调的维权工作机制,充分发动社会力量,做好维护妇女权益的工作。”

邹丽春委员建议,将第三十二条修改为“……未迁移户口的,所在地不得取消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及其相关的权益;户口迁入的,从落户之日起……。”

李培山委员说,1、第六条规定“各级妇女联合会依照……履行以下职责”,把妇联的职责仅仅局限于五条,提法不妥。应表述为“各级妇女联合会在代表和维护各族各界妇女的利益方面,履行以下职责”。2、第三十二条分号后的表述不准确,建议修改为:“户口迁出的,从落户之日起享受落户地居民的合法权益。”

柳万东委员说,这些年,国有企业在深化改革中,在劳动人事改革中,实行减员增效,经企业职代会通过后,普遍实行了按照到达一定年龄后退出工作岗位的内部退养改革。今年《劳动合同法》生效后,虽然一些企业作了调整,但仍有一些企业继续实行“内退”。因此,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关于“任何单位不得强迫女职工提前退出工作岗位……”的规定,和国企改革中的这些规定如何对接?最好将“退出工作岗位”这几个字删除。

周云委员说,1、建议第十三条第二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有妇女领导成员……”的规定要加大力度,修改为“有一定数量的正职妇女领导。”2、要加大对弱势群体的保护力度,增加对女性未成年人和残疾人的保护内容。

卢显林委员说,1、建议将第十三条第二款中的“民族自治地方应当尽量配备少数民族妇女领导”改为“重视少数民族妇女干部的选拔、使用”。2、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中的“对触犯刑律的,依法立案侦查”,应改为“对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陈霖委员说,建议把第二章至第九章标题的末尾两字统一为“权益”,即把第二章政治“权利”、第六章人身“权利”、第八章法律“责任”,均改为“权益”。理由是:1、改成权益同本办法的主题更紧紧相扣。2、权利、权益这二个词可以相互代用。3、第八章法律责任的标题与表述内容不相符,而且会让人在认识上产生歧义,以为是表述妇女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李玛琳委员说,修改这部办法很有必要,很紧迫。这部办法涉及面广,跟每一个家庭息息相关,充分体现了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内容非常好。建议:1、将第十六条第二句中的“适龄儿童少年”改为“女性适龄儿童少年”。2、将第十九条中的“根据城乡妇女的需要”改为“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妇女的需要”。3、第二十五条还要细化,真正保障妇女劳动的权益,应让已满55岁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有机会服务社会,发挥作用。4、第二十七条应结合国家基本医疗保障体系的构建纳入基本医疗保障,否则以女职工为主体的单位医疗保健负担太重,更不愿意用女工。5、将第三十条中的“处分”改为“处置”。6、第三十六条第(四)项中“病、残”之间的顿号应删除。7、第四十七条第一款及第四十八条均属法律权益而非法律责任,建议不要写在第八章。另外,本章的法律责任太轻,缺乏强制性及可操作性,降低了本法规的法律威信。8、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八条均提到对到女方落户的男性权益的保护,应改变表述,否则与本法律的名称不符。

李树清委员说,该条例是人权保护的重要体现。1、第十八条中的“授予学位”应改为“学位授予”。2、第十八条第三款应并入第二十一条。3、将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中的“女职工结婚、生育”改为“女职工依法结婚、生育”。4、第二十五条应写明“女性在55岁退休时。”5、将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中的“鼓励产妇到医院分娩”改为“鼓励产妇到医院顺产”。6、建议删除第三十五条第(四)项。7、将第十七条“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不得以任何理由剥夺其受教育的义务”中的“儿童少年”改为“儿童或少年”。8、将第二十条中的“组织科研项目”改为“科研项目申报”。

郑凡委员说,第二十四条写得很好,但在一些社会科学院或科研机构中还有不足之处。建议在此条中增加“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给予适当照顾”的内容为妥。

何远灿委员说,第三十二条“农村妇女或者……”中的“或者”二字,应改为“以及”两字较妥。

沈安波委员说,1、该条例草案修改稿感觉篇幅太长,条款多,重点不够突出。2、很多东西不好界定。如:保护妇女的隐私,可是报刊常有“花边新闻”去暴露男女隐私,怎么管?另一方面,中央对党政干部强调生活的监督,如何处理好监督与保护的关系,值得研究。3、有些内容,在其他法律中有规定的,不必要写。4、建议第十一条第一款中不要写“比例应当占百分之三十以上”,按有关规定办就行了。如果法规通过公布后,国外不知情的反而会误认为妇女占总人口一半,但与在国家机关中的人员构成不成比例。5、现在城镇居委会和街道主任中妇女所占比例相对较高,第十二条第一款这样写反而有自己降低自己之嫌。6、将第二十六条第三款中的“给予适当假期”改为“假期适当延长”。7、在第四十条第一款“禁止早婚、包办婚姻、买卖婚姻”之外,加上禁止“骗婚”。8、第八章法律责任规定偏软。

刘子杨委员说,制定实施办法很有必要,我表示赞成。在保障妇女合法权益,提高妇女政治地位,推荐选举我省各级人大代表比例方面,按规定不得低于30%。但选举结果,我省各级人大代表中妇女代表的比例都低于30%,其中省级占26.67%,州(市)级占25.8%,县级占24.35%,乡级占24.15%。建议制定一个合适的比例,省州(市)不低于30%,县(市区)、乡(镇)不低于25%,逐步达到30%

施哲委员说,建议将第十八条第三款“各类学校应当根据女性特点”中的“各类学校”指定为“各类中小学校”。对高等院校“将青春期生理、心理和自我保护教育列入教学内容”,好象提法不合适。

杨建洪委员说,第二十六条最后一款“……用人单位应当按规定减轻劳动定额,……”中的“用人单位”情况比较复杂,所有用人单位能否按规定减轻其劳动定额等值得斟酌。法律法规要得到较好施行,落实不了就显得不严肃。

熊琴委员说,1、在实际工作中,有一部分女性高级专业人才按现行规定55岁退休,失去了为国家继续作贡献的机会,建议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在女性高级专业人才自愿的情况下,延长她们的退休年龄。2、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中“提供必要的救助”表述不明确,建议在救助经费等方面有明确的表述。

和六中委员说,能否增加对人口较少民族妇女在教育、就业等方面特殊救助和优惠照顾的内容。

胡有兰委员说,实施办法与上位法总体上相一致,其制定过程经过了反复调研、论证,修订的内容切合云南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和边疆民族地区的现状,我认为这个修订草案已基本成熟,建议尽快出台。

周跃委员建议,将第三十条中的“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修改为“依法享有与男性同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这样更为明确、更有可操作性。

张希平(列席)说,建议取消第五条第(五)项。

三、对《云南省昭通大山包黑颈鹤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条例(草案)》的审议意见

晏友琼常务副主任说,1、国家对保护区的建设应该予以扶持,建议不要收取第二十条第二款的“生态旅游收入”。如果实在要收,建议将“生态旅游收入”改为“生态旅游税收收入”。2、第二十二条要区分两种不同情况:一是新建的电力通讯等设施,不能对黑颈鹤产生危害和破坏自然景观;二是已建成的对黑颈鹤产生危害和破坏自然景观的电力通讯等设施,要限期进行改造。

杨建甲副主任说,第二十四条第(七)项中规定禁止“排放……工业废水”,应该在条例中明确规定不准在核心区内上工业项目,防止工业废水的排放,增加禁止核心区内工业项目开发建设的规定。

柳万东委员说,保护区内有耕地,不可能不用化肥,建议删去第二十四条第(四)项中“化肥”二字。

李培山委员说,1、建议将第二十二条中的“不进行改造而造成黑颈鹤伤亡的,由产权人负责赔偿”删除,这样规定处理太轻,太轻了不如不写。2、建议将第二十四条第(七)项修改为“排放未经处理或处理不达标的生活污水和工业生产用水,倾倒垃圾;”。

陈林章委员建议:1、保护黑颈鹤应在提高认识和加强宣传上加大力度。2、必须加强保护措施,如减少人口、减少牲口、恢复生态等。3、第七条第二款中明确林业部门给予专项扶持是远远不够的,应明确省人民政府予以专项扶持加大投入力度。4、第八条“昭通市人民政府领导”表述不准确,应在“……政府”后加上“负责”二字。

周跃委员说,建议在第十八条后增加一款或紧接自然段,写明对于上述建设和发展项目,昭通市人民政府应该根据自身能力适当给予经费支持。

郑凡委员说,1、第十九条有两种修改办法:一是将“必须符合……”中的“符合”改为“遵守”,指的是法人的行为;二是将“在保护区从事……活动的”,改为“在保护区从事的……活动”,指产业活动须符合规划。2、将第二十六条“违反第二十四条第(一)项……”后改为“并依据有关法规进行处罚”(不只是原文的罚款问题)。其后各项,是否规定得过于琐碎,不必具体到罚多少元。

阮鸿献委员说,建议在第十六条“大山包乡人民政府应当配合管理机构共同做好保护工作”中的“配合”二字前,加上“积极主动”。

贺彬委员说,1、该条例草案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与国家自然保护区有关规定相违背。2、建议删除第二十三条。3、建议将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中的“保护区内”的表述,修改为“保护区实验区及周边地区”。

王洪富委员说,条例草案写得比较好,体现了云南特色,有针对性和操作性。1、建议在第七条第二款中的“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后,加上“及其他相关部门和组织”。2、在第八条中的“加大黑颈鹤和湿地保护力度”之后,加上“积极争取国内外组织参与和保护”。3、在第十二条中的“管理机构”之后,加上“视保护与管理的需要”。4、在第二十四条第(四)项中的“有毒”之后加上“有害”二字。

字国顺委员说,1、建议在第十六条“大山包乡人民政府”之后加上“和保护区村民”。2、第二十条第二款中的“生态旅游收入”,应改为“生态区的行政管理费收入”。

陈霖委员说,1、建议在第二条“大山包行政区域”后加上“和其它相关区域”。2、将第七条最后一句话改为“云南省人民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昭通市人民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昭阳区人民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要……”。3、在第十七条最后,增加“加强对黑颈鹤生育、繁衍规律的研究,促进黑颈鹤生育、繁衍能力的提升”一句。

沈安波委员说,条例草案写得比较好,针对性较强,对黑颈鹤进行立法保护很有必要。建议:1、第二条保护区范围界定,应改为昭阳区以大山包乡行政区域为主的区域。2、将第二十条中的“不受侵害”改为“不受伤害”;“生态旅游收入”要明确针对谁收、收多少等。3、第二十二条要充分考虑与去年通过的《云南省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相衔接。关于赔偿问题,赔给谁、赔多少应相对具体一些,如不好操作,也可不写。

卢显林委员说,1、建议将第二十七条中的“侮辱、殴打执法人员……”,改为“阻碍保护区管理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第十二条中“保护区的服务机构,应当优先录用当地居民”,改为“保护区的服务机构工作人员,应当优先录用当地居民”,并研究是录用、聘用还是使用。

李玛琳委员说,出台条例很有必要,内容不错,前期做了大量工作,体现了保护与发展并举并重,切合昭通实际,但规定太原则,针对性不够强。建议:1、第二条中自然保护区三个区的大体范围没有界定,允许开展什么活动也太原则,应作具体规定。2、第七条中实施国土整治的提法太空泛,不具体。3、第八条中的“加大黑颈鹤……保护力度”,应改为“加大对黑颈鹤……保护力度”。4、第十条中的“可以依法提供……”,应改为“也可以依法提供……”。5、第十一条中的“管理机构可以接受……”,应改为“鼓励管理机构积极争取……”。6、第十二条中的“管理机构可以与当地村民组织签订共管协议”,可改为“管理机构应调动当地村民保护黑颈鹤及其栖息地的积极性,鼓励与组织签订共管协议”。7、第十三条中的“社会团体开展……”,可改为“鼓励社会团体开展……”;“应当接受……”,可改为“但应当接受……”。8、第十四条中的“应当征得管理机构同意……”,可改为“应当向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在征得管理机构批准后,方可进入保护区从事科学研究和教学实习。有关单位开展活动所产生的成果的副本应提交保护区管理机构”。9、建议第十四条与第十七条合并。10、第二十条中的“在确保保护对象”表述不理想;“生态旅游收入主要用于……”,可改为“生态旅游收入用于……”。11、第二十二条规定由产权人负责赔偿,缺乏具体赔付额度。12、第二十三条中保护区内的建设项目不具体,核心区、缓冲区、实验区三个区域应分别规定。13、建议该条例应征求中科院昆明动物研究所、云南大学红嘴鸥研究专家等的意见。

李树清委员建议,将第七条“实施国土整治和地质灾害防治,防治水污染和水流失”,修改为“同时应当重视水污染、水土流失的防治与和鸟类流行疾病的监测”。

张希平(列席)说,1、关于第九条第(五)项,州市无行政处罚设定权?建议将第(六)项修改为“昭阳区人民政府交办的与保护区黑颈鹤保护有关的其他事项。”2、建议在第二十二条中增加“并限期整改”的内容,同时考虑增加相应的法律责任。3、是否需要增加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内容?建议斟酌。

罗惠安(列席)说,1、建议将第七条中的“省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应加大对保护区的扶持力度”,改为“省人民政府要加大对保护区的扶持力度,省财政要把保护区的补偿列入财政预算。”2、将第八条中的“昭通市人民政府领导和监督”,改为“昭通市人民政府应负责领导和监督”。

四、对《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独克宗古城保护条例》的审议意见

李玛琳委员说,条例制定得很好,非常及时。建议:1、第九条职能部门不宜列举过细,综合起来表述即可,建议加入宣传教育的内容。2、第十五条是否违反物权法?政府组织改造、拆迁应慎重,否则可能引发上访,甚至暴力冲突。该条请再斟酌。3、第二十条鼓励单位和个人植树绿化没有错,但应鼓励在古城绿化规划范围内去开展,否则单位和个人随意在街道上种树怎么办?4、第二十三条“其他机动车辆”的规定范围太广,当地居民生活生产使用机动车辆怎么办?应作具体规定。

冯志成委员说,条例写得好,注重了传统文化与开发的关系。建议:1、第四条中的“适度开发”应界定为在不影响古城保护的前提下适度开展。2、将第六条第二款中的“突出藏族文化特色”,改为“突出古城的原风貌及藏族文化特色”。3、第十二条中的“修旧如旧”这句话可以删除,将“修旧如旧”改为保护方法之一,在修复的过程中应留下历史的痕迹。

王洪富委员说,1、将第四条中的“适度”改为“合理”。2、将第七条中的“古城保护资金”改为“古城保护基金”。3、将第八条第(四)项中的“修建”改为“建设”。4、在第九条中的“公安”后加上“司法行政”。5、在第十条第(三)项最后加上“等民族文化”。6、在第十三条第二款最后一句话中删除“给予”两字。7、在第十五条中的“香格里拉县人民政府组织”后加上“论证确定后”。8、将第十七条中的“古城内进行……”改为“古城内因……”;“施工手续”改为“相关手续”。9、删除第十八条“其广告的造型……”中的“广告的”三字;删除“规划管理的审批手续”中的“的”字。10、在第十九条中的“政府”后加上“应当”两字。11、在第二十条中的“保护管理机构”后加上“应当”两字;在“单位和个人”后加上“按规划”。12、在第二十一条中的“保护管理机构”后加上“应”字。13、在第二十四条第(二)、(六)项最后加上“等”字。14、在第二十六条第一、二款的“……人民政府”后加上“应”字。15、在第二十七条中的“……人民政府”后加上“应适时……”。

李培山委员说,1、建议对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内容进行修改。现在的写法要求太低,不利于古城的保护,建议增加“生活废水必须经过严格处理才能排放,处理不达标的不得排放”的内容。2、建议文字再严谨一点。建议删除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项中的“尸体”二字,第(三)项中的“恶臭”二字,在第(四)项后边增加“影响生活环境”。

蒋莉委员说,1、第十条等规定的县、州政府职责应当加强,起到主导、指导、监督、扶持等作用。2、为了防止不可预见性的行为发生,建议在第二十四条增加一项:禁止其它不利于古城保护管理的行为。

阮鸿献委员说,第十九条第二款“古城内的单位……的装饰”一句,在现实中很难操作,是一句空话。建议由古城管委会统一设计安装后由用户付款即可。

李树清委员说,1、将第十八条中的“其广告的造型、色彩应当与古城的整体风貌……”,改为“其广告的造型、色彩应当尽可能与古城的整体风貌……”。2、建议在第二十四条第(四)项最后加“一般不超过70分贝”。3、建议合并第二十八条第(二)项和第(三)项,罚款金额统一为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

五、对《云南省2007年地方财政决算的报告》、《关于2007年度云南省省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和《关于云南省2007年省本级财政决算审查结果的报告》的审议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