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上的审议意见
发布时间: 2008-12-17      来源:云南人大网      【字体:大 中 小】     分享到:

  一、对《云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草案)》的审议意见

李春林副主任说,此条例草案列入规划进行一审很重要。我赞成财经委提出的七点审议意见,对建设工程进行规范是必要的。现在工程建设发包、承包、监管等程序问题较多,对市场公平竞争不利。现在进行立法,比较及时,很有必要。财经委提出七点意见交常委会进行审议,很有道理,但内容是否增加或减少值得斟酌,同意进入二审。

杨建甲副主任说,出台这个条例很有必要。当前建筑市场秩序混乱,从勘察、设计开始规范整个建筑市场,通过这个条例来鼓励和提高勘察、设计水平,我个人非常赞成。建议:部分条款较细,一方面利于执行和操作,另一方面条款过细不利于法律的稳定性。根据形势、社会的不断发展和变化,有些具体规定将来可能不适应。比如第七、十六、三十一、四十六条等规定的上报行政主管部门的材料内容,可以规定得原则一点,由行政主管部门去作出规定。

李树清委员说,条例很重要,规定得也很细,但太复杂,如能再精简一下就更好。提三点建议:1、第八条第二款“符合条件的,……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可以删除;第三款 “依法应当由……” 中的“依法”二字,移至“20个工作日内依法完成转报的服务工作”。2、第十三条第(二)项中的“但是本条第(一)项……”中的“是”字不要。3、在第三十三条重点审查内容中,加入地下管网的内容。4、将第四十一条第一款“并报建设行政主管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中的“或者”二字改为“和”。

阮鸿献委员说,第八条和第十七条所规定内容重复,建议把第十七条的内容归纳合并入第八条,取消第十七条。

周 跃委员说,第十九条第二款中关于勘察设计方案的优劣在评标分值中的比例不得低于85%,以及投标人的业绩等商务部分在评标分值中的比例不得超过15%,这里说的方案优劣是怎么认定的?有什么标准和规定?应在条例中予以明确。

李炳军委员说,制定这个条例非常必要。同意财经委关于条例适用范围的修改意见,即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六条:“军事建设工程、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建筑和农民宅基地自建两层以下住宅的勘察、设计活动,不适用本条例。”

何远灿委员说,根据当前云南实际,出台该条例非常重要,尤其是对于促进云南大型工程项目建设和小城镇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建议在第一条中增加:“围绕科学发展观,………促进云南经济社会又好快发展,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陈林章委员说,在目前我省重复性建设太多、规划不好的情况下,制定这个条例很有必要,符合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完全赞成制定这个条例。建议:1、条例内容多,专业性强,为了便于操作,建议再压缩文字,进一步精减。2、条例的执法主体以建设厅为主。

柳万东委员说,1、该条例技术性较强,还需专家进一步把关。2、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甲级资质及特殊工程的二级资质,目前国务院已有文件管理,《云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是否纳入其管理范围?3、第九条第二款“……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只能受聘于1个勘察设计……”的提法太细。专业技术人员聘用是否可以在其它管理中体现。4、在第四十条第一款“地震等自然灾害发生后”之后,加一句:“对建筑工程产生破坏的其它事故。”

  委员说,要结合我省的实际,考虑我省边疆多民族的特点及山区农村的特点。

杨建洪委员说,制定条例很有必要。建议:第二十四条第三款中的概念太原则,难界定,不好操作,应修改。

  委员说,鉴于三个方面的原因:一是勘察设计还处于一个供不应求的状态;二是从长远来讲,建设工程还会大幅增加,对勘察设计的需求还会增加;三是勘察设计队伍的战场还局限于本省内,所以得出“要把勘察、设计作为一个产业来大力培植”的结论是顺理成章的。建议在第六章中增加一条引导、支持和帮助现有勘察设计单位做大做强的规定;增加“引导、支持和帮助现有勘察、设计单位增加专业人才数量,提升专业人才质量,增加吸引力和扩张力,逐步向省外、海外市场进军”以及“鼓励、支持、帮助发展股份制的、民营的勘察、设计企业”等内容的表述。

肖建明委员说,目前市场较为混乱,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出现很多问题,制定这个条例非常必要。这个条例草案历经两年,建设厅、省政府法制办等单位做了大量工作,包括向省外学习、征求各地州的意见等,经过多次修改,注释清楚,一目了然,有二个创新的方面:1、投标后,发标方对未中标的单位给予补偿,并在招标书中明确补偿。2、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建立电子文档。

  委员说,1、对于国家大型建设项目,如国家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中在本条例范围内的项目如何处理? 2、应当明确,凡发包、设计、规划必须在批准的城乡规划范围内进行。3、建议将第二十八条第四款中的“地震发生后”,修改为“地震或其他自然灾害发生后,”使前后提法统一。

李玛琳委员说,此条例专业性较强,但出台是十分必要的。1、第三十九条末的“管理体系”应改为“管理对象”更为妥当。2、第四十条第二款“……的建设工程的破坏原因……”句子太长且拗口,建议再作进一步修改。3、建议在第四十一条“及时收集、整理……文件资料”中,增加包括设计电子图文方面的文件资料,这样才能与“设计电子图文档案系统”前后对应。4、第五十四条末的“依法给予处分”秩序颠倒,应放在前面,最后才是追究刑事责任。有的条款法律责任还需进一步修改、调整排序。

王洪富委员说,制定此条例,将我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工作纳入依法管理的轨道,是非常重要和十分必要的。此条例草案认真贯彻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又吸取了省内外好的成功经验比较全面,表示同意。

冯志成委员说,条例草案比较全面,通过条例的形式,明确了甲乙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权利和义务写清楚了,避免了在工作中的不作为和乱作为。特别是对勘察、设计、招标过程中的一些具体事项作了明确规定,对规范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将起到很好的作用,有利于处理条块分割的关系。对这个条例草案没有意见,完全同意。

  委员说,此条例较符合我省实际。提两点意见:1、云南有的集团公司自己有勘察院或设计院,集团内的工程项目会选择自己的院来开展勘察、设计工作,这样更有利于指挥调度。怎样进行对外招标?2、第五十三条中,对省外来滇进行勘察、设计工作违反有关规定的,“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是否高了,建议修改。

董诗强委员说,条例草案规范了三个方面:一是建设工程主管部门的职责;二是勘察、设计单位的资质、资格;三是规范了招投标程序,同意财经委修改意见。建议:1、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农村建房进行积极指导。2、专业审查要统一,第三十九条中“对于依法必须专业审查的”这一段可以省略。

和六中委员说,制定本条例对提高建筑质量非常重要。条例专业性强、内容全面,严格执行足以管理和规范好建筑市场。建议强调可操作性,适应形势变化,规定不要过细和繁琐。条款中文字表述较为重复。

张希平(列席)说,建议在设计质量上有更高的要求,在设计上突出地方特色、民族特色、文化品位,以此来改变千城一面、千房一面的设计水平。

段浩川(列席)建议,1、第十一条第二款中“概念性方案”的提法是否与我国法律规定相吻合?2、第二十条中的“一定的经济补偿”不够明确,建议写清楚为好。3、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中“建筑节能”应当是“节能减排”。4、第四十一条对“施工图”审查难操作,根本没有“审查机构”。5、第五十三条对省外处罚,对省内是否也有处罚?

二、对《云南省职业病防治条例(草案)》的审议意见

晏友琼常务副主任说,制定职业病防治条例非常有必要。这是省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贯彻以人为本、关注民生基本原则的具体行动。制定这个条例有三点好处:一是强制用人单位重视有毒有害工种工人的防护工作;二是让从事有毒有害工作的工人加强自我保护和防护意识;三是让全社会来共同监督用人单位一定要关心工人的身体健康,按条例的要求切实做好有毒有害工种的劳动保障工作,同时提高用人单位守法的自觉性。我表示同意。提两点建议:1.条例要有针对性,不能原则性地提,要点明我省职业病的重点,以增强条例实施的效果。云南省职业病防护的重点主要有哪些?应作认真的调查研究。2.可以组织有关部门召开三个方面的座谈会:一是专家座谈会,可请北京、云南省内的专家参加;二是企业负责人座谈会;三是从事有毒有害工作的工人座谈会。通过广泛听取意见,使条例更符合云南的实际,更具操作性,从而达到立法的目的。

李春林副主任说,此条例主要是三个大的方面,即预防、控制、消除。条例主要是保护、维护在易发职业病行业从业人员的人身权利和合法权益。关键在预防。建议用人单位要重视防治职业病,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在预防部分增加:企业应该加大对职业病预防知识及教育的内容,力争控制、消除职业病。

  委员说,制定这部条例很有必要,特别是阳宗海砷污染案件中已暴露了职业病防治、监控方面存在的不足,条例草案内容既体现了政府监管,又涉及了生产企业责任,更重要的是维护了从事职业病危害岗位的劳动者健康的权益。建议:第五条第二款、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十八条对管理部门都有表述,表述重复。这三条都规定了管理单位,但如此笼统表述,容易造成多家管、却多家又管不到位的情况,管理责任的权责界定不够明晰,建议条例中对相关部门的职责界定更清晰一些。

柳万东委员说,条例草案很好,但对职业病的防护用具未进行规范,建议将加强对劳保用品的管理写入条例。

毛华明委员说,1、对造成职业病或职业病发生率高的单位追究法律责任,在条例中没有明确。2、条例草案只强调了新建单位的预评价,应加一条对已建职业病危害比较大的单位和项目,应重新做出预危害评价。3、第十二条应明确有资质的职业病部门评价后,由卫生部门验收合格后才能施工。

李玛琳委员说,此条例草案充分体现了科学发展观和以人为本的原则,国家大法2002年就出台,我省缺位6年,现在出台非常及时,我个人完全同意。建议:1、对规模小的个体经济组织即小企业工人的合法权益如何维护,在草案中却没有得到反映。特别是装修住宅的工人自身或其小孩极易患白血病和癌症,仅有第十七条中用人单位对劳动者防护知识的培训是远远不够的。2、把职业病防护培训纳入政府对劳务者的培训和职业技术学校教育课程中,以提高劳动者的防护意识。3、第三条“政府领导、部门监管”中的政府和部门是什么关系?应明确政府具体体现在哪里。4、第九条“建设项目”包括的范围是什么?是否所有建设项目都涉及?5、第十条中“涉及……目录的”表述应细化,改为“涉及国家职业病分类和目录中的疾病”。6、第十二条第二款中的“职业病防护设施”等级应明确由哪一级卫生行政部门验收。7、第十五条中“设置防护设施”应明确为“设置职业病的防护设施”。8、第十七条中的发放“劳动保护用品”,要明确是否应免费还是不免费。9、第四十条后半段的内容应并入第六章法律责任中。10、第四十二条“有关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由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通报批评”的处罚太轻,太泛,针对性不强,建议进一步细化。11、第四十三条内容冗长,建议再作修改。

和六中委员说,第六章的法律责任规定中,有关处罚应是对用人单位的处罚。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才应予以处罚;我建议本条例应规定对劳动者在上岗期间每个月定期检查一次身体。

  委员说,条例制定很必要。建议:1、第二条第二款界定的内容不完善,应增加“与工作环境有直接关联”的内容。2、第十八条中“委托”的机构是否有?如没有应明确规定建立。3、第四章“服务”是否收费,要明确规定,本章“防”多,“治”不足,不充分。4、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内容应当包含从业者职业病发展、变化趋势。5、第四十三条第(三)项对竣工项目未开工就进行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是否做得到?建议考虑。

肖建明委员说,条例草案中“应当”这个词语用得较多。“应当”这个词带有建议性质,应商榷一下用词:如“必须”、“禁止”、“要”等

李树清委员说,提两点意见:1、赞成教科文卫工作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将其审议意见报告中的“关于加强对劳动者合法权益保护”的修改意见加入条例中。2、建议有关提法应表述准确,如将“医学检查”改为“健康检查”、将“医学观察”改为“临床观察”。

  委员说,建议取消第四十七条。因第四十七条所规定内容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每一项工作中都必须做到的,没必要再作规定。

阮鸿献委员建议,在第二条中加入科研单位,因为许多科研单位才是接触放射性物质和有毒、有害物质最多的地方。

陈林章委员说,条例草案较成熟,文字精练。建议:1、删除第五条第二、三、四、五、六款。2、罚款自由裁量权太大,建议在5倍以内。

杨国才委员说,草案简明扼要。根据上位法对时间的要求,一般都是7天、10天、15天,但在这个条例草案中时间多用30日、60日,建议是否缩短一些。

  委员说,1、将第六条中的“第一责任人”改为“法人”。2、第十六条很重要,但缺乏法律责任的界定。建议加入法律责任的内容。

  委员说,总的来说,这个条例草案考虑得比较全面,但在具体操作中有一定的难度,主要是:1、职能、职责还不太清,主体不太明确。政府只是一个宏观管理部门,应在“防”的问题上明确主体,把重点放到产生职业病的行业和部门。2、机构经费保障方面,建议对易发生职业病的企业征收一定的费用,用于防治工作。3、要注重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在“防”字上下功夫,应立足于法,有一些强制性措施和规定。建议在现有基础上增强可操作性,在针对性方面,进一步明确防治责任主体。

沈安波委员说,出台这个条例很重要,很及时。总结阳宗海砷污染事件,有两个问题应落实得更具体一些:1、对从事有毒有害作业的工人,应对用工单位有一个强制的定期体检规定。2、从事体检的单位如发现突增或严重的职业病,要立即上报。在职业病防治方面,条例草案过多地强调了在建项目,而忽视了已建项目,应把已建项目的职业病防治补充进去。第十八条中用“委托”表述力度不够,建议修改;一些条款中只表述建设单位,还应加生产单位;第三十二条的表述还应更严格一些,除采取年报制度外,还应对一些可能产生职业病的行业和已发现突增或严重职业病的情况规定及时上报。

冯志成委员说,制定这个条例很有必要,总体框架是可行的。有几点建议:1、“建设项目”的范围太广,需要界定,应该是涉及职业病防护的建设项目更为准确。2、第十三条第二款涉及到资质认定的行政许可,在现实中很难操作,建议考虑。3、第四十三条中“建设单位”的概念含糊不清,是指乙方(施工单位)还是指甲方,需要予以明确。

字国顺委员说,制定这个条例很必要。有几点具体意见:1、“用人单位”的概念不清,需要界定。2、更加突出加强监督的内容。3、对文字进一步修改完善,如第二十、二十一条可以合并,“医学随访”等文字概念难以解释。

王洪富委员说,制定这个条例很必要。这是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突出以人为本思想,保障人权,保进社会和谐的重要举措。条例草案符合云南实际,关键在预防上,希望尽快出台。出台后有关部门需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加大投入。

  委员说,制定条例很有必要。有两点建议:1、防治条例,首先要“防”,即要有手段,如高污染行业的车间和生产场所应该配置的设施是否到位,应符合什么条件,条例应具体规定。2、其次要“治”,即责任要到位,目前的现状是用人单位的责任要么缺失要么不到位,建议条例责任明确规定,具体落实到各相关责任人。

  委员说,条例出台很好、很及时。职业病防治主要是控制源头,关键在用人单位。要防治好职业病,一是领导要重视,二是要强化相关法律法规。

董诗强委员说,条例应加大对用人单位法律责任的规范,尤其是对环境的治理。应进一步改善患职业病职工的待遇。

张希平(列席)说,云南是职业病相对多发地区,建议在重视规范职业病预防的同时,对职业病的诊断、治疗和社会救助保障进一步作出规范,明确用人单位对本单位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包括对本单位造成的职业病危害承担法律责任。由于“工伤保险”与“职业病待遇”的差异,建议在审议意见报告中第4页第1段第3行保险待遇后加上“和职业病待遇”。

三、对《昆明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修订)》的审议意见

晏友琼常务副主任说,昆明市修订这个条例很必要。昆明市对“黑车”的管理和整治抓得很紧,提交本次常委会会议审查批准的条例也比较成熟,我同意,也支持。建议:1、条例正式颁布实施前,昆明市要加大宣传力度,使全社会都了解条例的各项规定,并自觉遵守条例的各项规定。2、条例涵盖不了的内容,建议由昆明市政府相关部门制订规章制度加以完善。

李春林副主任说,该条例修订的背景是针对“黑车”猖厥的现象而进行的。“黑车”猖厥,一是扰乱交通秩序,二是影响公平经营,三是引发交通事故而难以查处。目前“黑车”使用人员多为失业下岗者和农民工等低收入人员,修订此条例是慎重的,经过多次论证,并与相关部门协调。还听取了出租车司机及部分市民意见,有关问题还请示了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该条例当前必须修订,由于社会敏感度较高,条例依照国务院相关条例进行处罚比较恰当,对条例的修订表示赞成。

杨建甲副主任说,法制委在条例修改过程中深入细致,反复征求各方面的意见。目前,关键问题集中在处罚条款中对非法客运营运车辆予以没收上。这个问题较为敏感,打击非法运营对整顿出租、客车市场是必要的,对规范交通秩序,维护社会稳定也是必要的。由于黑车冲击客运市场,应当维护出租车司机的利益,另一方面多数“黑车”存在于城郊结合部,大多是当地农民出行,或是出租车不愿去的地方,数量估计也不少,如果处理不好,也会影响社会稳定,引发社会矛盾。出租车管理存在的问题具有复杂的历史过程,经请示全国人大法律委,对非法运营车辆予以没收符合上位法的规定,但在具体条文中,能不能加上“视其情节轻重”予以取缔或没收。

  委员说,赞同这个条例。建议:1、在打击“黑车”问题上,可以规定一个缓冲期。比如城市中应该严格管理,严格打击;城郊地区在方便市民出行的前提下,有个轻、重、缓、急。2、出租车的管理漏洞较多,对出租车的利益应当维护。一方面严打,一方面也应当保证出租车的合法利益。

杨建洪委员说,1、对出租汽车加强管理是必要的。2、要规范驾驶员行为,语言、仪表要符合昆明形象。3、非法营运原因很多,但主要还是有市场,出租车的数量要满足市场需要。对“黑车”一定要打击,对营运管理一定要规范,但应给予出路,如没收车辆,可能会引起负面效应。

  委员说,条例较为合理,基本同意。提两点建议:1、对出租车管理及经营模式进行探索,尝试电话预约服务,让出租车有目的地出行,既减少道路拥挤,还节约能源。2、对 “黑车”问题,应当在打击的同时,进行引导、疏导,分类分级管理,适当变“黑”为“白”,不要一味地打击,要探索新的服务内容和经营模式,探索一条对各方有利的路子,构建社会和谐。

第四组一致同意该条例的修改内容,表示支持昆明市有关部门将该项工作做好。

胡有兰委员说,规范客运出租车运营市场势在必行,“黑车”的非法营运活动扰乱了社会市场秩序,不安全因素突出,老百姓对此很有怨言。在规范出租车营运市场的同时,应对“黑车”的非法营运活动给予有力、有效的打击。但在处罚非法客运车辆时,应以经济重罚为主,扣车、吊销执照牌照,并将其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档案记载,如第二次再犯就处罚再重一些。

钟乔光委员说,制定条例很有必要。加强管理,打击“黑车”,打击力度太重,是否影响社会稳定?建议分层次打击,按情节处罚,打击“黑车”的目的不是“没收”,而是制止“黑车”。

  委员说,此条例修改得比以前好。建议:1、条例适当控制范围,先在昆明市四城区实行较妥,因为禄劝、东川、寻甸、嵩明的山区客运出租仍是以微型客车和小面包车等运输工具为主进行营运的,应当例外。2、第二十四条中“应当在指定的场、站候客”不明确,建议在此后增加一个“后”字或其他明确界定,这样就指明是在非核准区域内。

  委员说,条例涉及民生问题,是群众关注的焦点,没有意见。建议今后要加强宣传,促进人民群众了解相关内容。

  委员说,鉴于昆明市从101日起就已开展对非法客运车辆的查处工作,同意通过该条例。建议加大宣传教育力度,以防范群体性事件的发生。

肖建明委员说,规范客运出租车的管理是很有必要的,但对非法客运车辆的处罚,想提出自己的一些看法:1、处罚非法客运车辆的非法客运行为是应该的,但要本着以人为本的思想,采取经济处罚方式,先扣车,再处以罚款,吊销驾驶执照和车辆牌照。2、对“没收非法客运车辆”的处罚应慎之又慎。

四、对《云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实施情况中期评估报告》的审议意见

  委员说,报告对存在的问题写得非常好,很具体,非常符合云南的实际。从纵向比我们取得了一定成绩,但更应多从横向比,要充分看到差距。有些计划不太科学,比如在航运问题上,科学规划滞后的问题必须高度重视。要实事求是,量力而行,重点应放在农村公路建设上。在工业、农业等的发展上,要加强前期规划、科学规划,根据规划作出合理的计划,有利于争取国家的有力支持。报告对整个形势的分析有一定深度,关键是对下一步的形势变化和应对措施要更深、更细一些。

董诗强委员说,政府组织实施“十一五”规划措施得力,中期实施成效明显,对报告表示满意。建议:在实施后面规划的措施中,把目前国际国内经济形势变化的情况考虑进去,进一步完善措施,确保目标实现。

胡有兰、李啸云委员说,评估报告很好,经济方面比较详尽。建议报告对社会事业发展方面取得的成效也要有所表述。

  委员说,前两年至今年上半年任务完成得很好,但今年下半年形势严峻,明年以后将会更严峻。全球金融危机已影响到实体经济,中国受金融危机的影响比亚洲其他国家慢半拍,而云南又比全国慢半拍,对形势严峻性的认识要引起高度重视。国务院出台的十项措施很重要、很及时,我们到中央要项目,要资金很有必要。建议:1、一定要防止低层次的经济过热,真正把钱用来打好基础,扩大内需。2、要加强资金监管,加大审计力度,确保用好资金。3、省政府拿出10亿元是积极的,但远远不够。我们应向中央和有的省市学习,采取更积极的措施,加大力度,突出重点,真正解决问题,实现云南平稳较快发展。

  委员说,整个报告中,数字已经非常充分,因此,宣传性的、主观性的语言可以少一些,结论性的、客观性的表述可以多一些。

阮鸿献委员说,提两点建议:一是要加大对民营企业培育发展的力度。报告提到要积极培育大企业、大集团,但是同样要重视对民营企业的扶持、帮助和鼓励,要重视民营企业对云南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持作用,应该借鉴省外的先进做法,对民营企业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加强扶持和帮助,促进民营企业发展。从另外一个角度讲,民营企业解决了社会60%80%的就业岗位,所以要再加大扶持力度,促进民营企业后期更好发展。为云南经济建设作出非公经济的贡献。二是新昆明建设要统筹发展,在当前经济形势不容乐观的情况下,应更注重关注城市建设与民营企业的发展问题,避免社会矛盾的激化。

陈林章委员说,对省政府“十一五”规划纲要中期评估报告和省人大审查报告完全赞同。云南省“十一五”规划纲要前三年实施完成得比较好,很多方面发展较快,没有更多意见。建议:当前面临世界经济危机,多数中小企业受到影响,减员增多,返乡农民工多,劳动力价格下降,建材、农特产品价格下降,严重影响了全省“十一五”规划的顺利完成。所以,要扩大内需,一是要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特别是水利、交通、(昭通较为困难);二是解决好民生问题,解决城市居民经济适用房、廉租房和农村农民安居问题迫在眉睫;三是利用机会加大对二级公路的改造(昭通到昆明有近300公里是二级路);四是要提升企业技术进步,产业档次升级;五是对农村劳动力素质的提高,进行办班培训。这样才能顺利完成我省“十一五”规划纲要。

杨建洪委员说,各级党委政府应高度关注“三农”问题,千方百计增加农民收入。目前城镇居民和农村农民的经济收入差距仍然较大,应在政策措施上作大倾斜和调整。

  委员说,前两年实施的情况较好,但目前全球爆发金融危机,云南面临诸多困难,省政府要认真分析金融危机对云南的影响,并提出下一步措施。应对全球金融危机,中央提出扩大内需,这给云南带来了机遇。云南在农业、农村、农民方面要有大的、有可行性的项目,以争取中央资金,加强农村特别是边远山区的基础设施建设。省政府对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要下决心,加大力度,先难后易,使边远地区人民享受到改革开放30年来的经济发展成果,以逐步缩小城乡差距、贫富差距。

张水长委员说,“十一五”规划前三年的执行情况总体良好,评估实事求是,但对存在问题、原因分析、措施对策的研究不深、不够、不实,后两年发展的关键到底在哪里?建议深刻反思,认真总结,使“十一五”后两年工作更扎实,“十二五”思路更清晰,真正实现云南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杨国才委员说,省政府“十一五”规划纲要评估报告实事求是,九个方面的任务完成较好,特别是“三农”问题解决得很好,很多地方的农村面貌发生了较大变化。存在的问题:一是教育问题。基础教育仍然存在较大困难,山区学校学生辍学、生活困难现象仍然严重;高等教育的推进也困难重重,如呈贡新区,由于校舍建设缺少资金,建设缓慢,师生到了那里,生活不便,交通困难,安全问题严重;公务员工资调整后,物价上涨,教师工资没有提高,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教师的积极性和生活;女教师55岁退休,造成有的学科后继无人,如何解决人力资源的再利用,应该尽快落实。二是民生问题。现在返乡民工增多,回乡后无钱供孩子读书,生活无着落,问题非常实际。要真正落实扩大内需的具体措施,解决农民工返乡问题。建议政府要切实加大投入,妥善解决好以上存在的问题,才能坚持和落实科学发展观。

李树清委员说,评估报告比较全面客观,基本反映了云南当前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存在的问题。谈几点具体意见:一是产业结构调整问题。应该加大产业结构调整的速度和力度。其中,要着力规范服务产业中的旅游业,应该多学习沿海地区的先进做法,规范和促进我省旅游行业又好又快发展。二是交通问题。要高度重视交通的规划。当前制约交通的瓶颈和难点,严重影响了昆明的发展,要下大力气解决。三是滇池治理问题。要进一步研究措施办法,解决治理和规划中存在的差距。四是高校建设问题。当前呈贡新区高校建设正积极推进,但是管理教育的机构和教育机构身置两地,造成诸多不便,应注重加以解决。还要重视高校教师待遇问题,重视教育队伍的稳定。五是关于城乡结构问题。要关注转移农村富余劳动力产生的影响。“以城带乡”,要在带动发展上下功夫,避免搞成“代替”。城市发展不能盲目追求规模,要符合科学发展观的要求。

  委员说,从我省的实际来看,省政府做了大量深入细致的工作,前两年发展情况是不错的,应充分肯定,但今年第四季度以来,形势严峻,对“十一五”后三年影响很大,特别是明年的形势非常不利。我认为没必要遮遮掩掩,面对这个形势应该采取什么应对措施分析得不够。这个报告应侧重分析当前面对的严峻形势和下一步的应对措施。

  委员说,对评估报告总的表示赞同。建议:对“十一五”后几年的发展,要认真分析研究。在当前经济形势十分严峻的形势下,要高度重视服务业,特别是现代服务业的发展,使其成为推动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主导产业。

  委员说,对“十一五”规划纲要实施中期情况进行评估,是十分必要的,因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