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10月15日,全球著名家具厂商宜家公司向外界宣布,将在全球范围内召回法格拉德儿童椅。如果你是中国消费者,只需将原先购买的该产品退回到宜家在中国的销售商店即可,无须携带任何购买凭证。
产品召回的不只是产品
宜家公司在解释召回原因时表示,召回该产品是因为该产品的塑料脚垫可能会发生脱落,从而存在会被小孩子吞食,进而发生梗塞窒息事故的危险。作为世界最大的家具巨头——宜家公司,在其产品还没有造成任何事故的情况下,做出如此举动,令许多生产商和销售商大惑不解,像这样召回无明显缺陷的产品有必要吗?人无完人,物无完物,一旦发现产品存在可能的安全隐患时,积极主动地召回,这应该成为一个企业的自觉行为,因为这对生产商和销售商来说都是有益的。然而,对于许多普通消费者来说,产品召回,可能只是听说过但没见过,对此不甚了解。
何为产品召回制度?通俗地讲,就是指产品的生产商、进口商或者销售商在得知其生产、进口或者销售的产品由于设计、制造的原因存在可能引发消费者健康、安全问题的缺陷时,依法向职能部门报告,及时通知消费者,从市场上和消费者手中收回缺陷产品,并进行免费修理、更换的制度。
具体而言,产品缺陷分为偶然性产品缺陷和系统性产品缺陷。偶然性产品缺陷,即由于各种的、随机性因素所造成的仅存在于某一个或者几个产品中的缺陷。系统性产品缺陷,是指由于设计、制造等原因造成的在某一批次或型号的产品中存在的相同或者近似的缺陷。对偶然性产品缺陷,适用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规定的一般制度就足以保障消费者的权益,而对系统性产品缺陷,上述制度则无法有效处理其所带来的相关问题。可以说,系统性产品缺陷的出现和日益严重化,是产品召回制度产生的根本原因。
产品召回制度始于1966年美国的《国家交通与机动车安全法》。该法明确规定,汽车制造商在发现其产品由于设计或制造等方面的原因存在缺陷、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有可能带来安全事故等问题时,有义务公开发布汽车召回的信息,将相关情况通报交通管理部门和用户,并对汽车进行免费维修。美国实施汽车召回制度后,汽车的质量和安全性都有了极大改善,交通事故也得到了有效遏制。在之后的43年里,美国的缺陷产品召回对象逐步从汽车扩展到玩具、食品、药品、化妆品等多项涉及消费者安全和健康的产品。除美国外,欧盟各国、日本、加拿大、澳大利亚以及韩国等国家也纷纷制定专门的法律规定了产品召回制度。
在发达国家,产品召回事例已司空见惯。据不完全统计,仅2002年汽车生产领域,就有10余次影响较大的产品召回事件:2月,戴姆勒—克莱斯勒公司克莱斯勒分部召回160万辆老型号大切诺基吉普车,以平息消费者关于该车传动系统的投诉;5月,因设计上存在缺陷造成发动机动力不足等问题,法国标致—雪铁龙公司召回10万辆C5型雪铁龙汽车;6月,因刹车系统可能存在问题,德国大众公司召回95万辆“路波”和“波罗”车;8月,因加速器可能发生问题,戴姆勒—克莱斯勒公司召回8.8万辆Sebring敞篷轿车;因气囊系统存在问题,美国通用汽车公司召回72万辆汽车;因燃油嘴可能漏油,丰田召回15.4万辆旅行车;因蓄电池的安装位置不合适,可能导致蓄电池液体溢出,三菱召回67万多辆轻型轿车米尼卡;9月,因手指可能会被车座卡住,通用召回60万辆大型SUV;10月,因刹车管有隐患,日本丰田汽车公司召回出口到欧洲和北美地区的39万多辆微型汽车。
发达国家之所以都建立并实践了产品召回制度,原因是因为产品召回制度具有独特的功能。
首先,产品召回“召回”了安全。在司法实践中,民事诉讼实行的是“不告不理”制度。如果消费者不提起诉讼,法院就不会主动提供救济。而当消费者提起诉讼时,则通常意味着损害已经发生,司法提供的救济只能是事后性的。同时,其他未受到损害的消费者也将继续生活在缺陷产品的“危机”之下,这是非常可怕的。而在产品召回制度下,生产者发现产品存在缺陷时,即应主动采取召回措施,不采取召回措施的,有关部门也会主动过问并要求生产者采取召回措施。此时,对于已经受到侵害的消费者,通过召回可以省去诉讼等费时费力之举。对于未收到侵害的消费者,通过召回也可以排除其人身、财产遭受侵害的隐患。由此可见,产品召回制度具有将缺陷消除在损害发生以前的功能,其在保障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方面具有积极性、主动性和预防性的优点。
其次,产品召回“召回”了信誉。企业积极主动地召回其缺陷产品,不但不会损害其商业信誉,反而会为其赢得商业信誉,增强消费者对其产品的信赖。因此,召回缺陷产品,尽管短时期内可能会影响企业的利益,但从长远看,却是利大于弊。一些优秀企业主动召回其产品,正是看到了产品召回的这一功能。
第三,产品召回“召回”了良性发展。产品召回可以对企业形成一种外部压力,迫使企业抛弃不成熟的盈利方法,督促企业不断通过改进技术来提高自己的产品质量,树立和增强品牌意识,从而使企业走上健康、稳定的良性发展之路。
无“法”造成产品召回的尴尬
1999年,2名美国东芝笔记本电脑用户向美国地区法院提出诉讼,认为东芝公司便携式笔记本电脑软盘存在缺陷,可能导致数据丢失或损坏。东芝公司最后于原告进行庭外和解,东芝公司召回问题笔记本电脑,并向50万美国东芝笔记本电脑用户赔偿10.5亿美元。而同样是东芝用户的中国消费者,除得到东芝提供的免费软件补丁外,并没有享受召回和赔偿的待遇。原因在于,东芝公司认为按照美国法律,如果产品存在对消费者造成后果的可能性,制造商就应承担责任,而中国的法律对这种情况没有明确规定。
2002年5月,日本本田汽车公司发布消息,决定在全球召回250多万辆存在点火器隐患的汽车。但本田汽车中国办事处和广州本田公司表示,中国市场不在召回的范围之内,只是建议中国用户送车到特约维修站检修。此外,德国奔驰、日本日产、日本丰田等汽车公司在进行全球召回的时候都表明“中国市场例外”,他们对中国用户提供的服务一般是免费检修、更换问题零部件。理由只有一个:中国的法律没有关于召回制度的规定。
国外的制造商在缺陷产品的处理问题上之所以采用“中外有别”的做法,之所以““合法”地 “岐视”中国的消费者,其原因都在于我国产品召回的立法缺失。
我国颁布的民法通则、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合同法等法律,规定了产品质量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对偶然性产品缺陷的处理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据,有效地保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但是这些法律都没有明确规定对系统性产品缺陷及其责任主体的管理方式,以及责任主体对消除系统性产品缺陷所生危险的具体步骤,换言之,就是没有确立产品召回制度。在我国的民事赔偿制度中,对消费者的赔偿额较低,即使企业在诉讼中败诉了,其损失与主动召回的损失没有太大的区别,甚至远远低于主动召回所带来的损失。在这样的背景下,企业为了自身利益而“自愿”召回的动力显然不足。当然,产品召回制度不同于三包,三包主要针对个别的产品瑕疵,而产品召回制度则适用于普遍性的产品瑕疵。执行产品召回制度将有利于商家树立良好的形象,让品牌更有人缘,让消费者更放心地消费,同时也可以刺激消费,拉动内需。
随着公众维权意识的提高和系统性产品缺陷的日益严重化,公众要求建立产品召回制度的呼声日益高涨。2004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海关总署联合发布了《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以汽车为试点规定了产品召回制度。此外,一些地方性法规,如2002年11月29日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1次会议通过的《云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也对产品召回制度作了原则性规定。但我国关于产品召回制度的规定,还仅仅停留在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的层面上,法律、行政法规对产品召回制度还没有明确规定。
经过30年的改革开放,我国的市场已趋成熟,企业的品牌意识也逐步增强,我国已经具备了建立产品召回制度的现实基础。学术理论界的争论并不能阻碍我国产品召回的立法步伐。据悉,我国关于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法规《缺陷产品召回管理条例》今年内有望出台。我们有理由相信,产品召回制度将正式步入寻常百姓的生活,产品召回制度也不再是“路漫漫其修远兮”。
(云南省人大常委会研究室宣传处 朱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