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这张“写满人民权利的纸”,正越来越多地深入我们的生活,走进人民的心田,它关注人民的利益,保障人民的权利。它不再是一本枯燥无味的书,而是一个富有理性,体现以人为本的宣言。卢梭说:“一切法律之中最主要的法律既不是铭刻在大理上,也不是铭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的内心,它形成了国家的真正宪法。”在我们国家,宪法与人大制度,宪法与公民权利三者之间有着密切的联系:
宪法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来保障公民的权利
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国家的根本政治制度,人民代表大会由人民选举产生,在国家机关体系中居于最高的地位。因此,我国现行宪法赋予人民代表大会在监督宪法实施和保障公民基本权利方面以广泛的权力。人民代表大会是通过监督宪法的实施来保护公民的权利。概括地说主要有四个方面:
其一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批准自治区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有权审查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省级人大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省级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是否符合宪法和法律,对违反宪法的规范文件有权予以撤销。其二是宪法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有权组织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对政府高级官员的违法失职行为进行调查并作出相应的处理。同时宪法还规定,各级人大有权选举或者决定产生的政府机关组成人员。对于那些违反宪法规定和侵犯公民权利的政府官员有权追究其宪法责任。其三是通过宪法解释要求各级政府机关遵守宪法。现行宪法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解释宪法,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宪法解释对各级国家机关和全体公民均具有约束力。同时,宪法解释也为各级司法机关依照宪法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提供了条件。其四是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应当广泛联系人民,对公民提出的申诉应当及时处理。
上述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实质上是人民的监督,因为人民代表大会是选民机关,代表人民的切身利益。我国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应当自觉地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
宪法通过规范国家权力而保护公民的权利
我们知道,公民的权利保护分为普通法律保护和宪法保护两个层面,这两个层面的保护不仅在保护手段和保护方式上存在差异,而且在保护程度上也不同。一般来说,普通法律包括民法和刑法主要阻止来自私人对公民权利的侵犯,而宪法主要阻止国家机关对公民权利的侵犯。
在法理上,民法属于私法的范畴,而宪法属于公法的范畴。民法对于公民的财产权、人格权等权利进行保护,如果某个公民侵犯了其他公民的民事权利,法律应当判决其赔偿损失、赔礼道歉或者恢复原状;因此民法通过规范民事活动、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来达到保护公民权利的目的。宪法作为公法,虽然也要对公民私人之间的关系作出原则性的规定,但它的功能与民法是不同的。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是基本人权,这些权利是普通法律所不能保护的,因为普通法律缺乏对这些基本人权保护的手段和方法。
不必讳言,在日常生活中,国家机关侵犯公民权利的事例并不鲜见,也是不可避免的,因为国家机关要履行管理公共事物的职能。那么宪法通过什么样的方式来阻止国家机关对公民权利的侵犯呢?方式之一就是规范国家权力。世界上的宪法国家都在宪法中规定国家机关的组织和活动方式、原则,为国家机关划定权力的范围和界限,以保障国家机关依法履行职责。如我国现行宪法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国家机关必须依法行政;宪法还对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划定了基本职权。这些规定的目的在于防止国家机关滥用权力,保护国家机关在宪法和法律的轨道上运行。当然,宪法的规定与公民的保障是有直接关系的,如果宪法不对国家权力进行规范,公民的选举权就不能得到保障,人民通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行使权利的目标就不能实现,人民监督国家机关的权利就会落空。
宪法通过建立健全各种监督机制保障公民的权利
记得若干年前笔者还在《云南人大》杂志社任副主编时,有读者来信提出过这样的问题:倘若国家机关的权力超越宪法和法律而侵犯了公民的权利时,该如何保障公民的权利?
我回信告诉他:公民权利的保障不仅依赖国家权力的规范,而且关键在于救济,具体来说,国家机关的权力因超越了宪法和法律而侵犯了公民的权利,公民是否有相应的救济手段。从法律适用上来说,民法和刑法均由司法机关来适用,因此公民的民事权利主要通过人民法院以司法手段来救济,司法机关是普通法律的监督实施的主要机关。宪法与普通法律不同,有些西方国家在普通法院之外设置专门机关来监督宪法的实施,但不论是什么样的监督体制,宪法的监督实施是一个多层次多渠道的体制。我国现行宪法确定的监督体制是以权力机关为核心、其它机关相配合、国家机关监督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体制。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宪法的监督实施,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解释宪法和法律并监督其实施。当然,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并不能取代其它机关的监督,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我国的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也有监督宪法实施的职权。如我国各级人民法院通过适用宪法而审理民事和行政案件,以监督国家行政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遵守宪法和法律;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也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保障宪法的实施,如追究领导干部的行政责任,通过审计手段监督各级政府是否违反宪法和法律。除此之外,我国宪法还规定公民和社会组织也有监督宪法实施的职责。宪法规定,公民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权提出批评和建议,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
就在不久前,一位新闻记者因为要撰写一篇有关人大工作的文章,向我请教如下问题:宪法建立监督机制的目的在于有效地保护公民权利,那么在现行宪法的框架范围内,公民的权利受到国家机关的侵犯,公民可以采取哪些救济手段?
我向他解释说:这些救济手段概括起来主要有两种:一是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人民法院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管辖范围内受理案件,并依据宪法和法律进行裁决,以体现司法机关在实施宪法中的作用。上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人民法院受理了不少的涉宪案件,在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方面作出了开创性的贡献。党的十六大报告中强调指出,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任务之一在于保障司法机关独立审判,强调司法公正。因此,今后司法机关将在宪法的监督实施方面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公民应当善于利用宪法手段来保护自己的权益。二是向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申诉和建议。我国现行宪法和法律为体现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宪法监督中的地位,规定人民代表大会应当设立相应的机构负责处理人民群众的来信和来访,当公民的权利受到国家机关的侵犯而又不能通过司法机关保障时,应当向人民代表大会进行申诉,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对公民的申诉进行调查并作出相应的处理,因为人民代表大会作为国家权力机关有权以法定的方式敦促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遵守宪法和法律。
日常生活中宪法与公民权利保障有密切联系
宪法的制定与实施是解决现实问题的,宪法不是高高在上、对公民漠不关心的法律。相反,宪法与公民的日常生活密切相关。
这是因为,首先,宪法与权利的实现密切相关。在现代政治生活中,公民有极高的参与意识,而要参与政治首先必须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受传统法律观念的影响,有些公民没有意识到选举是实现自己政治权力的重要手段,因此对选举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导致对选举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不够关心。有些选民甚至认为选举与自己无关紧要,这种观念对公民权利的保障是很有害的。但是,随着法律意识的提高,有些公民十分重视自己政治权利的保护,如早几年,北京有个宾馆的数十个工人,因为没有参加选举而提出诉讼就反映了公民自觉的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在提高。几年前新疆有一个酒店所挂的国旗不符合宪法和国旗法,而间接损害了公民的权利,于是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类似的权利实现案件很多,反映了宪法在公民权利实现中的重要作用。
其次,宪法与权利的保护密切相关。在日常生活中,公民权利的保护更是重要,宪法上确认的公民基本权利都是现实生活中能够保护的权利。公民在宪法上的权利如果受到国家机关的侵犯,就必须运用宪法手段来解决。近年来,各级国家机关在保障公民权利方面作出了大量有益的工作,出现了许多事例,特别是在受教育权、劳动权、平等权和知情权方面尤为凸现。以受教育权为例,去年最高人民法院在给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批复中指出,公民在宪法上的权利受到侵犯必须追究法律责任,因此人民法院以此为依据追究侵犯公民齐玉苓受教育权的机关和公民的法律责任。国务院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废除了高等学院入学考试的年龄限制,使公民受教育权有了体制方面的保障。以平等权为例,2002年四川省成都市某大学的一名学生,认为用人单位在招收毕业生时设定身高限制违反宪法上的平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此举在全国引起巨大反响,有些著名法学家认为这个案件将会引起中国公民权利保障的根本变化。在知情权方面,近年来,我国政府机关对公民关心的铁路票价问题进行公开听证,上海、福建、广东以我们云南省等地方的人大在立法方面也吸取公众参与等,这些都体现了宪法与公民日常生活的密切关联。
总之,宪法在公民的权利保障方面的地位在提高,其作用日益受到人们的重视。今后,我国宪法在保障公民权利方面还需要做许多工作。特别应当加强以下两个方面的工作:一方面,公民应当提高自己的宪法意识,要善于利用宪法保护自己的权利,不要认为宪法与自己没有什么关系。如有的法学家和社会学家认为,我国现行的人事制度中关于男性六十岁退休,女性五十五岁退休的规定是违反宪法上男女平等原则的,但是到目前为止没有人对这一规定提出诉讼。另一方面,应当加强人民代表大会在监督宪法实施方面的作用。我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地位是宪法赋予的,只有人大切实加强了监督,公民的基本权利的保障才能在根本上实现。(白茫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