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委会组成人员在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上的审议意见
发布时间: 2009-06-01      来源:云南人大网      【字体:大 中 小】     分享到:

一、对《云南省道路运输条例(草案修改稿)》的审议意见

李春林副主任说,常委会组成人员在一审时提出了一些很好的意见,比如篇幅太长、处罚太细、有的内容与《道路交通安全法》重复等。二审前有关委员会吸取了一审审议的合理意见,并进行了进一步的调研,对一审稿进行了精简、调整、合并,特别是删减了与《道路交通安全条例》重复的地方,目前减少了17条,篇幅减少了1/3左右。我个人认为,修改稿符合有关上位法规定,又结合了云南的实际,已基本成熟,赞成审议后提交表决。

杨保建副主任说,1、第五章关于国际道路运输的规定。国际运输的提法是可以的,但国际道路的定义并不明确,建议将该章内容并入前面第三、四章关于道路旅客、货物运输中涉及到国际的部分。2、第十一章附则中关于城市出租车、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和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方面的内容,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也应进行详细规定。

李树清委员说,条例草案修改得很好,但第四十九条之后条款太多,建议把各条款再归纳精简,使前后风格统一起来。

董诗强委员建议,将第二章第六条第二款中的“适度竞争”改为“有序竞争”。

阮鸿献委员建议,从事运输行业的驾驶员应当有学历要求,比如至少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因为目前很多低学历甚至文盲驾驶员在政策理解、安全意识上都存在差距,如果在学历上有一定要求的话,可以对运输管理、安全行车方面起到推动作用。

  委员说,大的方面修改得很好,但一些交叉业务方面的内容需要衔接好:1、目前驾驶员培训市场没有一个严格的要求和标准,存在过多、过滥的现象,影响道路交通安全,应在培训业务资质的审批上加以明确而严格的规定。2、场站经营和汽车维修的审批是基于合理布局还是基于资质把关,建议同工商等交叉业务部门挂钩,而不仅限于交通运输部门的责任要求。3、关于城市出租车、公共汽车客运的内容,条例修改稿规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但目前就出租车的内容,昆明市就有一个出租车管理条例,而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的适用法律同样需要明确。4、将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未经原许可机关同意,不得终止国际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调至第二款后,即“从事国际道路旅客运输的车辆,应当按照批准的路线、班次及停靠站点运行。未经原许可机关同意,不得终止国际道路旅客运输经营”。

王洪富委员说,上次常委会我也提出了一些建议。法制委进一步修改,文字精练,条款也减少了,符合上位法,符合我省道路运输工作实际,已基本成熟。同意提交本次常委会表决。

  委员说,第五十条第(十五)至(二十)项和第二十四条中的提法有重复。建议修改为:违反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如何处罚,不必再重复提行为模式。

李培山委员说,建议删去第十六条第四款中的“服务质量”,因为招投标不能只是以服务质量为唯一标准。另外,超重,超载在本法中未规定,如何解决?

和六中委员说,1、要重视农村运输问题,提高农村道路的等级,发展农村运输。2、对农村运输中不规范的行为要加以限制,即对农用车的载人限制应有明确规定。

字国顺委员说,草案修改稿很好,也很全面。建议在第二十四条第(四)项前加上“超载旅客”,修改为“超载旅客、非因不可抗力拒载旅客”。

卢显林委员说,该条例草案修改稿通过一审修改,现已较成熟。关于细节方面有几点意见:1、第五十条对违反条例规定,给予处罚的情形有二十九种,太多,是否可以归类、精简。2、第五十四条的三款规定都是“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是否可以合并,简练一些。

二、对《云南省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条例(草案)》的审议意见

李春林副主任说,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条例基于现实的需要、社会治安的需要和省外有关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的经验,制定这个条例很有必要也是迫切需要的。条例草案规定的许可证制度、备案制度,在废旧金属经营市场统一存储、交易以及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等4个方面的内容符合实际。我赞成制定这个法规,通过这次审议再进一步修改完善。

杨建甲副主任建议,把第十二、十三、十四条合并为一条,将第十四条作为第一款,第十三条作为第二款。

柳万东委员建议:1、草案把从事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的单位和个人纳入许可,把从事非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的单位和个人纳入备案,这样做在实际操作中不好办。建议将从事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以及从事非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的单位和个人都统一纳入许可范围。2、建议对卖方和买方都进行必要的限定。

沈安波委员说,出台这个条例非常重要。条例中涉及工商、商务、工信委、公安等各职能部门的职责要进一步明确细化,有利于条例实施。条例草案在生产性与非生产性废旧金属的界定上不太清楚,把用于农业生产上……归入非生产性显然不合理,建议修改。条例草案中的一些提法和表述要进一步规范,比如第十七条中的“统一处置”就是多余的话,建议修改。

杨建明委员说,该条例草案涵盖的内容很广泛,感觉该管的没管完,不该管的都涉及很多。建议条例在收购、运输、市场等环节中着重于治安的内容,对该条例草案再调整,着重对公安管理的内容再深化、细化。

胡有兰委员说,1、该条例应再精练明了一些,否则重点把握不好。如草案第四条第二款中罗列的主管部门很多,范围太大,不利于明确执法主体的权利义务。应该强调出主管部门。2、建议第四条以后的内容,可以分为两个层次:一类是管理,一类是处罚内容。否则条例的层次多了,不利于执法,也不便于守法。3、建议将条例名称改为“云南省废旧金属收购业管理条例”,原名称中的“治安”两字不要了。

  委员说,1、该条例的出台十分必要,非常支持。2、第四条第三款中所列“资源再生行业协会”和“再生资源行业协会”二者有何区别,各自职责分别是什么?条例草案中所指(如第二十八条中)具体是哪一个协会不清楚。3、草案层次略显杂乱,是否可按“生产性……”、“非生产性……”、“收购市场”分为第一章、第二章……来写;或者分为总则、监督、处罚几个部分。4、几个具体问题:(1)第十三条第(五)项中的“1000米”、“500米”规定太近,应该再远些,收购点不能设置太多,否则不利于城市的发展和城市管理;(2)第十、二十条中的“开业后”备案不妥,应改为“开业前”;(3)第二十五条中的“60日”应缩短为“30日”。

饶南湖委员说,1、废旧金属非法收购使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受到侵害,此条例的出台十分必要。2、条例草案说明中明确拟解决实行许可制度、备案制度、存储制度、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四个问题,但四个问题与多个部门相关,而条例草案没有完全回答四个需解决的问题,需进一步完善。3、第九、十三条都谈了“条件”问题,内容有重复,建议进行整合修改。4、进一步规范、明确公安机关在“规范收购”中应发挥的作用,特别是明确甄别废旧金属的主管部门及相关管理程序。

肖建明委员说,1、制定该条例很有必要。2、结构有点乱,应该再进行归纳、明晰,设“章”、“节”等。3、行业协会在其中发挥一定作用,那么协会组织在基层是否健全,是否所有地区都有?没有的地区怎样办?

李玛琳委员说,1、制定条例是非常有必要的,但条例的名称与内容不符,条例主要是针对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内容却涉及到废旧金属的收购、销售、存储、运输等,远远超出了“治安管理”范围。考虑到我省废旧金属收购中存在着一系列问题:治安、整个行业的行为规范、环境保护、资源的有效利用等,我省尚无一个条例规范上述行为,解决废旧金属收购存在的问题。建议将条例名称改为《云南省废旧金属收购管理条例》。2、第十七条第二款中所提及“物品”如何界定?是指废旧物品吗?3、第二十条备案应提交下列材料中,单位可提供,个人不可能提供,建议补充针对个人应提供的材料目录。4、第二十三条第(三)项中的“未报废”如何界定?

何远灿委员说,建议废旧金属的收购作为特种行业来管理,针对特种行业,应明确行政许可的审批机关为公安机关,执法主体也是公安机关。对于涉及到的市场经营行为,不属于治安管理范围的,则没有必要写入本条例。

  委员说,1、该条例从节约型社会的构建及社会弱势人群就业与治安方面考虑,有重要意义。2、该条例面对的无论是收购单位还是个体都属于社会底层,所有在体例上要减少、精炼,让他们能够理解并自觉执行。3、行业协会在其中的职责、功能及其占有一个什么样的位置还不清楚,需加以明确。4、收购单位对“剧毒、放射性物品及其容器”无法识别,上位法有无规定,是否能帮其建立一种能力鉴别;另外,加强从源头上控制。

  委员说,该条例制定的目的很清楚,就是要从源头规范废旧金属收购,严格管理生产性的废旧金属收购。条例制定应注意可行性和实用性,突出理顺收购通道,而不是堵。否则你堵住了正规通道,他可以从非正规途径销售。应在管理好的同时,注意保护好该行业的生存发展。条例标题用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条例不太合适,可以借鉴上海的做法,改为废旧金属收购管理条例。

阮鸿献委员说, 1、在条例草案中加入年检方面和收购单位等级评定方面的内容,以便于规范管理收购业。2、在销售环节建设监督机制,对收购来的废旧金属进行最后的评定把关。

和六中委员建议,把第十四条纳入第十二条表述,因为第十二条是讲到什么地方办理申请许可,第十四条是讲提出申请许可的材料,这两条可以合并表述。

卢显林委员说,1、制定该条例总的指导思想应该是:既注重规范、管好,又要注重放活。从促进就业与稳定角度考虑。2、县乡从事该行业的多为弱势群体,全部按该条例草案的规范来执行,难度较大,尤其是涉及罚款等方面的处罚更难执行。3、草案中的几处“向公安机关备案”应改为“对公安机关备案”。4、第十七条第二款“铁路、公路……和市政设施的物品”的表述有问题,应改为“市政设施的废旧金属物品”;第二款规定由“收购单位或者个人上门收购,统一处置”不现实。5、第二十三条第(一)项与第(五)项重复,建议合并。6、仅治安方面审批的内容较多,条件太多,建议简易审批。7、罚款的名目较多,数额较大。从事此行当的大多是弱势群体。建议罚款名目少一点,数额亦不要太多。

李树清委员说,1、本条例用“治安管理条例”作为标题,是合理的,因为实践中废旧金属收购业牵扯很多社会治安问题,比如道路、通信和电力公共设施盗窃案件。2、第七条对废旧金属的界定做了规定,但是实践中存在人为将非废旧金属变为或者损毁成废旧金属的行为,对由此产生的废旧金属,在界定上应加以规范。3、第十五条中,很多收购的人并不知道什么是放射性物品及其容器,建议解决这个问题,便于操作和界定。

董诗强委员说,1、在指导思想上,治安管理与产业发展不能相互制约。废旧金属收购业对搞活循环经济、解决就业具有积极作用。所以,本条例在规范行业行为的同时,不能制约产业发展。2、在公安机关的约束条款方面,尤其是收购、运输的条件要求太高,要求保留很多信息待报公安机关,要有记录,这个思路是对的,但实务中存在大量缺陷,比如小区里收捡的零星废旧金属等情况。另外,关于监控设备的内容,小的废品收购点是做不到的,除非政府投资安装。这些规定在实务中对经营发展增加了很多负担,建议在规范行为与鼓励发展上找到平衡点。

李培山委员说,加强废旧金属收购的管理很有必要。但条例如何规范好、管好建议再斟酌。条例草案规定的是治安管理,但内容却不仅仅限于治安管理。如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发改委、工商、商务等部门就是其他一般的管理,第九条、第十三条第(五)项都不是治安管理。2、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严重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如何界定?这里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是专门指废旧金属收购中发生的,还是泛指?3、第三十五条规定的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造成损害的,才依法给予赔偿,这样的规定不能准确地表达依法治理的意思。

王洪富委员说,标题要好好斟酌一下。出台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条例很有必要,现在全省废旧金属收购交易量达50万吨,交易额到10亿,不是个小数,条款要进一步修改。我非常赞成出台这个条例,一方面制定本条例会扼制一些公共事件的发生,另一方面对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建议:1、第九条修改为:“建立废旧……城乡发展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划,并具备……条件”。2、第二十五条最后一行改为“……变更手续,并到原备案的公安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委员建议,条例草案对破坏公共设施的行为没有进行规定,应当对偷盗、破坏公共设施行为的制约有所表述。

杨国才委员说,1、制定该条例是合理的、必要的。2、第六条至第九条是对公安机关职责的规定,可以实现;从第十条至第十七条是对从业者(弱势群体)的规定,不符合云南省实际,难做到。即:第十六条中的规定与目前从业人员的水平、各方面不相符。3、条例应简单、方便,不能限制目前行业发展,建议根据我省实际作出调整。4、建议标题可改为:云南省废旧金属收购管理条例。

三、对《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气象条例》、《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水资源管理条例(修订)》、《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旅游管理条例(修订)》、《云南省澜沧拉祜族自治县古茶树保护条例》、《云南省双江拉祜族佤族布朗族傣族自治县古茶树保护管理条例》的审议意见

(一)组成人员对红河州水资源管理条例(修订)没有提出修改意见。

(二)关于西双版纳州旅游管理条例(修订)

晏友琼常务副主任说,修订西双版纳州旅游条例很有必要。我提两点建议:1、对导游的素质要有明确要求,不是科班导游,要对其进行上岗前的培训;在岗的导游,要通过定期或不定期的培训,不断提高他们的综合素质。2、旅游业要搞好文明经营,通过建立健全卫生、安全、文化等配套性的管理措施,不断提高文明经营的水平。

杨建甲副主任说,这个条例文本看不出修改情况。建议:今后上常委会的法规文本,无论一审、二审,应该提供修改前后对照文稿,并在旁边加注修改理由,这样一目了然。

  委员说,该条例缺乏旅游行业单位审批、管理规定。建议增加三点内容:1、增加如何审批和管理旅行社的规定。2、增加如何审批和管理旅游行业协会的规定。3、增加如何审批和管理旅游公司的规定。

李啸云委员建议,将第三条中的“……相协调的原则”,改为“协调兼顾的原则”。

(三)关于红河州气象条例。

李玛琳委员说,1、第五条第二款中“职工的各种社会保障”在执行中对合同工等有困难。2、在第七条中的“气象预报”之前应加“自治州内”。3、在第九条中的“向公众传播”之后应加“当地”二字。4、第十二条第三款对“弹药”存储有规定,那么对相关“器材”存储是否也应作相应规定。5、第十五条和第十八条中“进行一年的气象对比观测”的规定,会对当地政府规划建设带来执行难的问题,建议考虑其可操作性和可行性。

冯志成委员说,第十三条具有操作难度,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对新建建筑物的防雷工程进行复核。建议作相应修改,便于建设与气象部门在实际操作中互相协调。

李树清委员说,第七条中规定“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由气象主管机构统一发布,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是否有信息垄断的意思。建议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由气象主管机构首发后,其它地方在与气象主管机构保持口径一致的基础上,应该可以转载、转发。

(四)关于澜沧、双江县两个古茶树条例。

杨建甲副主任说,澜沧县与双江县两“古茶树”保护条例,在基本精神和主要内容应该大致一样。两个县同处一个地域,两个条例应有所对照,区别不应太大。

冯志成委员说, 1、条例应增加对各类茶树是否能采摘和如何采摘的规定。2、单列一条关于如何保护野生古茶树的条款。

  委员说,古茶群落也好,散生茶树也好,其生长山林已分到农户,他们有使用权、经营权,还有责任保护好古茶树。条例中应体现加强对这些农户培训、指导的内容,以充分发挥好农户的作用,这是更好、更有效保护古茶树的重要方面。

四、对《关于我省边境外事工作情况的报告》的审议意见

江巴吉才副主任说,1、云南省在面向东南亚、南亚国家开放方面具有很好的区位优势,但是近几年来在发挥区位优势上成果并不理想,建议党委、政府及相关部门应认真研究,加大工作力度。2、公务出访工作上,目前中央采取严格控制措施,出台了两年一次或一届两次的规定。建议对周边国家、东南亚、南亚的出访不应列入此限制,以利于沟通与交流。

李玛琳委员说,建议把教育工作和文化传播纳入我省下一步对外交往的总体工作中考虑。

  委员说,1、该报告针对现实情况,但对外国的情况尤其是一些深层次问题了解得远远不够。2、云南现在改革步子较大,但不能因噎废食。要管住一头,放开一头,不能搞“一刀切”。对党政干部管严一些是应该的,对民营、个体企业应该放松一些,提倡和鼓励正常交往,让边境外事工作为改革开放服务,促进改革开放搞得更好。

冯志成委员说,看了广西的口岸建设,感觉比云南的口岸建设得好。建议:1、把政策研究好。把云南的口岸搞好、搞活,关键在政策活;政策活,自然有钱。2、抓点投钱。先抓住一级口岸,集中精力,政策到位、资金到位。

  委员建议,1、本着“与邻为伴、与邻为善”的原则,改进出入境管理办法,使其更科学合理、更富有人性化。2、重视出入境管理收费繁多的问题。3、将孟连口岸列为国家级口岸。4、恢复思茅国家级口岸尽快通航。5、重视华侨的贫困问题。6、加快龙富口岸的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