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 省财政厅关于建立工作协调机制的若干规定
发布时间: 2010-04-15      来源:云南人大网      【字体:大 中 小】     分享到:

为增强云南省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预算工委)和云南省财政厅间的沟通与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等相关法律要求,经双方协商,建立以下工作协调机制。

一、协调沟通的主要内容

㈠预算编制、执行中的重大财税政策调整。

㈡与预算编制、执行有关的财政、税收等综合性统计报告、规章制度及有关资料。

㈢预算、决算进入正式审查前的沟通、协商;

㈣落实省人大关于预决算决议的会商、协商;

㈤年度预算收支执行情况的通报;

㈥省级财政预算调整有关情况;

㈦人大代表、常委会组成人员有关财政税收意见和建议及落实情况的反馈;

㈧财政、税收相关办法制订修订、财政体制调整及预算管理制度改革情况的协商交流;

㈨落实预算备案事项的协商;

㈩其他重要事项。

二、沟通协调的主要方式

㈠根据工作需要,预算工委和云南省财政厅建立厅级、处级两个沟通层次。重大事项由厅级领导会商进行协调,具体事项由具体处室进行沟通。

㈡云南省财政厅印发的简报、情况反映及有关工作报告,同时抄送预算工委;预算工委印发的简报、调研报告、参阅材料等文件,同时抄送云南省财政厅。

㈢在预算、决算正式提交人大或人大常委会审查之前,云南省财政厅和预算工委应事先沟通协调,并就某些重要事项交换意见。

㈣在预算编制和预算执行过程中,如有重大财税政策调整或重大改革事项,云南省财政厅和预算工委应进行必要的沟通、协调。

㈤预算工委对人大常委会视察、执法检查、专题报告或地方性法规立法工作中涉及财税政策的意见和建议,应及时整理,向云南省财政厅通报;云南省财政厅落实情况应向预算工委通报。

㈥云南省财政厅召开年度财政工作会议和研究财政体制、预算管理改革、编制年度预算等有关会议,邀请预算工委派员参加。预算工委承办的视察、执法检查、召开部门预算审查会、立法工作会和开展专题调研、相关重要会议等,邀请云南省财政厅派员参加。

㈦云南省财政厅与预算工委密切合作,及时将国务院、财政部有关预算条例修订、中央与地方收入和支出项目划分、中央对地方返还、补助办法等,报送省人大常委会备案。

㈧根据工作需要,双方不定期召开信息交流会,以建立顺畅的信息沟通、交流渠道。

三、协调沟通的组织保障

㈠云南省财政厅预算处和预算工委预算审查监督处作为沟通、协调的具体机构,负责相关联系、组织和经常性工作。

㈡每年召开一次厅级工作协调会,总结经验,完善措施,改进工作。

㈢协调沟通中如有重要情况需向省人大常委会和省政府领导报告,由云南省财政厅和预算工委具体商定。

 

(董勃/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