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海县人民检察院自觉接受人大监督形成制度
近年来,通海县人民检察院高度重视人大监督工作,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接受人大监督的工作制度,不断加大接受监督的力度,切实增强接受监督的实效,使接受人大监督工作步入了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促进了该院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一是不断增强人大监督意识。定期组织全院干警学习《宪法》、《地方组织法》、《代表法》、《监督法》等法律法规,增强干警主动接受人大监督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二是自觉向人大汇报工作。对检察院各个阶段的中心工作、重大工作部署、重要工作开展情况、年度工作情况等,主动向县人大常委会作出专题报告,及时向县人大常委会报送检察信息、工作简报等材料,使人大全面了解检察工作情况。
三是主动听取人大代表意见。在每年人代会期间,县人民检察院都主动加强与人大代表的联系,派出中层以上干部到各代表团广泛听取和征求人大代表对检察院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并认真梳理、落实和反馈。
四是充分发挥人民监督员的作用。坚持人民监督员由县人民检察院提请县人大常委会依法任命制度,积极邀请具有人大代表身份的人民监督员对县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后拟作不起诉的职务犯罪案件进行独立评议监督,促进检察机关规范执法、公正执法,维护公平正义。
五是认真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来信来访。实行院领导分工负责制,明确专人具体负责,加大办理工作力度,及时报告和答复办理结果,使办理工作做到事事有结果、件件有答复,代表满意率均为100%。
六是认真贯彻执行人大作出的决议决定。县人民检察院对人代会期间及闭会期间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的决议、决定都高度重视,做到逐项分解量化,明确工作进度和完成时限,不折不扣地贯彻执行,确保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落到实处。
(根据有关材料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