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监督 积极规范诉讼活动 支持人民检察院履职
云南人大作出决议规范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诉讼活动法律监督工作
刘昶军
为进一步加强云南省各级人民检察院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工作,切实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更好地运用法律法规服务人民,扎实体现以人为本,关注民生与依法办事原则,云南省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日前作出决议,专门对加强各级人民检察院开展诉讼活动工作进行明确规范。
《决议》一是明确了各侦查、检察、审判、刑罚执行机关和有关监管部门应当自觉接受党的领导和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认真履行好法律赋予的职责。并对加强人民检察院工作协调和配合,完善联席会议、执法情况通报等制度提出要求。二是重申了人民检察院是宪法规定的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依法原则。进一步明确了开展监督活动的重要职责和职权,肯定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所发挥的作用,明确了加强人民检察院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建设,依法提出了接受其他司法机关的制约,不断提高诉讼监督的能力和水平,增强监督的公信力要求。三是要求各级侦查机关应当建立健全会同人民检察院开展刑事案件信息通报制度和违法侦查行为投诉的受理和办理机制。认真研究和办理人民检察院依法提出的有案不立、违法立案、侦查活动违法等监督意见,并按规定时限要求给予答复,要相互尊重,互通情况,严格依法办事,依法履职。四是要求各级审判机关应当会同人民检察院进一步完善检察长列席审判委员会制度和量刑纳入法庭审理程序试点工作。五是要求各刑罚执行机关和监督部门提请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应当及时听取人民检察院的意见,并建立监管信息共享机制及反馈回复机制。六是要求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应当积极推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保证行政执法过程中发现有职务犯罪及其他犯罪线索及时移送有关司法机关。云南人大首次采用具有法律效的决议对全省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政府,各级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刑罚执行机关和有关监管部门,以及行政执法部门要关心、支持人民检察院依法开展诉讼监督工作。用通过决议的形式作法律规范旨在明确人民检察院规范有序的开展诉讼活动的监督工作,在全国也尚属首次,颇具创新、探索、发展意义。此是云南人大及其常委会学习科学发展观取得成果的具体体现,也是在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的日子里云南人大加大监督力度,提高监督实效的大胆尝试与运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