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外广告请不要把城市绿地的美景遮住
——解读《昆明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
刘昶军
广告,一个敏感、神奇的视觉领域,一帧让人容易神经错乱,浮想联翩的现实宏图,一幅令人遐想、鼓足勇气敢于探秘的禁地,现代都市中一道靓丽的城市风景线……
随着户外广告在云南春城昆明市十多年的发展,细心的人们可能都会发现,边疆昆明的户外广告也随着许许多多先进发达省区一样,从传统的楼顶大牌、单双立柱、立体悬浮、公交车身、站台玻璃箱柜、大中小型霓虹灯广告发展到墙体镶嵌、动漫幻想、雷射晃影、激光投影、LED立体屏幕显示、IC卡电话亭视窗频显、音码低电流波纹展示,冷电光束摇摆,以及各类生活用品等高科技产品屡见不鲜。很多新产品、商品陈出不穷,比比皆是,五花八门,让人眼花缭乱,目瞪口呆。随着户外广告高科技技术的不断引入和创新与发展,越来越多的广告类型应运而生。近年来,因广告漏电或触电身亡和广告牌失落伤人现象时而发生,各种虚假、伪劣、欺诈、诱导、不实广告遍及大街小巷,天桥、灯柱、楼梯、围墙、餐具、生产生活用品,有的广告牌全然不顾生态环境、卫生要求、城建规划、整体建设风貌、居住采光、人身安全因素,不可抗力影响,以及动人物活体移动广告等等屡见不鲜。严重地影响了城镇整洁、卫生环境、生态保护的美观程度,更有的广告唯我独尊,我行我素,只顾自我需要,把人们的生命安全及春城的美景,绿荫、阳光遮盖,在主要景区、景点、生活领域,工作场所、商业区、人员幅度密集区大肆置放广告牌,喧哗、杂乱、扰人,制造噪音的广告氛围视而不见,听而不闻,不仅扫了远至而来游客的兴趣,也破坏影响了广告的真实目的,同时,也严重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利益,破坏了城市的规划布局。因此,对户外广告的界定、归类、进行科学地规范、管理尤为必要和急迫。
尽快加强户外广告管理,规范户外广告活动,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改善市容市貌,杜绝虚假广告满天飞,整个城市广告满街贴,整个街头广告是壮阳、伟哥、美容和人流,一抬头举目望去都是全民接受卫生巾、美容、减肥的教育,生病不到医院看广告买药已是不争的事实。这些非法、扰乱市场秩序和放置不当,危在旦夕,置人命于不顾的广告,不但破坏了我们优美城市的靓丽景色,更加草菅人命,伤天害理,让人厌恶的现象和场景,反映了广大群众要求惩治非法广告的愿望。针对这一严峻现实,力求从源头上加以根本整治和规范是我们对这部地方性法规进行修订的真实目的。值得一提的是,云南省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以高票批准了通过《昆明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条例》在过去已经多年实践与磨合的基础上,一是严格按照上位法依法增加了户外广告的定义,调整对象和实用范围,并用刚性条款规定了有关部门的职责;二是增加了户外广告登记发布中,严格规范了利用机动车发布户外广告的行为;三是规定了县(市、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编制的主体和审批机关;四是对设置立柱式户外广告设施等,尤其是建筑物门窗、阳台等构件不得设置、绘制、悬挂、张贴广告作了明文性和强制规定;五是强化了监督管理的内容,明确了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管措施和职责;六是增加了扶持户外广告健康发展,鼓励开展公益、低碳、节能广告活动,加大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等规定;七是与原条例相比增设和细化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城市管理部门行政处罚的权限,罚款幅度提高了二至十倍,最高处罚幅度也增加为5万元。此外,《条例》还对利用市政公共设施、城市道路、广场等公共区域和场所设置户外广告实行特许经营,严格审批;对因经济社会建设需要拆迁的户外广告给予损失补偿、对建立信用管理制度、安全管理制度、杜绝违法信息和夸夸其谈夸大作用,坑蒙拐骗等户外广告行为也作出了相应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