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护机动车客运业治安管理 正确树立行运管安全行车理念
——解读《昆明市机动车客运业治安条例》
刘昶军
刚刚经云南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通过的《昆明市机动车客运业治安管理条例》带着以人为本,经营和谐文明交通,为建设新昆明美好城市的主要宗旨,从维护最广大人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从加强和规范城市机动车客运业治安管理之前提考虑,从与国际和省外先进地区治安要求接轨,从培养客运业建立法制观念,树立为民服务崇高理念,改善春城交通客运业秩序,努力创造平安出行条件与氛围,打造科技交通、安全交通、生态优美,繁花似锦,人与自然高度和谐相处的客运业治安环境,保障公民人身、财产安全不受侵犯,最近,云南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并批准了《昆明市机动车客运业治安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这部条例的实施将进一步明确规范春城昆明机动车客运业的健康有序发展,将给广大的昆明市带来最大的安全出行方便。
《条例》最大的亮点一是在治安备案和管理上作了更为细化和人性化的规定;如:1、用增加时限强制要求从事机动车辆客运的经营者应当在取得经营资格后10个工作日内,持工商营业执照和客运车辆及从业人员相关资料到当地的公安部门进行备案;2、必须在醒目位置免费加贴公安部门统一印制的治安备案标识。二是明确了公安部门的具体职责与强硬措施:1、在加强治安管理方面新增加了公安部门应当与机动车客运经营者签订《治安责任书》,并落实治安管理责任制方面的规定。2、对处置经营者、从业人员的报警求助、客运车辆上所发生的治安、刑事案件、建立动态管理机制,发布治安备案信息、组织从业人员进行治安安全防范教育培训等作了明文规定。三是明确了客运业主及从业人员应当履行的职责和义务:1、建立健全治安保卫组织和治安管理制度、配备治安保卫人员;2、制定完善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3、主动向乘客宣传文明乘车、安全乘车相关知识;4、未经批准擅自增减车辆、改变车身颜色、变更单位名称或法定代表人,车辆过户,增减经营网点,变更营运路线,变换联系地址等行为,以及经批准后,7个工作日内不到公安部门重新予以备案的行为作了更加详细的规定。值得一提的是,《条例》最引人关注的最大特点就是要求所有从事客运机动车辆和机动车辆所停放的场所(车站),都必须统一安装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报警监控设备,配备救生、消防等安全防护器具并保持完好,车窗上不得张贴有色黑膜、反光纸等妨碍安全的物件,以及从根本上确保安全运行的规定。四是《条例》首次把管制器具、违禁物品严禁携带上车,对跨备案区域营运不报告,营运中发生治安、刑事案件不协助公安部门维护案发现场秩序、不积极参加公安部门组织的治安防范教育培训、擅自在客运车辆上安装无线对讲装置的教育和处罚也作了周全而人性化的规定。《条例》的修订完善与出台,将有力遏制美丽春城过去监管技防措施不到位,公交车上扒窃行为警情上升,防盗防火防突发事件发生,防群体罢闹事件聚集,防范不遵守公共良俗,加强社会公共安全,杜绝社会伦理公德行为丧失,进一步加强新昆明城市建设与管理,努力提升城市管理质量和水平,更好履行为人民群众服务职能,规范司乘人员守法行为,认真调处交通事故及处理纠纷案件,创造和谐昆明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