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化城市 关注民生 创建生态公园
昆明规定:公园绿地建设不得小于总用地面积的80%
——云南省昆明市制定公园条例
刘昶军
近日,云南省昆明市在1994年全面废止《昆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管理规定》的政府规范性文件后,深刻反思、总结、制约过多过滥的行政审批权给公园管理带来的无序扭曲和混乱经营,导致管理上发展上的政出多门,相互推诿、扯皮,职责不清,经营管理效能低下,管理质量和水平不高,人浮于事,发展的理念不强,跟不上建设现代大都市发展要求的现状。为了彻底根除现行体制机制下公园建设与管理上存在的弊端和顽疾,真正体现以人为本,关注民生,服务大众,造福于民,最大限度地发挥城市公园的特殊定位与绿化效果,克服科学管理公园意识淡薄的惨痛教训,主动调整套服务领域对象,该市有关立法部门回顾了执行该规定7年以来,经推行政府规章实践所提供的宝贵经验和做法,特别是在积累公园建设和管理的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方面,从更高的科学管理层面上给我们留下了一些经过实践证明是成功的不可多得的法律依据,为今天制定昆明春城公园条例,重操制定地方性法规的重剑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2010年初,春城昆明在荣幸夺得“创园”成功后,面对该市拥有公园绿地382个,其中面积大于0.5公顷的就有201个的情况,尤其是主城区公园就有139个亟需改善与提升质量和水平的严峻现实,加上昆明“十二五规划”目标又将提出要在中心城区重点新建、扩建全市公园20个,区域性公园26个,专类公园7个,努力实现环境优美、风景秀丽、国内一流的“国家生态园林公园城市”建设目标,对于昆明来说无疑是公园建设的又一伟大春天和难能可贵,稍纵即逝,全力发展自己的机遇。力争创建国家生态园林城市,加快该市绿化建设步伐,进一步依法规范公园规划、设计、管理,进一步引进先进理念,加强科技创新,运用高科技园林管理技术和水平,独具匠心、修旧如旧,保护重要历史文物与民族自然风情风俗和秀美风光,大力保护和改善昆明城市公园生态环境,丰富春城人文景观和民族特色统一,一切从创建文明都市和人民利益需求出发;一切为了服务于人民群众安居乐业与休闲康体的幸福生活;一切为了共建繁花似锦、绿树成荫的城市美观、和谐、温馨、浪漫与令人难忘,不可不来的旅游、度假、休闲氛围;一切为了保持春城昆明洁净的空气和蓝天,争做名符其实,名不虚传的国际春城大都市远景规划。该市在国家尚未出台公园法的基础上,充分借鉴17个省、市、区有关公园建设和管理的经验,依法对公园进行科学管理与建设进行缜密研究,统一规划,重新制定了《昆明市公园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该《条例》在广泛调研、论证、修改、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经市人大常委会两面三次审议通过,并报云南省人大常委会依法进行合法性审查。2010年11月15日下午此条例按有关法律程序正式提交云南省人大常委会第四十次主任会议进行地方性法规制定前的提交会议审查程序。在会上,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查大林代表立法审议部门向参加会议的主任会议成员及列席人员作了昆明市提交的地方性法规审查情况报告,并将市人大审议通过的《昆明市公园条例》简要调研、起草、论证、审查的情况作了说明,她代表省人大法制委、常委会法工委对《条例》作出了初步的审查意见认为:该条例立法思路清晰、结构合理、内容全面,对昆明市公园的规划建设、用地保障、环境保护、管理责任以及行政处罚等方面做了明确和细化规定,此《条例》的制定,有利于公园管理发展的法制化、规范化和科学化,符合昆明市的实际,对巩固“创园”成果、改善市容市貌、更好地发挥公园各项功能、为市民服务具有重要的示范推动作用。同意按期提交本月23日举行的第二十次常委会会议进行合法性审查。
及时制定这部《公园条例》,用地方性法规规范公园建设和管理一是提高人民生活高质量高水平,保证安康休闲幸福的需要;二是创建国家生态园林城市目标的需要,体现了以人为本,关注民生,科学发展观,符合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是制定好“十二五”规划的根本;三是用强硬的地方性法规来加强他律的约束和推行自觉自律的行为,避免公园建设和管理的随意性,增强公民维护公园的法律意识与保护公园优美环境的自觉性;四是敢于打破传统观念模式的束缚,切实可行的加强政府职能转变,增强公园自身培养和净化功能,有效地保证公园的社会服务功能得到最优组合与全力推进;五是借鉴先进省、区、市公园管理和建设经验,他山之石可以攻玉,既保持了传统风格,又突出地方民族特色和经济社会的发展需要,以及满足人民群众良好休闲娱乐的需要;六是《条例》结合旧园改造、城中村改造实际与建设新昆明新都市要求,扩大和充实了部分条款的外延和内涵,以科学发展观的理念研究人文、历史、生态、民族风情、风俗,自然景光,避免涂脂抹粉,人工雕凿行为的发生。
《条例》最大的亮点第八条强制规定了“儿童公园、动物园、游乐园绿地面积不得小于总用地面积的70%;其他公园的绿地面积不得小于总用地面积的80%。已建成的公园,绿地面积未达标准的,不得新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并对“公园出入口、主要游览道路、主要景点出入口及公共厕所等应当设置无障碍设施”;“禁止在公园内建设与公园功能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等内容。《条例》第二十条、二十一条同时作出了“达不到绿地建设标准的将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不按规定购买公园门票处以票价一倍以上两倍以下罚款”的规定。《条例》还从公园的概念和适用范围、建设经费、分级、分类进行管理、增强公园发展规划的严肃性、公园用地保障、用地比例标准、保护范围控制、生活噪声污染、委托公园行使部分行政处罚权等条款作了详细规定。
我们期待着这部《条例》的审查、修改、通过和最终得以批准施行,同时,也相信随着昆明大都市生态公园圈的不断建立与完善,春城昆明乃至整个云南将越来越美,绿色与四季如春将永远长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