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真食品管理在昆明将有尚方宝剑
——解读《昆明市清真食品管理条例》
刘昶军
目前,针对该市1300多家清真食品经营店(场)经营销售清真食品、物品花样繁多,制作工艺的质量和水平不断改进,人民群众生活需要越来越精品、普及的情况,云南省昆明市从一个多民族相对聚居且又因客观存在的94.6%的山地而分散,地广人稀的实际出发,结合地域多元化、民族文化、习俗多样化程度提升,特别是云南建设“绿色经济强省,民族文化强省,中国面向西南开放的桥头堡”战略目标的提出,作为桥头堡中心城市圈的云南昆明所处的区位优势与建立东盟自由贸易区,建立一个干净、卫生、整洁、符合国际标准的穆斯林清真食品管理监管体制机制,服务好东南亚、南亚日本、韩国、朝鲜、韩国、泰国、缅甸、越南、老挝、柬埔寨等习惯食用清真食品的各少数民族,以及同马来西亚、印度、尼泊尔、沙特阿拉伯、伊朗、以色列等中东伊斯兰诸国保持友好的经济往来,努力提高该省省会城市清真饮食的质量和水平,使长期保持传统穆斯林饮食习惯的餐饮食品、从业人员有统一规范的饮食安全认证标准和符合宗教执业技术的资质条件,力求真正与国际社会接轨。随着全球性清真食品、物品的经营、销售、运输、卫生、安全、管理意识的不断提高,人们对其的规范要求与满意程度也十分苛刻。清真食品国际化发展趋势蔓延,涉及到千家万户,清真食品的生产、加工、销售、运输、仓储、卫生、监督、管理、特别亟需用法律法规进行规范。为了更好地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把党的民族政策、宗教政策落实到实处,真正建立起卫生、健康、安全、进步、统一有序的清真食品监督管理工作体制机制,更好地对此项工作进行合理规范与科学管理,避免政出多门,监管不力,侵犯民族习俗和饮食习惯的事情再度发生,最近,昆明市人民政府抓紧制定了《昆明市清真食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报经昆明市人大常委会两次审议通过,于2010年11月23日提请省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进行审查。
《条例》从清真食品的概念及准入条件、清真食品准营证的监管模式标准、联合监督和联合执法问题、社会监督、管理与保障、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了明文规定。一是严格以“清真要清,清真要真”,“清真要符合国际惯例”的宗旨出发,加强对清真食品的安全与监督管理;二是具体明确了各级民族事务委员会行政主管部门的执法主体及所承担的责任和义务;三是对申请办理《清真食品准营证》必须具备的6点条件加以明确;四是对未取得《清真食品准营证》擅自生产经营、并在企业名称、字号、产品及其包装上冠以“清真”字样、图案或使用具有清真含义的文字、标识、广告等行为作出了应追究的法律责任。五是《条例》明确规定,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生产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悬挂《清真食品准营证》,以随时随刻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以任何借口、任何理由将《清真食品准营证》租借他人的,将受到一定的法律责任惩处和经济责任的处罚;六是《条例》对非经营清真食品场所不得生产经营清真禁忌食品,不得在广告、出版物、宣传品、包装物、及其他印刷品上印刷含有侵害食用清真食品、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内容也进行规定;七是强行规定少数民族公民较多,有条件的学校、幼儿园、医院、机场、车站、旅游景区、会议中心等应当设立清真餐厅,为其提供清真饮食便利;八是《条例》还对聘请食用清真食品的少数民族公民担任清真食品义务监督员作了明确规定。相信《条例》的颁布施行,将促进云南昆明市清真食品的安全与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