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部为企业工会主席职业化委派探索铺路的条例在云南首获通过
——解读《云南省企业工会条例》
刘昶军
刚刚高票通过的《云南省企业工会条例》与其独特的方式和明确具体的地方性法规条款,对今后企业工会工作作了明文的规定,并在《条例》第二十条中强调,“企业工会可以从社会聘用工会工作人员,上级工会也可以向企业派驻工作人员”的内容。这样规定意味着工会主席在企业任职的研究与探索已经初步走上法制轨道。同时,预示着新一轮工会组织机构、干部人事制度的改革悄然进行,且已拉开了有效推进的序幕。工会主席的选派任用有望专职化,至少有以下好处:一是摆脱了工会主席既是企业的打工者,又是企业老板中相当的于企业负责人副职受雇者,如为企业老板提名通过职工大会选举任命,领取企业发放的工资,在为职工说话维权讨薪,事必有受至于人的难言之隐,因而不敢理直气壮来维护职工的利益;二是作为老板名义的提名指派,形式上选举的工会主席,很难名符其实的与企业副职一样享受同工同酬的合理工资待遇和真正代表广大职工的利益;三是企业工会的经费来源主要是职工会费,上级工会能否每一个企业都有享受国家和地方财政拨款资助或补助的待遇,按现有云南省情来说还很难以做到,目前是国有企业的可以说没有问题,但是私营企业就往往顾及不到,何谈有不动产和大量财产,这样就从根本上制约了工会开展正常工作,如果从现有企业构成情况来分析,可望能解决国有企业这一部分的下派工会主席职业化问题,但在私营企业、合资企业、外资、独资企业开展此项工作仍有一个艰苦卓绝的探索过程与努力改革健全的方向;四是工会主席、副主席的职务如果说是专职化,并改由财政拨款,上级工会组织带薪委派,《条例》中其很多条款规定就容易贯彻执行并得以真正落实,如解决不了资金问题则反之;五是《条例》规定,企业主要负责人、合伙人及近亲属,人力资源部门负责人不得担任本企业工会主席、副主席,担职任期内的主席、副主席不得随意调动或罢免,这就从源头上约束了企业老板选人用人上的随意性行为发生;六是《条例》尽管从内容文字上、具体条款上无疑都是一部针对国有企业来说的规范有序的地方性法规,对于促进企业的自管、监督,维护广大职工的合法权利,凝聚职工的向心力和亲和力有着深远的历史和现实意义,同时对有条件私营企业也有较为明显的积极指导、探索、借鉴作用。七是《条例》最大的亮点是工会有权代表职工与企业协商薪酬待遇,彻底解决不会谈、不敢谈、不愿谈的问题,并明确提出了对工会人员进行保护的条款;八是明文规定了企业工会有权平等协商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教育培训、女职工权益保护等事项。《条例》的出台,预示着该省工会工作大踏步改革步伐已经吹响了进军号,一个以以人为本,以最广大职工利益为本的现代企业管理制度将在更广领域,更多范围,更深角度根深蒂固,用法制观念引领着人们思想意识和言行的深刻变革与推陈出新,相信该《条例》的施行,必将带来企业管理体制的又一次前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