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决定
(2010年5月28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决定,对下列3件地方性法规作如下修改:
一、云南省劳动就业条例
(一)删去第九条。
(二)删去第二十二条。
二、云南省人才市场条例
(一)删去第二十条第一款。
(二)删去第二十一条。
(三)将第二十四条第(二)项修改为:“未经批准,擅自举办人才招聘洽谈会的;”。
三、云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交易管理条例删去第十一条。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决定,废止下列7件地方性法规:
一、云南省乡镇企业条例
1993年12月3日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6月29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和废止9件涉及行政许可的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二、云南省民办科技企业条例
1994年9月24日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三、云南省个体工商户条例
1994年11月30日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6月29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和废止9件涉及行政许可的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四、云南省私营企业条例
1995年1月13日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6月29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和废止9件涉及行政许可的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五、云南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条例
1995年11月27日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六、云南省易制毒特殊化学物品管理条例
1997年1月14日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七、云南省劳动保护条例
1997年1月14日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变更《云南省阳宗海保护条例》执法主体的决定
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决定对《云南省阳宗海保护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七条中的“省人民政府设立阳宗海管理机构,归口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阳宗海的统一管理工作。”修改为“昆明市人民政府设立的阳宗海管理机构,负责阳宗海的统一管理工作。”
二、删除第三十三条。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云南省阳宗海保护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