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云南省林地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的审议意见
晏友琼常务副主任说,该条例草案修改稿经过各部门的起草、修改,已经比较完善和成熟,赞成提交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出台林地管理条例非常重要,对保护云南林地资源,建立“森林云南”很有好处。条例的出台,不仅有利于管理好林地,还有利于保护好、开发好、利用好和使用好林地资源。对条例出台后的工作有几点建议:1、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要到位。条例制定出台后,不能闲置起来,要严格按照条例规定认真实施。2、要协调好保护和利用的关系。森林资源要保护好,林产业要建立起来。3、目前集体林可以流转,国有林尚不可流转。在国家相关政策出台前,要结合云南实际,对林权流转问题进行探索。4、在第四十二条中加上一款,对发生森林火灾,危害野生动物、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及古树名木的法律责任作出规定。
杨建甲副主任说,修改这个条例草案做了大量工作,稿子比较成熟。一审时,争议主要集中在:1、国有经营权的转让问题与现行《森林法》有冲突,二审草案采取在条例草案中增加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的表述,是恰当的,为林权制度的深化改革和探索预留了空间。2、林地经营权转让受到客观原因的限制,配套改革任务还很艰巨,如:评估问题,云南缺少专业的评估人员,影响了转让和抵押工作的进行。条例的出台有利于云南林地的管理和发展,存在的一些尚不成熟的问题,可以不断完善。建议提交表决。
杨保建副主任说,林权制度改革解决了长期以来林地保护和利用的问题,同时也相应地使各权利关系变得复杂起来,所以出台林地管理条例来约束这些关系是非常重要的,尤其对于云南地处山区、高原的实际更具有针对性。同意该条例草案经过修改后提交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第五条第二款“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林地保护和管理工作”这一规定是空的,乡(镇)人民政府在林地管理上有什么权力?保护和管理的具体内容又是什么?条例草案没有具体规定。建议进一步研究完善。
白保兴秘书长说,该条例草案一审后,法制委员会认真吸收各方面意见建议,作了较好的修改完善,目前已较为成熟,个人建议提交表决。建议:1、关于乡政府职责。机构改革后,林业管理的职能部门是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对林地管理没有权,职责不对等,建议进一步研究,划清职责。2、该条例政策性很强,涉及千家万户,建议条例通后过,有关委员会积极与主管部门加强协调,采取多种形式,深入进行宣传,使条例深入人心,给老百姓一颗定心丸,充分激活老百姓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切实发挥条例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作用。
钟乔光委员说, 过去林地管理没有条例,带来许多后遗症。现在制定条例规范管理,避免随意性,这是很有必要的,也是很及时的,同意提交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
胡有兰委员说,云南良好的生态环境是经济社会发展的根本,该条例的出台非常及时,为我省提出建设绿色经济强省的目标提供法律保障,同意提交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建议:第三条对林地概念的界定范围过大,如苗圃地可以种菜,火烧迹地也可以改种其他作物,建议再斟酌。
刘子杨委员说,该条例草案修改稿作了大量的调研工作,听取了各方的意见,写得比较好,同时也突出了管理工作。建议:突出经济效益的开发和利用,更好地发挥林业促进云南经济发展的作用。
冯志成委员说,有两条修改意见:1、第四条“科学保护”中的“科学”一词含义模糊,建议修改为“严格保护”;而在开发利用林地工作中,通常多采用一些科学手段,建议将“合理开发利用的原则”修改为“科学合理开发利用的原则”。2、关于第十三条。鉴于各地林地面积范围较大,5个工作日提出审查意见的规定不太符合工作实际,建议放宽时限,以便让工作人员有充裕的时间进行调查研究。
字国顺委员说,条例草案修改稿经过反复修改已很好,仅就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项提出如下修改建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其所有林地上使用扶贫资金、捐赠资金、自筹资金修建生产生活服务设施。原因是原来列上的三项使得建设面太窄,没有体现全面生产生活服务设施的需求。
沈安波委员说,条例草案经修改,已基本成熟,就个别字句提三点意见:1、建议将第九条第三款中的“变造”两字删除。2、建议对第十二条第(四)项中的“其他材料”表述尽可能更清晰一些,如有其他规定,可尽量列入,如无,则无必要这样表述,以免混淆。3、将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造成损害的”中的“损害”改为“损失”,这样较准确些。
施朝兴委员说,第四十一、四十二条规定的林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范围过小,应放宽范围。
李树清委员说,条例很重要,有三点意见供商榷:1、第十四条规定“在林地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应体现在全体村民中,可表述得更清楚一些。2、建议将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修改为“……不得破坏林地及其重要设施等附着物”,以加强宣传,便于突出。3、应对第三十三条中的“科学选择造林树种”加强引导,如何更加科学地选择树种,如桉树就是一种极费资源、利用价值较低的树种,应加强引导。
董诗强委员说,同意提交表决。建议:1、要加大林地使用管理力度,细化林地流转办法,盘活林地资源,使林地资源真正通过流转,转化为农民的林地资产,进而转化为林地资本,最终进入市场。2、要加大对森林资源的保护与开发。处理好保护与开发利用的关系,在此过程中不仅要限制排污量,还要注意计算每年新增森林对环境资源的积极贡献,这样更有利于云南的经济发展。3、政府部门要抓好实施。条例的出台既有利于林地保护,也将促进云南的经济发展,但关键在于抓好落实,建议政府部门将条例的实施抓紧抓好。
陈 霖委员建议,1、完善条例标题,改成《云南省林地管理与利用条例》,推动林权制度改革,对林产业与农村发展发挥重大作用。2、开发、利用的内容再做些规定。3、能否在第五、六条中将四级政府的权限和责任作进一步明确。
和六中委员说,草案修改稿是成熟的,没有更多意见。建议:1、第三十六条第二款。关于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山和个人承包集体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核发,一次明确为由县林业主管部门委托乡(镇)人民政府,并将乡(镇)林业站一次下放隶属乡(镇)政府。2、云南的实际是森林覆盖率很高,但低质林地占很大面积,要明确加大投入,鼓励、奖励对低质林地改造的规定。
格桑顿珠委员说,草案修改稿总体成熟,基本赞成。建议:进一步明确条例涉及的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及其林业管理机构三者的关系、责任。
何远灿委员说,整个条例草案修改稿在“保护”和“管理”的规定方面很完善,但“开发”和“利用”方面略显不足。建议在第一章及第二章中增加一些规定:1、第一章可加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加大对林地开发利用及投入的内容。2、第二章可加入明确界定取得林地使用权的公司、法人、林农享有哪些具体权利的内容。总的来说,条例的核心应该是“以人为本,同时并重生态保护管理和开发利用”,最终应落实到林农的权益上。所以,通过法规的形式来真正保障使用者、经营者的权利,巩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成果,很有必要。
杨建洪委员说,关于乡(镇)林业站归县还是乡镇来管理,是一个各有利弊的问题。划归县级管理,有利于统一调配,在人事、林业执法等方面有利于统一指挥、安排;划归乡镇管理,有利于基层直接掌握和管理。因此,对于这一问题,还应再作调研,今后给予明确和统一。另外,建议各级政府及林业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对林业、林地方面的投入,提高林农对林地管理和种树的积极性。
李培山委员说,林地管理的核心是林权和林地使用权流转问题,该条例草案修改稿对此作了明确规定,达到了立法目的,同意提交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
二、对《云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草案)》的审议意见
晏友琼常务副主任说,1、出台该规定有利于强化人大对政府的监督,增强政府自觉接受人大监督的意识。2、该规定出台后,由于要备案,政府所有的规范性文件在制定过程中,就会很严肃、认真、慎重,这是很有好处的。3、报备后的工作量确实相当大,针对是否成立专门机构的问题,先运作一段时间再研究。
杨建甲副主任建议,第六条第一款与第三款中的“接收登记机构”和“具体审查机构”有冲突,不统一。可以把第一款中“由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负责接收登记和具体审查”,改为“由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会负责接收登记和组织审查”。
李树清委员说,建议在逻辑关系上作以下两点调整,供参考:1、将第八条置于第二十条后,便于相互衔接。2、将第十九条置于第九条中,合并表述。
沈安波委员说,同意提交表决。提四点修改建议:1、将第四条第四款中的“同时”两字删除。2、第九条第(五)项改为“其他不适当的条款、表述”。3、将第十条第二款中的“事项”改为“条款内容”。4、在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中,分别删除“及时”、“按照有关程序”,均改为“并向社会公布”。
李应科委员说,1、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是《监督法》明确规定的内容,作为省一级人大常委会,应当做好该项工作。2、作为承担该项工作的工作机构,法工委应当认真负责地做好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3、规定出台后要严格执行。如果有些机关不按规定报送审查,应如何处理?另外,有些规范性文件涉及到很多其他文件,也涉及较多专业问题,工作难度较大,希望法工委多了解情况,做好该工作。
李培山委员说,《监督法》出台以来,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没有得到认真执行,该条例出台很及时,也很全面。提三条建议:1、调整第九条前三项的顺序,把第(二)项作为第(一)项,第(三)项调整为第(二)项,第(一)项调整为第(三)项,层次更为清楚。2、在第十二条“具体审查机构收到”后,建议加上“规范性文件和”,因为审查建议不是很多,主要是规范性文件。3、第十四条规定的权限不清,主任会议有无废止规范性文件的权力?建议在“……所列情形,需要修改或者废止的”,删除“或者废止”;在“……建议制定机关自行修改或者废止……”中,删除“或者废止”。增加“需要废止的,应当经主任会议研究同意后,提请常委会审议”的内容。
孙小虹委员说,第十四条第一款对规范性文件需要修改或者废止的,要求报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建议废止的权力应由常委会决定才更具法律性和权威性。修改的可以由主任会议研究。
王洪富委员说,该规定出台非常有必要,符合新形势下人大工作的实际,进一步加强监督工作,增强监督实效,是认真贯彻《监督法》的体现。建议:1、加强对各州市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和审查的指导,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这项工作。2、对个别条款和文字再作修改完善。
钱 勇委员说,制定该条例很有必要,很及时。建议题目修改为《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
三、对《昆明市志愿服务条例》的审议意见
李树清委员说,志愿服务活动涉及海外人员较多,关系到国家安全问题,应引起重视,有所规范。第三章第十七条中的“具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定义有偏颇。“人”包括的范围过于广泛,包括公民、境外人员等等,建议表述更清晰一些。
四、对《云南省2009年地方财政决算的报告》的审议意见
陈林章委员说,一些财政专项经费使用效率不高,财政结转资金过多,存在资金拨付较慢、执行进度不理想的问题,建议加以改进和提高。
周 云委员说,省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政府债务的管理,科学举债,合理举债。建议省人民政府定期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对地方政府债券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以便省人大常委会对债券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肖建明委员说,去年我省财政收支执行情况较好,圆满完成了省十一届人大二次会议确定的预算收支任务。我省通过多方努力,积极争取中央财政支持,支出方面向“三农”、教育、科技等民生领域倾斜,确保全省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
董诗强委员说,1、要在做好财政预算、收支平衡的基础上,加强对部门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定期对部门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部门资金使用规范、高效。2、应关注两个问题:一是关注国有资产的收益,将其纳入财政管理,确保其保值增值,并将增值部分用之于民,回馈社会;二是关注政府举债资金的使用情况,确保使用方向和使用效益规范合理。3、政府要坚持有所为有所不为,有些事情可以少做,但有些事情一定要做,如教育,可以加大财政投入力度,甚至举债投入都是应该的。
冯志成委员说,建议省财政厅将地方政府财政纳入省财政的“盘子”中,统筹整体考虑,指导州市财政的运行,避免地方财政因欠款严重而造成社会不稳定因素的增加,引发矛盾爆发。因此,要认真研究,保证全省财政平稳有序发展。
李树清委员说,决算报告很清晰、很好。主要有一点意见:决算中对教育、卫生投入都有增长,就是对科技投入没有增长,对此报告中也没有作出说明。另外,关于拆迁工作,被拆迁户打官司不受理,不知这是出自何方的规定。
阮鸿献委员说,报告第6页倒数第二行“通过安排非公发展专项资金、信用担保体系建设专项资金和非公中小企业上市培育扶持资金等1.3亿元。”第11页第四行“全省完成医疗卫生支出151.3亿元。”从以上两个数据看,对非公中小企业的扶持太少,建议在今明两年的财政资金安排中加大对非公中小企业的扶持力度,这对将来云南经济发展和地方财政收入是会有很好的基础作用的。
沈安波委员说,报告中先后出现了30多个“筹集……”的表述,从财政厅的职责和“以收定支”的工作原则考虑,建议大量减少这样的表述。因“筹集”容易让人产生误解,认为预算审批完后还可去“筹集”资金来满足新增的要求,而且“筹集”还包括向社会筹集捐款的含义,这显然不是财政的职能。
马 坚委员说,教育事业是千秋大计,目前我省在教育经费保障上存在两方面的问题:一是教育费附加没有完全运用到位;二是确保教育投入“三个增长”,省级已经到位,但部分州市还未到位。建议财政部门对此引起重视。另外,还存在校安工程资金拨付慢的问题,应加以改进。
胡有兰委员说,云南财政在过去相对困难的一年,对上积极争取项目资金,对下“三保”工作取得了好成绩,面对金融危机和干旱能努力应对,取得了很大成效,由于云南产业单一,云南财政压力大、困难大,但财政工作尽职到位。建议:1、结合云南实际,在不违背政策的前提下,在技术层面操作上要有创新,合理利用专项资金,克服年终突击拨付。2、云南财政要统筹兼顾,统一协调,继续加大对社会事业的投入。
李应科委员说,去年,在严峻的经济形势下,财政部门充分发挥职能,一方面积极培育财源,另一方面积极向中央争取支持,财政支出结构得到优化,支出结构合理,加大了“三农”投入和维稳投入,财政管理水平不断提高。我个人对财政部门的工作和该报告表示满意。
杨建明委员说,要高度重视县乡政府负债过大的问题。有的地方基层政府债务过重,已直接影响到了基层政权日常工作的正常运转。
郑 凡委员建议,各级政府应高度重视招商引资工作,给予适当的投入,在财政预算上有保障,使桥头堡建设体现在财政预算上。
刘子杨委员说,在国家的大力支持和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通过全省人民的共同努力,2009年我省的财政工作取得较大成绩,为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做出了贡献。建议:1、部门资金下达慢,影响下面的计划,应引起高度重视,找出原因,加以解决。2、贫困地区与发达地区差距在拉大,有欠债,应继续加大对边疆民族贫困地区的转移支付力度。3、再加大对“三农”的支持力度。
李培山委员说,同意地方财政决算报告。提两点建议:1、2008年结余收入130.4亿元,2009年年终滚存结余137.1亿元,基金结余77.8亿元,云南省财政收入并不多,怎样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把资金用到该用的地方,应该引起财政部门的高度重视。2、在省本级地方财政决算中,科技、农业支出比上一年有所减少,是什么原因造成的?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方面,整合资金1.5亿元培训100万农村劳动力,人均才是150多元,建议加大这方面的资金投入。
王洪富委员说,去年省财政收入和支出均有较大幅度增长,完成了省人代会的预算任务,为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财政保障,同意该报告。提三点建议:1、财政滚存结余太多,建议把资金用于规划好的重大建设项目中去。另外,结余过多可能会影响到中央财政对我省的转移支付。2、要从云南实际出发,发挥自身优势,突出云南特色,培植能增加我省财政收入的支柱产业,如类似烤烟这样的骨干支柱产业。3、进一步优化财政支出结构,使资金向“三农”、民生、基础设施、贫困地区倾斜,努力突出公共财政的特点。
五、对《关于2009年度云南省省级预算执行及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的审议意见
李应科委员说,近年来,我省审计工作不断深入,今年又加强了对重大政策、重大项目、重点资金和重点工作的审计,审计成效十分明显,我个人对审计部门的工作表示满意。但是审计结果又表明存在的问题也不少,为什么总是存在屡审屡犯的问题呢?这值得研究。应进一步加大检查和执法力度,在财政预算方面和干部使用时,要切实运用审计结果。
孙小虹委员说,两个报告都写得很好,特别是审计报告。这几年审计工作做得很好,很有特点,有创新。特别是新开展的绩效审计效果很明显,所起的作用也很重要。建议今后财政预算安排,要结合绩效审计情况;对审计出的问题要启动问责制,以此杜绝同样的问题再次发生。
六、对《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昆明、文山等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问题的决定(草案)》和《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昆明、文山等六州(市)下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名额的决定(草案)》的审议意见
杨建洪委员说,同意人大代表名额及常委会组成人员名额的分配决定。建议:请省人大常委会向省委请示,针对六个州(市)明年的选举换届工作制定一个意见,统一部署安排,以便所涉及到的州(市)及早做好有关准备工作。
七、对《云南省消防条例(修订草案)》的审议意见
魏 红委员说,草案结合了云南省的实际,并且是在国家消防法的基础上经过认真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后修订的,比较细化,责任清楚,目标具体。
肖建明委员说,建议将该条例与去年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云南省建筑工程设计管理条例》的有关条款进行对照,在审批程序的规定方面两个条例不要发生冲突,两者应规范统一。
沈安波委员说,在文字上有3点可以斟酌的地方:1、第八条(内司委修改稿)中的“其他分管负责人”的表述不太明确,可再具体一些;“各行政主管部门”可否改为“政府有关部门”,便于上下文衔接。2、鉴于目前媒体多为独立法人企业的事实,对于消防安全的宣传应以倡导为主,第十三条(内司委修改稿)中不应强制要求媒体开展消防安全宣传,否则媒体不去宣传也难以追究责任。3、第五条第三款(内司委修改稿)中,鉴于“林木”的范围过于宽泛,建议删去“林木”二字,以免混淆。
李树清委员说,1、条例修订草案在体例设计上,责任追究部分有16条之多,建议压缩精简。2、第三条第三款“铁路、民航、航运、港口”中,民航、航运、港口在提法上有重复,建议加以明确。3、建议将第四十四条第二款中“没有规定的”改为“未建立专职消防队的”;第四款规定的消防联防组织,在实践中是否有这样的组织?是否具有可行性,建议加以明确。4、建议推广高科技灭火器材。
李应科委员说,之所以对我省消防条例进行修改,主要原因是上位法作了修改。为适应形势任务的需求,有必要对我省消防条例进行修订。内司委审议时,作了大篇幅修改,重点突出了云南特色,也压缩了篇幅,我个人同意内司委的修改意见。
阮鸿献委员说,现实生活中,搞建设时对消防设施、经费的投入占了很大比例,并且在竣工时也是通过消防验收,但这些设施“防火灾”的作用到底发挥得如何?同时,通过验收后的消防设施,其作用未发挥,没有起到防范火灾的作用,那责任怎么追究?消防部门应不应该承担责任?这方面没有体现出权力和责任的对等。
周 跃委员说,现实生活中,消防中介服务机构常常以政府消防部门的面目出现来拓展业务,强制进行验收、收费,其收费标准、服务标准、技术要求等缺乏规范,特别是提供服务后应承担的责任没有规定,建议进一步完善。在条例修订草案中,有许多条款重复性太多,建议合并精练,减少篇幅。
纳 麒委员说,第五十六条第(三)项不具操作性,对于市场上的装修材料是否合格,由谁来检验,老百姓使用时如何识别,对已通过消防机构验收合格投入使用的建设工程和消防设备发生火灾后,对于责任的追究怎样划分,这些问题在条例中应具体明确,便于操作。
胡有兰委员说,修订出台云南省消防条例是很有必要的,但该条例修订草案条款较多,一方面影响条例的权威性,另一方面影响条例的可操作性,建议作精简处理。条例还应对影响目前我省消防安全的最突出、最亟需解决的问题作出规定。
八、对《云南省云龙水库保护条例(草案)》的审议意见
和六中委员说,处理好保护和补偿的关系是关键,要落实好保护区居民的安置补偿问题。
李应科委员说,条例必须处理好“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处理好昆明与楚雄的利益关系,否则“保护问题”将难以落到实处。同时,应进一步明确管理机构和执法主体问题,否则必将导致相互推诿扯皮。
孙小虹委员说,云龙水库的保护管理,应吸取阳宗海的教训。如果管理主体不理顺,必将出现“多龙治水”的现象,导致相互推诿扯皮,建议进一步明确管理机构和执法主体。
陈林章委员说,水库周边农村人口的搬迁应注重协调解决就业问题,使这部分人融入城市,变为城市人口。单靠补偿安置不能解决长远问题,昆明吸纳就业的能力强,应尽量使这部分人口进入昆明。
周 军委员说,这个条例应解决三个问题,一是防污染的问题;二是资金补偿问题;三是协调管理机构的问题。这个水库对昆明、楚雄人民的生产生活影响很大,一定要重点解决好防污染的问题。资金的补偿问题应坚持“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保证水库管理经费的投入。保护区群众的搬迁问题,要结合新农村建设制定一个合理的方案,特别是一级保护区的搬迁应有一个时限。对于协调管理机构要有一个权威机构来牵头,便于管理,保证条例落到实处。
周 跃委员说,关于管理机构,条例草案第十条中的“省人民政府承担……职责”,表述太笼统,难以操作和落到实处,应明确一个具体的机构来管理,比如“云龙水库保护管理委员会”,直属省政府。如果这个机构不能明确,这个条例的操作性及效能就可能会落空。
邹丽春委员说,制定该条例很有必要。提三点建议:1、管理主体和执法主体应在条例中明确。2、第五条括号内的注解建议删除,因为所有水库蓄水位的计数标准均采用黄海高程,没有必要特别注明。3、第十二条第二款内容较为繁琐,该款罗列了可相对集中行使的水利、环保等等行政部门的部分行政处罚权,但是否全部涵盖?建议精简。
卢显林委员说,1、因水源保护区跨行政区域,跨了州市和县,所以需明确管理主体和执法主体。建议设立专门的机构或协调机构。2、武定县是贫困县又处于水源保护区的上游,涉及4000多人的搬迁问题,建议明确禄劝县、武定县的具体补偿标准。3、审议意见报告中提到“具体的补偿数额以后在实践中根据具体的水体保护和治理情况每年一定”,每年一定这一规定在操作中难度较大。
李培山委员说,云龙水库关系到昆明市的饮水安全,事关重大,条例应明确具体的执法主体。省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应明确由那个部门来牵头负责,如指定水利厅或者环保厅,或是其他的哪个部门。
九、对《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及云南省妇女儿童发展规划(2001—2010年)实施情况的报告》的审议意见
汪 旭委员说,报告中提到的女高级知识人才包括女主任医师、工程师,还应包括女教授。目前,全国其他大中城市都执行了女高级知识人才60岁退休政策,对博士生导师更放宽,但我省仍执行女性55岁退休的“一刀切”政策,不仅造成了人力资源的浪费,还会造成我省优秀人力资源向外地转移和对女性的不公待遇。对解决这个问题的下一步工作打算,报告中仍没有提出研究对策。建议我省重视女性知识分子的退休年龄问题,学习先进城市的做法和经验,从社会公平、男女平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