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云南省消防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的审议意见
李春林副主任说,1、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产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社会对消防的要求和人民对人身、财产方面的消防安全诉求日益增强,出台相应的消防规范,制定这方面的地方性法规,显得十分重要和必要。2、在审议过程中,许多同志提出了压减篇幅、增强条例可操作性方面的意见,一审和二审机构在大量调研和充分参阅相关政策、经验的基础上,做了大量的删改和调整工作,取舍得当,协调有力,条例修订草案的质量进一步提高。3、消防条例的出台,事关民生大计,在修改时,增加了消防机关在验收时不得指定购买消防产品的规定,只规定了应当达到的标准和要求;同时,草案修改稿对处罚主体、处罚程序等法律责任方面的内容作了明确和规范。4、条例草案修改稿已基本成熟,针对性、操作性有了明显提高,建议提交本次会议表决。
杨保建副主任说,该条例修订草案一审后,作了许多修改,篇幅也压缩了许多,但从法律规定层面上看,行政行为、日常操作的内容在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中还存在许多,建议再对有关条款作认真推敲,尽量精炼提升。
沈安波委员建议,1、第五条第三款最后一句改为“由省公安机关会同林业主管部门和产权所有部门确定”。原因是林木所有权不一定在林业部门,一些古树名木分散在寺庙、景区或单位,这些单位不配合难管好。2、第十条第(三)项增加“在管辖范围内统一组织、指挥火灾扑救,依法调查,处理辖区内火灾事故,统计火灾损失”。原因是第五条界定了“军事设施、铁路、民航、航运、港口”等的具体管辖分工,这就是说不是全属公安机关和消防机构职责。3、第十一条第五款增加“城乡建设部门”。因新农村建设规划属城乡建设部门管。4、第十二条中因乡财县管,建议将乡(镇)人民政府改为县级人民政府。5、将第十三条中的“出版”两字删去。
李树清委员说,本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总体不错,第六章法律责任部份条款太多太长,建议压缩,突出重点。
字国顺委员说,在第九条第(八)项后应加上“提高公民消防安全意识和素质。”
柳万东委员说,1、将第九条第(三)项 “逐步增加消防投入”改为“保证消防投入”。2、第四十三条第一款“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应当赶赴现场”中的“赶赴现场”不是法律用语,不具有可操作性,应改为“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应到现场”。
刘子杨委员说,消防条例修订草案一审后,人大有关委员会与消防总队对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意见和建议高度重视,充分采纳了一些好的意见和建议,特别是文字作较大压缩,由七十一条减为六十一条,总的认为基本成熟,同意提交常委会审议表决。建议:1、在第四条第一款中“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消防工作”后,加一句:“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2、第十二条中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保障消防工作所需经费,我觉得施行起来有困难,因现在乡财县管,乡(镇)没有经费支付权。是否将此句删掉?3、在第十九条第二款最后一句“由省公安机关”后,加“消防机构”几个字,这样便于工作。4、第四十二条中列了六项事故、事件,除此之外可能还会出现其他项,能否加(七)其他的内容。5、第四十三条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应当赶赴现场,在应当后加上“及时”两字,这样显得政府负责人更重视灾情。
周 军委员说,消防条例修订草案在之前几稿的审议之后,吸收了多方面的意见建议,现已基本突出了重点,抓住了主要问题,能够达到制定条例的目的,只要多在文字表述上做一些修改,基本可以通过表决。现在各部门希望站在自己的角度和维护部门职权的基础上立法,将一些规定写得过细,是一个普遍问题。希望再多下些功夫,使这个条例尽量避免这方面的问题。
二、对《云南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草案修改稿)》的审议意见
晏友琼常务副主任说,第二十条第一款中“……不得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操作性不强。建议修改第一款,删除 “或者出售”;第二款改为“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设置‘吸烟有害健康’、‘禁止未成年人吸烟喝酒’”的警示标志。
李春林副主任说,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从中央到地方,基本上都采取政府综合治理。共青团作为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的运行,条例草案在大量参阅外地经验的基础上,把这种运行模式作了规范表达,对政府的综合管理职能和共青团的具体工作职责进行了界定和明确。条例草案修改稿已基本成熟,建议提交表决。建议将第十七条第三款中的“纳入教师的考核体系”改为“纳入学校的考核体系”。
杨建甲副主任说,第二十条应按上位法来进行表述,因经营场所范围难以界定,范围太广,难以管理,且未成年人身份难以界定,不好操作,也不符合边远农村实际情况。
杨保建副主任说,条例草案一审后,虽然作了大量修改,但目前仍有两个突出问题需要考虑:一是用法律法规的形式明确“办公室”设在作为群团组织的团机构,可能不太合适,这一问题仍值得商量。二是行政行为、日常规范方面的内容在条款中表述得太多,规定得太死,这反而不利于操作。
白保兴秘书长说,条例的出台规范了全社会的职责,将对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产生积极的促进作用。该条例草案已经过多次论证,多方协调,但因上位法和有关政策的规定及目前多种主客观因素的制约,该条例草案还有一些方面有待明确完善,建议今后在实施过程中进一步规范完善。
格桑顿珠委员说,1、第六、七条中的协调机构、办事机构和执法主体之间的关系应明确,关系要协调。2、第二十条的内容建议写成倡导性的,不要写得太具体、太死,要结合实际,便于操作。
孙小虹委员说,1、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的办公室设在作为群团组织的团机构可能不太合适。人大监督对象是“一府两院”,若将办公室设在团组织,人大对这项工作如何监督?群团组织应当不是人大监督的对象。2、从工作职责出发,司法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责是宣传法制,预防犯罪,而第六条中规定的工作协调机构中恰恰没有司法部门,希望加上。3、如工作机构确是需要放在共青团,可参照中央的做法,用党委、政府的文件来明确,最好不要在法律条文中出现。
周 军委员说,第七条“办事机构”的设置问题,在两次审议中不同意见都较多,建议条例只明确各级人民政府成立领导小组并下设办公室,办公室具体设在哪里由政府或综治委下文来明确,不要以立法的形式明确办公室设在哪个部门。
李树清委员说,条例立法指导思想很好,但许多规定不现实,可操作性不强。如:1、第四条第三款中村(居)民委员会不能协调公安等部门。2、第十四条第一款中“吸烟”如何界定?3、第十八条第二款“200米”范围过宽,现在
施朝兴委员说,条例具体涉及领导机构问题和网络管理问题。应进一步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各级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部门的职责,具体工作只有落实到管理部门,才能执行到位。
周浙昆委员说, 1、第十四条第一款“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烟、饮酒……”,没有必要将各种行为具体罗列出来,建议直接修改为“未成年人不良行为”。 2、第七条“办事机构设在共产主义青年团”的规定,使人大监督工作的对象存在问题。
柳万东委员说,建议将第六条“预防未成年人……等单位组成。”一句接到第四条第二款,并在结尾再加一句:“协调机构的办事机构设置由政府决定。”第五条规定领导部门的职责,第六条规定协调单位的职责,第七条规定办事机构的职责,这样,各条款层次就进一步清晰。
饶南湖委员说,感谢内司委、法制委对该条例做了大量工作。一审中的焦点问题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办事协调机构设立在共青团是否合适;二是关于青少年上网等的健康成长环境需进一步优化。通过二审修改,在总则中增加了第五、第六、第七条的内容,明确了政府职责和协调机构的职责,为共青团履行代表和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的职责,反映利益诉求提供了保障。通过对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七条的补充完善,对互联网上网服务等场所预防青少年犯罪进行了规范,并明确了操作性很强的法律责任。草案修改稿已成熟,同意提交大会表决。
董诗强委员说,草案修改稿对未成年人犯罪的教育、预防、矫治做了全面规定,但近年学校周边安全问题较为突出,如何对其安全问题进行防范,应在条例中有所体现。
杨国才委员说,建议将第十七条第三款中“……开展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工作情况纳入教师的考核体系。”一句中的“考核体系”改为“工作职责”,这样才能做到教书育人。
钱 勇委员说,开展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工作是全社会的事,第十七条第三款唯独把教师纳入考核体系显得不公平,既不科学也缺乏可操作性,建议修改或删去。
和六中委员说,第二十条第一款“经营场所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或者出售烟酒。”应删除,因为难以界定,难以操作。
三、对《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草案)》的审议意见
李春林副主任说,国家监督法经过20年的酝酿和制订,2007年颁布实施。此后,有许多省市区陆续出台了与之配套的实施办法。人大监督是国家政治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出台监督法及其相应的实施办法是政治生活中的大事,各级党委、人大十分重视。我省的监督法实施办法草案也是反复调研论证,经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党组会议讨论后,最后报经省委研究,多易其稿,十分不易,应予充分重视和珍惜。办法草案经过多次论证修改,目前的写法或修改内容较为规范。在开展相应工作时,应当慎重,但也应不断探索行之有效的监督方式。要充分运用人大的监督手段,完善监督程序,增强人大监督实效,在实践中增进条例的工作特色和可操作性,扎实推进人大的监督工作。
杨建甲副主任说,该办法是人大常委会内部监督工作程序等方面的规范,出台十分不易。目前经常性的监督方式,如听取情况汇报、听取专项工作报告、视察和执法检查等一直在做,对其予以规范值得肯定。但总体看来,第六章询问和质询部分内容单薄,如第五十二条“人大常委会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时”的规定限制了询问的方式,如专题询问没有相应规定,它应当有一套可操作的程序。因此,该章内容应该再调查研究、论证,可向全国人大请教,重写该章内容。
杨建明委员建议,1、目前部分州(市)人大常委会在工作实践中,每年末要求常委会任命的政府组成人员向本级人大常委会述职,这种做法是必要的,在不违背上级要求的情况下,建议述职不评述。2、目前大多数基层人大常委会机构不健全,人员编制紧缺,没有力量开展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
肖建明委员说,该办法内容全面、系统,操作性强。建议在第三章的标题中增加审查和批准预算调整方案的内容,使表述更完整,具体修改为“审查和批准决算、预算调整方案,听取和审议……”。
董诗强委员说,草案对《监督法》的实施做了详尽、慎重、全面、系统、具体的规定,将各级人大常委会的经常性工作进一步规范,其中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一章,突出对公民权利的维护,起到了约束制约公权,维护扩大私权的作用,意义重大。另外,建议将第四条与第五条的顺序对调或者将第四条并在第五条后合为一条,如此,第三、四、五条的逻辑顺序更合理。
冯志成委员说,《监督法》实施办法草案经过反反复复讨论,10多次修改,我认为现在出台比较成熟,它概括了全省各级人大常委会从立法、监督、检查、询问和质询、特定问题调查、撤职案的审议和决定等方方面面工作程序,思路非常清晰,指导性和可操作性都很强。建议:1、在第十一条中,对下一年度监督计划的提出,应明确提出的程序。2、在第七十条中,应明确撤职人员的申辩意见,就是决定要印发人大常委会,因为撤职人员有申辨的权利,有话语权。
李树清委员说,该办法草案规定细致,内容也很重要。但第三十四条应予以修改,重新排列上一阶段、上一年度等表述的顺序。因原文层次不清,表述混乱,应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中期评估情况、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调整方案、年度计划调整方案、年度预算调整方案”放在该条的最后位置。
王洪富委员说,云南省出台监督法实施办法意义重大,十分必要。建议:1、制订办法必须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全面把握大局,紧紧围绕省委、省政府的重大决策部署、全省的重点工作进行履职监督。2、制订办法必须坚持维护广大群众的根本利益,更切合云南实际,突出云南特色。3、虽然实施办法目前还是一审,但稿子质量高,争取今年就能出台。
李培山委员说,1、建议删除第十条中“以及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2、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及时通知”需量化,明确具体时间。3、在第十八条第一款“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或者分管的负责人向人大常委会报告”后,应加上“如有特殊情况不能报告的,需经常委会主任会议同意,可委托有关部门负责人报告”。4、第二十五条可以按照“一府两院”的顺序理顺一下。
施朝兴委员说,草案已比较成熟,既符合上位法规定,又切合云南实际,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主要监督方式均做了明确规定,有很强的操作性。但有两个问题应予以考虑:一是如何将人大的宏观司法监督与司法体制内的微观司法监督结合起来,加强对检察院工作的监督;二是要进一步加强对信访案件办理的监督。另外,赞成将总则中第四条、第五条顺序对调。
字国顺委员说,1、大理州人大常委会确定年度工作计划时,先收集议题,拟定初步方案后,又根据次年人代会上代表所提的意见、建议和批评的重点意见,召开“一府两院”联席会,听取意见后确定年度监督工作计划,这样能抓住重点,突出监督实效,这个方法很好,可参考。2、对党委交办人大需要及时开展的重要监督事项,建议在条例中要有处理方法方面的表述。3、特定问题调查内容要进一步研究细化,便于州市人大常委会好操作。
纳 麒委员说,第三条“…政治、经济、文化等各项事业全面发展”一句,建议在“文化”后加上“社会”,“政治”、“经济”顺序调换,即“…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等各项事业全面发展”。
孙小虹委员说,建议将第七十条第一款最后一句改为“被撤职人员的申辩意见应当印发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充分保障其申辩的权利。
李应科委员说,该办法草案对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权作了详细的规定,但“一府两院”如果不执行这个办法该怎么办?办法草案中没有对这一问题的表述内容。虽然该办法没必要像其他条例一样需有“法律责任”的条款,但也不应回避这个问题,只有作出明确规定,才能正确处理好“敢于监督、善于监督”的关系。
马 坚委员说,常委会党组十分重视人大自身建设,本届已经出台了三个规范工作程序的相关规定。为保障我省各级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监督权,出台这个实施办法很重要。办法总体写得不错。有几点建议:1、除专项报告中的视察外,其它视察作为一种单独的监督,今后还搞不搞?实践中,视察作为一种监督方式很成功,也很成熟,实施办法要不要写进去?建议再考虑。2、全国人大常委会开展专题询问,我们今后是不是除了一般询问外,也搞专题询问?程序上怎么规范?建议进行研究,并向全国人大请教。3、第八章撤职案的审议和决定要与以前出台的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相衔接、相吻合。4、在规定具体办理时限上,要结合工作实际,使其更具有可操作性。
沈安波委员说,办法过于求全,但又全不了,应当突出云南特色,能规范的就规范,其他法律已明确的就不用再写了。建议:1、理清几个关系。一是各工作委员会开展监督工作如何授权?是每搞一项监督都要授权,还是一年一授或五年(一届)一授权?是常委会授权还是主任会议授权?机构改革和每届换届后各工作委员会都要确定职责,这算不算已授权?每年常委会工作报告中明确的各委员会当年监督工作、常委会工作要点中明确的监督工作算不算已授权?二是要理清哪些是常委会的职权,哪些是主任会议的职权?如:第九、十、十二条中的规定就不清。2、在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审议意见书的内容中,建议不包括“报送研究处理情况的期限”,这个期限容易让人误解为各委员会可自定期限,而这个期限应是统一法定的。3、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带来一个问题,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报告必须增加一个程序,需常委会表决才能知道是否“过半”,建议慎重。4、第三十八条建议修改为“开展执法检查前,执法检查组工作人员应当向执法检查组成员提供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情况的材料,执法检查组成员应学习并掌握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认真做好相关准备。”这样执法检查组成人员和工作人员各自职责就清楚了。5、第五十一条“常委会应当每年向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报告上一年度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情况,并向社会公开”。此条建议不写为好,一是全国人大也不报告这方面的情况;二是备案审查工作量大,也复杂。
何远灿委员说,1、第二十八条第三款和上位法不相冲突,符合上位法的规定,有关细节问题待监督法实施办法出台后,修改《经济工作监督条例》和《预算审查监督条例》予以解决。2、第三十三条第二款“有关工作机构”表述不准确,应予以删去。同时,在该款中应增加预算工作委员会职责的相关内容。3、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三款关于“一府两院”的表述不一致,应统一为“省人民政府所属部门、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陈 霖委员说,1、应把第三条“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一句改为“应当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与依法治国有机结合的原则”,因为这三个方面作为人大工作方针,缺一不可。2、应把第三条“保障和促进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文化等各项事业全面发展”改为“保障和促进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态等各项事业全面发展”。因为,通常这五个方面是并提的,同等重要。3、应在条例中适当增加重大事项决定与监督干部的任免与监督、人大代表建议意见办理与监督的条款。
四、对《昆明市机动车客运行业治安管理条例(修订)》、
《昆明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修订)》、《昆明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修订)》的审查意见
白保兴秘书长说,昆明市人大常委会充分履行职能,积极开展立法,应充分肯定。但立法应考虑其严肃性,就同一法规频繁地修改,不利于法规的执行,因为法规通过后有一个宣传和公民熟悉的过程。因此,建议昆明市人大在今后的立法中,进一步提高前瞻性,使所立法规管长远,以维护法规的严肃性和稳定性。
五、对《云南省企业工会条例(草案)》的审议意见
白保兴秘书长说,条例草案通过明确企业工会职权、规范企业工会活动,以保障企业工会依法履行职权,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很有必要。建议:1、在第十九条“指导职工与企业”前加“依法”二字。2、企业工会财产的界定,如何与企业财产区分,应进一步研究明确。
冯志成委员说,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民营经济、私营经济不断发展壮大,非公企业用工人数日益增多,因此制定该条例对于保障广大劳动群众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建议:1、鉴于当前非公经济所占比重日益增加,非公企业工会的“上级工会”是谁?建议条例对此进行界定。2、“企业工会撤销或者解散,其经费和财产由上一级工会处置”的规定欠妥,建议按照资产的权属关系进行处置。3、现在大多数企业都为企业工会提供了必要的场所、资产,如何界定企业工会的资产?建议条例对工会资产的范围进行明确界定。
施朝兴委员说,条例草案13易其稿,比较成熟。但矛盾的核心问题是执法主体问题,草案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政部门是执法主体,但实际上是各级工会在做具体工作。具体执行可能有些东西不大好处理。大量内容涉及职工与工会、企业工会与企业、上级工会与下级工会的关系,应妥善处理好各方面的关系。企业划归工会的财产,如企业破产时,应明确财产上交主体。
董诗强委员说,近年,随着企业改革的深入,企业经济形式多样化,职工数量大量增加,工会管理体制不健全逐渐显现。因此,条例的制定很必要。建议:1、进一步理顺工会组织管理体系,明确工会基本职权,使之能够依法行使职权。2、企业工会经费的收缴及使用管理。近年,工会经费的收缴力度较大,但管理使用应参照相关财务管理规定和要求,将经费管理的可行性与规范性结合起来。
沈安波委员说,1、第五条中讲“上级工会负有对企业工会领导、指导和服务的职责”,领导、指导是不同职责,并列起来不合适,领导高于指导,最好删除“指导”。2、第六条第二款“各级地方工会对企业工会工作进行监督”,这里各级地方工会是否是上级机关?如果是,则应改为“各级地方工会对企业工会工作进行领导、监督”。3、将第十条第二款中“企业终止的,该企业工会相应撤销,并报告上一级工会”改为“企业终止的,该企业工会相应撤销,并报告上一级工会备案”,因为上一级工会是领导。
柳万东委员说,1、第十条中的“企业职工有依法组织工会的权利”,会不会导致“你组织一个工会,我组织一个工会”的局面,因为“大家都有权利”。建议将第七条中的内容合并添加到第八条第一款后,具体为“企业职工有依法参加工会的权利……”。取消第七条,并在第八条加上:“企业基层工会具备民法通则规定的法人条件的,依法取得工会团体法人资格。”(可加在第八条第一款和第二款之间)。2、第十五条第三款“企业工会主席享受企业负责人副职级待遇,副主席的待遇不低于企业中层正职”。在国企中行得通,但在民营企业等其它企业中是否能得到施行存在困难。3、第二十一条涉及工会与企业提出平等协商,签订工资专项集体合同要求,在民营企业较好施行,而在国企施行相对困难。现在就提,是不是有点超前了。
阮鸿献委员说,条例草案中只规定25名以上会员的企业要建立工会。但恰恰缺少一条最关键的内容,多少人的企业必须成立工会,如果没有这一规定,会给许多企业钻空子。所以应从实际操作出发,明确规定销售金额,企业员工达到多少,必须成立工会,通过这两个硬性指标来明确,可能更便于操作和检查。
周 军委员说,制定该条例是很有必要的,可以对维护企业职工合法权益发挥很好的作用。1、现在企业种类很多,性质也各不相同,为了更好地维护不同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建议在第十六、十七条中明确规定合资企业、外商独资企业、民营企业等不得擅自辞退工会主席、副主席及成员。2、当今工会经常发生企业没有有效维护职工权益现象,造成职工罢工、示威、上访、自杀等事件,社会危害严重。第三十六、三十七条规定的法律责任处罚力度不够。建议增加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停工整顿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不能仅仅依靠罚款的手段。
周 跃委员说,如果企业行政负责人(正、副职)兼工会主席,在履职过程中会出现企业利益与职工利益的冲突,建议明确企业行政负责人(正、副职)不得担任本企业工会主席、副主席。
六、对云南省2010年1至7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云南省2010年省本级财政预算调整方案和1至7月地方财政预算执行情况报告的审议意见
白保兴秘书长说,赞成秋生厅长所作的报告。希望进一步研究加强预算资金拨付的措施,提高资金拨付速度。
李玛琳委员说,今年1至7月省本级财政预算执行情况不理想,省本级支出比上年同期下降33.2%,建议财政部门认真研究,采取措施切实加快预算支出进度。
冯志成委员建议,1、财政支出应加大对环保产业的支持力度。2、省市县乡各级政府均在不同程度地举债,建议各级政府应在财力范围内举债,形成良性循环,并加强对相关工作的研究,省财政要加强监督的力度。3、云南省1-7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内容全面、客观实在,写得较好。今年以来,面对严重干旱形势,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采取一系列宏观调控措施,确保“小春损失大春补,粮食损失经济作物补,种植业损失畜牧业补,农业损失非农补”的战略部署落到实处,今年粮食总量会继续增加,但结构不合理,建议省政府认真研究粮食结构和粮食储备问题。4、关于房地产发展问题,现房价一直上涨,引起社会矛盾,政府要认真研究地价,在政策上要调控好,因为地价高的结果是房价上涨的重要因素。房价要与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当,老百姓才可承受,才能维护稳定,促进发展。
孙小虹委员说,云南省1-7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报告指出,全省财政收入增长21.7%,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民人均现金收入同比分别实际增长8.2%和9.1%。建议在今后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应当注重“两个提高”,即城镇居民收入的提高和农民人均收入的提高,真正体现“富民强省”的发展要求和“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内涵。
杨建洪委员说,同意预算调整方案。今年各级财税部门在依法加强收入征管,合理安排支出,保发展、保民生方面都做得很好。建议要加大对财政改革的宣传力度,特别在乡财县管方面,有关部门要就如何充分调动乡(镇)积极性,培植税源,加强征管等提出要求和措施。
和六中委员说,今年在大灾之年,我省各项经济指标和社会各项事业都朝着预期的方向发展,对执行情况表示满意。有两点建议:1、请省政府和发改委高度重视怒江的水电开发和利用。2、请省政府和有关部门高度重视和加强对兰坪矿产资源的管理和沘江污染源治理的问题,尽快带动解决长期堆放在露天的低品位回收利用问题。
阿 扎委员说,总体上讲,今年国民经济总体上延续了去年以来回升向好的势头,各项经济指标都朝着预期的方向发展,基础设施和人民生活水平得到了改善,发改委在汇报、协调、沟通,积极争取资金等方面做了很多工作,成效明显,对他们的工作表示赞赏。目前,我省城乡差距进一步拉大,建议加大对边远贫困地、山区半山区的扶持力度,帮助改善基础设施建设。
七、对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情况报告的审议意见
杨建甲副主任说,1、我省调解仲裁法的执行力度远远不够。目前,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的纠纷很多,但二轮延包合同有的地方一直未搞未签,所以无从仲裁。2、仲裁机构不健全。全省只有23个县(市、区)有仲裁机构,其余县(市、区)都没有,因此要确保机构和人员编制。3、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要引起高度重视,充分认识本项工作的重要性,由政府统一协调解决,否则农业部门一家难以解决。
陈 霖委员说,鉴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面临的严峻形势,1、建议省政府组织专题调研组,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实施情况进行全面调研。2、建议省政府研究出台这个法律的具体实施办法。3、建议省政府召开一个全省性会议,对此项工作作出具体部署。
张跃武委员说,仲裁法应最大限度倾向保护农民土地权益,实际中政府强势压制情况突出。主要存在两个矛盾:一是土地权属问题的争议;二是随着流动人口、进城务工人员增多,农村荒地增多,带来了较多的土地纠纷。土地使用证现由国土厅、农业厅等不同部门颁发,也在界定界线的时候使得划分标准难以明确。基础工作不够扎实,土地征收补偿也有同地不同价的情况发生,没有一个刚性标准。因此,仲裁法的出台是必要的、有意义的,也是作用重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