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委会组成人员在云南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上的审议意见
发布时间: 2010-11-30      来源:云南人大网      【字体:大 中 小】     分享到:

一、对监督法实施办法草案修改稿的审议意见

程映萱副主任说,1、鉴于决算、预算的种类很多,如工程预算等。根据宪法有关“国家预算”的表述,建议将第三章从标题到本章各条款凡是出现“决算”、“预算”字样时,按需要增加“财政”二字。2、将第三十条第一款“……作出决议;本级人民政府……”中的分号改为逗号;将第三款“……报告纠正情况和处理结果”中的“纠正”改为“整改”。3、建议将第三十三条第二款最后一句改为“……等中介机构或有关专家提供技术和咨询服务”。4、建议第三十五条增加一段作为第二款:“人大常委会设有预算工作委员会的,预算工作委员会协助财政经济委员会承担预决算、预算调整方案和监督预算执行方面的具体工作。”

李春林副主任说,国家20年磨一剑,出台了监督法。自2007年该法实施以来,各省陆续制定相应的法规与之配套。我省启动这项立法工作以来,省委予以高度重视,对制定好这部法规以及其中的重要内容作了明确指示,经多方征求意见,反复地、多层次地论证研究,草案已基本成熟。草案符合云南的实际与地方法治进程,我赞同这个草案修改稿,建议提交大会表决。在国家的监督法中,人大对“一府两院”既监督又支持的特色还是很明显的。草案修改稿在正确吸收和有效运用监督途径、手段和方法上,有特色、可操作,各级人大在工作监督和法律监督上,要敢于监督、善于监督,特别要注意同本地某个时期,某种类型的重要工作和突出问题结合起来,放眼大局、突出中心,把监督工作落到实处,增强监督效果,促进“一府两院”依法行政,公正司法。

刘子杨委员说,制定监督法实施办法很有必要,常委会领导高度重视,研究室、法制委、法工委等部门前期工作做得扎实,非常认真,特别是一审后充分听取了组成人员的意见,增加专题询问的内容很好。我认为草案修改稿基本成熟,同意提请大会表决。

格桑顿珠委员说,1、建议把第三条“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改为“认真贯彻科学发展观”。2、第七条第一款关于重要日常工作的表述是否恰当,请斟酌。3、第九条第二款应明确提出年度监督工作计划的机构和程序。4、建议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在审议意见后加上“由人大常委会作出的决议”,这样程序更明确。5、建议删除第二十九条第(一)项中的“遵守”。

陈林章委员说,1、建议第九条第二款改为:“年度监督工作计划经主任会议讨论同意后,由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室)印发”。2、人大常委会的内设机构都有监督的职权,实施办法中没有必要将各工作委员会都点到,也没有必要把预算工作委员会单独点出来。

何远灿委员说,1、为便于预算工委依法开展工作,应在条文中明确预算工委的职责,建议在第三十五条中增加 “预算工委应当协助财政经济委员会开展工作” 的内容。2、为充分发挥专家学者在人大预算审查工作中的辅助作用,建议在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中增加“提供咨询服务”的内容。具体表述为:“必要时,……中介机构提供咨询和技术服务。”

马 坚委员说,条例草案经修改后,更加成熟、全面,尤其是一审时提到的专题询问,增加了4条(第五十一条至第五十四条),比较全面,我表示满意。建议在第九章第七十四条第(八)项中涉及到的专题询问与第(三)项中涉及到的质询案并联在一起写,这样就与第六章的文字表述吻合了。

 

二、对企业工会条例草案修改稿的审议意见

程映萱副主任建议,将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企业工会应当根据经费独立管理的原则,建立工会经费预算、决算和内部审计制度,进行工会经费收支情况定期审计,审计结果向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将第二款修改为“企业工会应当自觉接受审计部门和上级工会对工会经费和资产的审计、审查。”

王安康委员说,第三十一条第二款明确了缴纳工会经费的原则,建议增加返还企业工会经费的程序、金额等内容。

张水长委员说,第三十六条第(三)项中的内容,拒不改正属情节严重,仅给予罚款的处罚不妥,建议将这项内容调整至第三十七条,对违反此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三、对昆明市四个条例的审查意见

1、关于公园条例

江巴吉才副主任说,条例涉及面广、内容多,规范的内容都比较好、比较全面,下一步条例施行后面临怎么把它更好地执行的问题。如第十八条第四项禁止在禁止区域吸烟的要求很好,但可能要逐步地做到。

沈安波委员建议,将第二条第二款中的“0.5公顷”改为“0.5公顷(7.5亩)”。

杨国才委员说,1、第二条第二款关于公园的界定,概念不明确,需要继续完善。2、第十四条第二款,需要明确对“老年人”的定义,否则执行的时候难操作。

冯志成委员说,政府应将公园与景点区别开。在财力许可的情况下,应对公园实行免费开放,由财政对公园进行补贴。

李啸云委员说,第二条规定了本条例的适用范围,并对公园的概念作了界定,第四条第一款规定了园林局是公园的管理部门,但实际中公园存在多头管理,涉及公园的管理部门有园林局、旅游局、宗教局等,能否更准确、更清晰地作出界定。

李玛琳委员说,第九条第一款没有太强的约束性,仍留下了“商量”的缺口,这样的表述仍然不能解决公园周边环境的“乱建”问题。

2、关于清真食品管理条例

江巴吉才副主任说,清真食品涉及到敏感的民族宗教问题,所以应在制定条例时多下功夫,以避免在今后操作过程中造成不必要的麻烦。如第十条第(四)项中“食用清真食品的少数民族公民”,“食用”两字面太宽,没有限制性。同时,这一表述与第二条内容有所矛盾,建议修改为“保持清真饮食习惯的公民”。

纳 麒委员说,清真食品问题不仅是一个饮食问题,更是一个信仰问题,须慎重对待,规范界定。建议:1、将第十条第(四)项中的“食用清真食品的少数民族公民”改为“保持清真饮食习惯的穆斯林”。因为虽然是个宗教问题,但“穆斯林”的表述不易混淆,比较准确。2、第二十一条中应对具有屠宰资格的“宰生”人员有所规范。

格桑顿珠委员说, 1、第十条第(四)项中只规定了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个体工商户的限制条件,应当对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企业也作出规定。2、建议在第二十三条第二款前增加“政府确定的接待中心应当设立清真餐厅”。

3、关于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修订)

李玛琳委员说,提几点建议:1、老年人的年龄界定是条例中的一个关键内容,虽然上位法对老年人有明确界定,但仍建议在此条例中对老年人的年龄作明确界定。2、第十七条中规定老年人办理相关手续后,可“免费乘坐城市市内公共交通工具”,昆明的城市地铁轻轨属城市公共交通工具,两年后将建成投入运营,那昆明市是否准备好了今后持老年证就可免费乘坐?3、第十八条第(二)项中的“并免交普通挂号费”在实际操作中一是难操作、难落实;二是造成了对医务人员的不公平,这对公立医院可行,而对社区等范围内的私立医院和私人诊所,其损失怎么补偿,政府是否应考虑对这一块进行补贴?为此,建议对这几个问题进行认真考虑。

 

四、对科学技术进步条例修订草案的审议意见

晏友琼常务副主任说,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观念已深入人心,实践中科技进步大大促进了生产力的发展,特别是科学技术对推动我省烟草、电力、矿业等支柱产业的发展成效明显,对推动我省经济实力的增强成效也同样十分明显。为充分发挥科技对生产的促进作用,现在对条例进行修订是必要的。在条例的修订过程中,相关部门、相关委员会作了大量工作,修订后的条例(草案)基本成熟。

程映萱副主任说,1、条文太多,内容有重复。如第二十四条已包括第三十三条、三十四条的内容,第四十九条和第五十六条上也有重复等。建议将条文进行压缩,语言进行简练。2、建议删除第十八条中提取资金的具体比例。3、第十五条中的“政府采购应当优先购买”,能否增加一定合理的前提条件。

白保兴秘书长说,1、随着国家经济社会形势和体制机制的变化,对条例进行修改是有必要的。2、条例修订草案感觉还延续了过去计划经济体制下政府对科技进行管理的思维模式,仅在原框架下作了修补,但号召性、鼓励性的内容多,具体、可操作管用的措施较少,难以收到法律实施的效果。3、建议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形势下的政府定位进行认真的研究、分析,要对政府、企业、民间等分层次,对基础研究、普及推广、科技转化等分不同范围作深入研究。建议突破原有框架,对条例进行大的修改。4、具体修改意见。(1)建议第七条保留原文“……建立健全科学咨询制度”的表述。(2)建议删除第十一条新增的“支持基础研究和科学前沿探索”一句,因为作为州市一级政府,难以达到本要求。(3)建议删除一些鼓励性、号召性的条款,如第二十二条等。(4)第五章可操作性不强,未能很好体现国家人才兴国战略和省委科技人才工作会议精神,建议认真加以研究,要有刚性措施。

杨国才委员说,条例的修订是必要的,但条文篇幅太长。建议:1、总则部分应作进一步精简、压缩。2、第二章的标题,建议删去“开发”和“应用”。3、第三章的标题建议删去“企业”,改为“科学技术进步”,并在内容中突出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等的科学技术进步。4、第四、五章建议合并为一章,并改为“科学技术研究机构和人员”。5、第六、七章建议合并为一章,改为“保障和责任”。

李树清委员说,1、第三条第二款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框内部分应该保留。2、第九条桥头堡建设的框内部分应保留。3、第十三条保留“机械”和“新能源”内容,“装备”不需要。4、在第十五条第二款的“单位或者个人”前增加“其他”二字。5、将第十六条第三款中的“符合”改为“达到”。6、第十七条第三款保留“建立产学研合作机制”。7、第三十一中的“,防止重复建设”应保留。8、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建议增加“同时建立考核考查机制”。9、建议第五十五条第二款中的“其他科学技术成果权”改为“知识产权”;在第(四)项中增加体现对国家知识产权的保护内容。

周浙昆委员说,结合教科文卫工委修改稿提出以下几点意见:1、第三条中增加了各级政府应当发展科技普及事业的内容很好,也是很有必要的,建议在第六章“保障措施”的条款中增加“对科学技术普及的经费给予保障”的内容。2、建议在第十条中增加“设立云南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的内容。3、第四十四条中应明确科技开发经费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例。4、第十五条中“1年内无正当理由没有实施”的规定过严,建议修改为“3年”。5、目前我省大型仪器设备没有充分使用,造成闲置浪费,建议在法律责任一章中明确对违反规定,阻挠使用财政资金购置设备的,要给予处罚的内容。

沈安波委员说,建议在修改稿第四十五条增加:“各级政府应当积极支持和培育中小型科技企业上市融资,加快发展。”

王洪富委员说,随着我省经济社会的发展,及时对该条例进行修订,很有必要。提两条建议:1、要在条例中进一步强调“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强调科技推动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作用,以进一步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2、应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更加优惠的政策措施,多渠道增加科技经费投入。要进一步完善落实激励机制,加大科技创新力度。

李玛琳委员说,赞同科技厅及教科文卫工作委员会对条例修订必要性的说明以及所提的修改意见,完全赞同周跃委员提出的意见。建议:1、补充提倡和鼓励社会各界捐资科研给予税收优惠的条款,以及提倡和鼓励社会各界,尤其是公民以志愿者的形式开展科普的条款。2、修订草案中有很多“鼓励”科技的条款,但仅有少数条款有具体的鼓励措施,大多数都没有相应的措施,显得空泛,今后也难落到实处。3、第十二、十三条的内容有重复,并且部分表述前后不一致。4、第十四条“ 无偿实施”既不合理,也不具备可操作性。5、第三十四条第二款“……在收入分配中给予倾斜”,不符合现行人事改革中的岗位管理,有关原则也不全面。建议改为“在职称晋升、评优评奖中予以倾斜”。6、将第四十一条“重大科学技术基础设施”改为“科技条件平台建设”。7、第五十三条对科学技术人员不诚信的惩罚应该视其情节先给予教育,对情节严重者才能上升到重惩。8、将第四条第一款“保障科学技术进步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改为“保障科学技术进步引领并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9、建议删去第五条第一句“管理与协调工作”中的“与协调”三字。10、在第十七条考核内容中增加“开展学研结合的情况”。11、第十九条对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实行税收优惠政策中,应把企业建立研究机构,购置研究仪器设备,支付研究人员薪酬一并纳入。12、第二十四条中的企业应该限定为有一定高新技术含量的企业,不合适对所有企业提出这样的要求,在实施中也很难操作。13、第二十六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中应增加科技条件平台(如大型仪器设备平台、实验动物饲育中心、新药研究公共平台等)的内容。14、第二十八条“鼓励”缺乏实招,第二款应明确“谁”加大公益型科研院所投入力度。15、第三十二条应补充“科学研究”。16、第四十九条最后一句中应补充“成果申奖,学术技术带头人评审”。

陈林章委员说,建议删除修改稿第十三条“国家发展高新的技术总体规划和云南省产业发展规划”中的“云南”二字。

张水长委员说,1、修订草案第十七条是个亮点,涉及到了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发展绿色经济等,符合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和“十二五规划”建议。建议将创新投入、创新能力建设、创新绩效等情况纳入总则,作为对各级政府的工作评价。2、建议第二十条最后一句“对担保机构……适当补偿”不要写入。3、建议将第五十三条第(五)项“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改为“因重大过失……”。

冯志成委员说,感觉修订草案中政府投资方面谈得细,也说得深,对民间资本、企业资金投资方面涉及得不够,有政府“垄断”之嫌。其实,要大力支持民间资金在基础研究、科技创新、新技术上多投入。政府要给予支持和引导。另外,第三十条规定的“应当予以整合”,不利于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应倡导百花齐放。同样的研究所,也可产生不同的研究成果。

饶南湖委员说,1、第三十一、四十四条对建立科学技术资源共享机制和保障措施提出了要求,但在实际操作实施中,如果存在因人为原因阻碍资源共享的,应追究法律责任。建议在第五十三条中补充此项内容。2、建议将第三十六条第二款改为“企业吸引优秀科技人员不受户籍限制。”

周 跃委员说, 1、在适当地方增加和强调高校在科技研发中的地位与作用,修订草案对此强调不够。知识创造、技术研发是高校的重要职责,高校也应该是全社会科技促进的重要力量,在资金、政策等方面支持高校是最经济高效的做法。2、在适当地方增加对科技研发基地、基础设施、信息平台建设进行绩效评估与监督考核的规定,防止超标采购、低效采购,甚至攀比采购,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科技研发。目前我省在财力不够的情况下可在硬件、基地与信息等方面加大投入,应该杜绝浪费。3、在第四十九条中增加第一款:“各级科技行政部门应当汇同有关方面,加强学风建设,严打学术造假等不端行为。”第四十九条提出了建立诚信档案,为的是打击学术不良行为,但只被表述为给项目、职称等评定提供依据,要求过低。建议直接地、正面地表达学风建设的内容及要求。

董诗强委员建议,1、将第十一条“建立健全”改为“加强”。2、在条例中要强调鼓励和支持科研机构与企业的联合,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

刘子杨委员说,这个条例的必要性讲得很好。科学技术对经济社会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对云南的经济社会发展功不可没。建议:1、第四、五条讲协调机制与规划,可合并为一条表述。最后加一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科学技术进步工作纳入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2、第六条中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直接写成“省级人民政府”,操作性更强。3、第九条中的“组织和个人”之后应加“应当”二字,操作中更有力度。4、第二十一条中的“民族自治地方”可修改为“少数民族、边疆、贫困地区”,更符合云南实际。5、将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中“省工业信息化、财政等部门”修改为“省工信委、财政厅等部门”更明确。6、将第三十八条中的“民族自治地方”修改为“少数民族地方”,更符合云南实际。7、第四十一条与第四、五条内容相似,建议与第四条、第五条合并表述,删除此条。

纳 麒委员说,修订草案没有将“社会科学”纳入和包含在内,这将导致“哲学社会科学”被边缘化,管辖、投入等也将被忽视。所以建议树立“大科学”观,尽可能将“社会科学”包含在内。

 

五、对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的审议意见

晏友琼常务副主任说,今年的审计工作成绩突出,查出违规金额106.1亿元,已整改到位100.6亿元,整改率达95%,审计部门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应该肯定。建议:1、审计部门继续跟踪监督,确保100%整改,不留尾巴。2、充分发挥省政府督查部门的作用,确保整改要求切实落到实处。3、对审计查出的问题要视情公告,起到教育、防范作用。

杨建甲副主任说,听了审计整改情况的报告,总的感觉是有喜有忧,喜忧参半。针对审计查出的问题,省人民政府高度重视,7次召开会议研究整改工作,审计部门认真履职,抓好整改落实工作,各有关部门也采取了切实有效的措施认真整改。总的来说,整改效果是好的,审计查出问题整改率达到95%。但也存在一个问题,就是审计查出问题“年年审年年有”,而且审计查出违规金额越来越大。要解决“屡审屡犯”的问题,要从制度上入手、从根本上解决,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要加强教育,对领导干部、财务人员严格教育,要加大对财会人员的培训力度,同时对严重违纪违法者要严肃查处,以儆效尤,从而避免和减少违反财经制度行为的发生。

刘子杨委员说,审计工作领导非常重视,越来越重要,也一年比一年好。建议:在审计工作的宣传上要加大力度,提高全社会对审计工作的认识。

董诗强委员说,报告写得好,前提是审计工作做得好。从审计本身来看,一年比一年有成效,审计方法也得当,为云南省的财政预算资金的监管做出了积极贡献。被审计部门对审计发现的问题,整改措施有力,成效明显,对这个报告表示满意。建议:审计厅还应加强对基层审计工作的指导,要积极发挥审计在人大对财政预决算监督审查方面取代不了的专业监督作用,加强审计队伍建设,尤其是基层审计队伍的建设,加大业务指导力度。

 

六、对滇西北生物多样性保护情况报告的审议意见

晏友琼常务副主任说,滇西北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不仅是我省的重要工作,而且也是全国、全世界关注的工作。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近八年开展了“七彩云南保护行动”,召开了滇西北生物多样性保护会议,发表了“丽江宣言”、“腾冲纲领”等。省环保厅也做了大量工作,完善了生物多样性保护规划制度,完善了五大体系,建设了十大工程等。总的来说,保护的意识得到了增强,生态保护和建设的成效也是明显的。要进一步做好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建议:1、要高度关注九大高原湖泊水资源保护工作,加大监督、管理和治理的力度,确保水质向好的方向发展。2、加大对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投入力度,建议设立专项资金专门用于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3、对违法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要加大处罚力度。违规砍伐森林、污染水体、捕杀珍稀保护动物的行为时有发生,要加大处罚力度,以起到警示作用。

杨建甲副主任说,滇西北生物多样性保护情况报告总结肯定成绩是客观实在的,对面临的困难和问题的分析是实事求是的,对下步工作的措施是具体可行的。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是完全正确的,符合我省实际。保护工作是扎实的,成效是明显的。建议:现在最关键的问题是尽快建立生态补偿机制,以利于生态的有效保护。

白保兴秘书长说,滇西北生物多样性保护非常重要,省政府采取一系列措施,收到了效果,但要加强环境保护和补偿机制的研究。

字国顺委员说,听了这个报告很受启发,省政府高度重视,部门抓得比较实。建议:1、要加大宣传力度和资金投入力度。2、加强规划。3、加大合理开发利用的力度,充分发挥云南“植物王国”的资源优势,促进当地经济社会的发展。

格桑顿珠委员说,近年来,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的宣传力度和工作力度不断加大,对生物多样性保护重要性的认识不断深化,措施不断完善,生态保护的成效是明显的。赞同环保厅提出的下一步工作的8个措施。建议: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生态补偿机制,处理好保护和开发利用的关系。特别是针对一个具体的地区如何落实好生态补偿制度,建议有关部门认真研究。

李树清委员说,1、建议在第10页倒数第六行“……发展优势转变”前,加上“科学”二字。2、第11页第一行最后一个字应是“丧”失。

周浙昆委员说,报告总体写得很好,但有些地方不够严谨。一是报告中的时间段和地区范围没有界定清楚。二是外来有害物种得到有效控制的提法值得斟酌。森林覆盖率达到60%,是指在哪个范围内不清楚。三是投入滇西北生物多样性保护的资金已超过60亿,是投入到整个滇西北生物多样性保护的资金还是整个地区投入的各种资金?在滇西北地区相继建立了“云南滇金丝猴研究中心”,这个中心是否真的建立了?这个提法不妥,不利于申请资金,保护滇金丝猴。

 

七、对视察我省农村信用社改革发展情况报告的审议意见

晏友琼常务副主任说,农信社作为省政府管理的地方银行,金融服务网点覆盖面广,服务“三农”的意识不断增强。我省作为农业大省,要进一步支持、规范农信社的工作。有以下3点建议:1、建议当地政府充分运用可以调动的资金进一步支持农信社的发展,增加存款规模,增强贷款实力。2、进一步加强队伍建设,为广大农村提供优质金融服务。3、加强管理,规范运作,提高资产质量和盈利水平,减少呆帐坏帐损失,降低金融风险。

杨保建副主任说,报告对我省农信社改革取得的成绩,总结得比较客观公正,针对性很强,找出的问题比较准确,深受启发。我省长期以来对金融重视不够,金融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持不足,在四大商业银行日趋市场化的今天,农信社一直坚守着发挥金融支农主力军的作用,对我省的“三农”问题解决起着难以替代的重要作用。要引起高度重视,应从财政政策扶持、创造公平市场环境等方面加大工作力度。

白保兴秘书长说,报告写得很好,农信社改革取得明显成效,农村贷款难、存款难的问题基本得到缓解,问题找得准、建议抓得实,赞成这个报告。建议:1、要提高认识。农信社是建立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的主要载体和平台,是农村发展的主力军,发展农村经济要高度重视农信社的建设。2、不得对农信社有限制性歧视性政策,建议省政府明确发文,按问责制的要求督促落实。3、进一步总结农信社取得的经验,完善服务网点,建立有效机制,优质服务,开拓业务,方便群众,为农村经济发展提供强有力的金融支撑。

董诗强委员说,对这个报告表示赞成。提两点建议:1、各级政府要进一步提高对农村信用社在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特别是农村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的认识,高度重视。2、各级政府要加大对农村信用社的扶持力度,让农村信用社服务“三农”的作用充分发挥。

杨建明委员说,提两点建议:1、建议政府像支持“三农”一样支持农村信用社的发展,取消一些歧视性政策和规定,进一步加大支持力度。2、建议进一步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改变信用社规模,由县级法人改为州市级法人,强化竞争力。

王洪富委员说,5年来,省农信社通过深化改革,推进发展,取得了长足进步,有力支持了全省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特别是边远地区,农信社为当地群众提供了方便、快捷的金融服务,促进了当地的发展。提两点建议:1、希望农信社抓住机遇,加快发展,打牢基础做大做强,同时应始终坚持“立足‘三农’、服务城乡、支持中小企业、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健康发展”。2、省人民政府应切实采取积极的措施,加大对农信社的支持力度,使其加快发展,深化改革,增强服务“三农”的综合实力。

胡有兰委员说,农村信用社的规模、形式符合我省实际,为全省农村、农民服务,具有很强的生命力。如小额信贷,目前全国只有我省做到了生根开花结果。省妇联用信誉进行担保并追踪到每一户,实现了近10亿元贷款让200万妇女实现创业就业,同时能保证到期金额还款,对农村的稳定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对视察组提出的问题和意见表示赞同,并对农村信用社的班子、组织、队伍和工作表示满意和感谢。

 

八、对实施食品安全法执法检查情况报告的审议意见

杨建甲副主任说,报告总体写得不错,有情况、有分析、有建议。建议对第10页第三段“(一)切实加强领导,理顺监管体制”的具体内容和一些表述认真推敲、斟酌。比如“把食品安全工作纳入政府议事日程”的表述是否确切,这样的表述意味着现在尚未纳入政府议事日程。涉及管理体制方面的建议,要考虑能否做得到,因为管理体制刚刚改革,并经人大常委会通过,如果办公室设在省政府,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职能又是什么?这些都要慎重考虑。

杨保建副主任说,本届人大常委会连续3年组织进行食品安全方面的视察、执法检查,从3年的检查情况看,我省食品安全总体上是好的,特别是以龙头企业为主的种植、养殖业,从源头直至市场流通,监管是有力的,成效也较为明显。但通过视察、执法检查,发现我省普遍存在的一个突出问题是小作坊、小摊贩太多,特别是在广大农村,在这方面监督是不到位的。目前有几个问题值得重视:一是各级政府对食品安全的重要性认识仍不足。从省里到县(市、区),仅只是分管卫生工作的副职负责,力度不够;二是机关部门沟通、协调不够,各自为政,难以避免监管的交叉与空白;三是我省种植、养殖业方面的龙头企业太少、市场保障覆盖不宽,“从农田到餐桌”的监管难度太大。建议结合我省实际,制定自己的食品标准,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农村食品安全监管;四是省人大常委会今后还应继续采取各种手段、方式,加大对食品安全的监督。

白保兴秘书长说,食品安全检查已经进行了3年,关键是要对存在的问题采取有力措施加以解决。建议:1、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应进一步明确生产、加工、餐饮等各环节分别由农业、工商、卫生等部门负责。2、要组织力量分类制定食品安全标准,对各食品生产加工行业执行的标准一定要严格,要下决心,凡是不符合标准的企业,不论大小应一律关闭。

熊 琴委员说,这个报告很好,对存在的问题找得很准,所提的建议也很有针对性。建议政府部门除了在生产源头上堵住不安全食品进入市场外,还要加强市场监管,不让不安全的食品在市场上流通。

杨建明委员建议,1、不可小视农村食品安全,要高度重视,从食品的源头即“田头”加大监管力度。2、进一步理顺监管体制。3、尽快制定与食品安全法配套的地方性法规。

冯志成委员建议,1、制定标准。政府要制定严格的食品质量标准,有计划出台标准系统。2、检查执行。要有计划地建设一支高素质食品质量检查队伍。3、能否在制定“十二五”规划中制定食品质量标准和检测系统建设的规划。

李玛琳委员说,常委会连续3年对食品安全工作进行监督,体现了对民生的高度重视,成效也是显著的。建议:1、常委会继续关注食品安全工作,本届人大结束前仍应列为每年人大监督工作的重点。2、报告提出的建议非常好,应对建议如何落到实处采取跟踪问效的措施,并要求明年在常委会上专题报告工作进展。3、加快工作进度,将《云南省食品安全条例》列入明年立法计划的一档,尽快出台。

王洪富委员说,食品安全法颁布实施后,常委会适时组织检查十分及时和必要。报告写得很好,体现了检查工作深入认真。建议:1、健全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创新管理手段,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对重点部位重点监管,强化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小餐馆、小食店、流动摊贩的监管。2、加强对食品安全法的宣传,并作为长期的重要工作来抓,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食品安全意识、自我保护意识和社会监督意识。

张水长委员建议,1、把报告的第1页倒数第二句“至此,主任会议……已经完成”改为“落实了主任会议提出的连续3年对食品安全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