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结协作 为民族自治地方立法搞好服务
——省级相关部门座谈民族立法工作
为认真学习贯彻11月11日上午,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在省人大常委会党组中心组理论学习结束时关于推进依法治省、建设法治云南的讲话精神,民族委员会于11月17日下午,邀请省级有关部门学习“全省各级人大要紧紧围绕云南改革发展稳定这个大局,为依法治省、建设法治云南作出更大贡献”的要求,座谈征求我省民族自治地方立法工作的意见建议。
座谈会邀请了省委办公厅、省政府法制办的领导同志,以及省发改委、省民委、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国土厅、省环保厅、省住建厅、省交通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水利厅、省文化厅、省宗教局、省旅游局等16个相关部门法规处的负责同志参加。与会同志普遍认为,这个座谈会非常及时和必要,既贯彻落实了省委书记的重要讲话精神,也为进一步做好民族自治地方立法工作取得了共识。大家认为,我省民族自治地方的立法工作,取得了很大的成绩,特别是本届人大常委会履职以来,成效更为显著,取得了突破性进展。
大家认为,民族自治地方的立法工作是事关全省法制建设和民族自治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大事。这是由我省的基本省情所决定的,我省是全国世居民族最多、特有民族最多、人口较少民族最多、实行区域自治民族最多的省份。全省37个民族自治地方,辖78个县(市),民族自治地方国土面积和人口分别占全省的70.2%和49.6%,这一基本省情决定了民族工作,包括民族立法工作,始终是关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和民主法制建设的一项重大工作。因此,历届省委、省人大和省政府都非常重视民族自治地方的立法工作。多年来,通过上下各方共同努力,民族自治地方的立法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到2011年5月止,经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批准的自治条例37件、单行条例114件、变通规定7件。其中现行有效的单行条例107件,变通规定6件。
本届省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十分关心和支持民族自治地方的立法工作,把民族自治地方的立法工作作为常委会立法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进一步抓好,十一届省人大常委会履职4年来先后批准了民族自治地方制定和修订的43件单行条例,民族自治地方立法工作实现了新突破。
本届省人大民族委员会按照省委和省人大常委会党组的要求,始终坚持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主题,紧紧围绕我省“两强一堡”的发展战略,把指导民族自治地方立法作为工作的重中之重,加强指导帮助,深入调查研究,进一步规范工作程序,努力提高立法质量。各民族自治地方高度重视民族法制建设,着眼于为民族自治地方发展进步提供法制保障,进一步加快了民族立法步伐,无论是立法数量还是立法质量都取得了较大发展。省十一届人大民族委员会履职4年来,是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批准的民族自治地方单行条例最多的几年,在有些领域实现了新的突破,成为全国首创。如省人大常委会2009年审议批准的《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藏传佛教寺院管理条例》和2010年批准的《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民族团结进步条例》就属全国首创,为依法管理宗教寺院和建立民族团结长效机制探索了思路,总结了经验,成为我国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和维护民族团结的一个尝试。还批准了一批符合民族自治地方发展实际,很有特色和亮点的单行条例,如《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文山三七发展条例》、《云南省澜沧拉祜族自治县古茶树保护条例》、《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天然橡胶管理条例》和《云南省漾濞彝族自治县漾濞核桃产业发展条例》等,这些条例的制定和实施,有力地促进了我省民族自治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增进了民族团结,维护了边疆稳定,为我省的民主法制建设,为促进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和祖国边疆的安宁作出了重要贡献。
大家认为,本届人大常委会和省级有关部门进一步加强了对民族自治地方立法工作的指导帮助,有些条例实现了历史性突破,取得了很大成效,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四点经验:
一是始终把坚持党的领导作为加强民族法制建设的根本保证。民族立法工作始终坚持党的领导,服从和服务于党的中心工作,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在云南的贯彻执行。这是搞好民族法制建设的政治方向和基本原则,也是我省长期探索的成功经验。
二是始终把坚持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作为民族法制建设的根本任务,作为促进各民族一律平等的基本原则和方针。长期以来,云南省始终围绕全省改革发展稳定大局,贯彻“两个共同”,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民族团结为主线,制定立法计划,确定立法项目。着力把解决各民族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作为立法工作的重中之重,努力使党和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确定的原则与民族自治地方实际紧密结合,力求有较强的针对性、时效性和可操作性。
三是把坚持和规范“三个程序”作为推进民族自治地方法制建设的有效方法。云南省民族法制建设工作在坚持法定程序的同时,加强立法前期工作、完善党内报批程序,形成了具有云南特色的民族自治地方立法工作的“三个程序”,即工作程序、党内报批程序和法定程序。“三个程序”的认真坚持和完善,提高了立法工作效率和立法质量。
四是把坚持协调配合作为做好民族法制建设的重要环节。民族自治地方立法工作分两级制的基本特点,决定了民族自治地方立法工作必须上下协同,左右配合,才能高质量的完成立法任务。把协调配合贯穿与立法工作的全过程,是高质量完成立法任务的重要环节。
大家认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后,怎样进一步做好民族立法工作,是我们面临的新课题,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提出的文化强国战略,以及在推进我国民族团结进步边疆繁荣稳定示范区建设的过程中,要重点研究有关促进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加快发展方面的法律法规体系问题,不断提高民族工作规范化、法制化水平的指示精神,也给民族立法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我们所面临的立法工作任务,使命光荣,任重道远。
与会领导和同志对下步如何加强我省民族自治地方立法工作,认为要从以下三个方面坚持和努力:
一是要牢牢把握立法的政治方向和原则。在立法工作的全过程,都要认真坚持党领导的原则,立法要认真贯彻党委的意图和要求,体现人民意志,立法中的重大问题要及时请示党委决策;要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的原则;要坚持从实际出发,立足促进发展的原则。
二是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要注重从民族自治地方的实际出发,围绕我省民族团结进步、边疆繁荣稳定示范区建设,促进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加快发展,深入基层调研,坚持群众路线,扩大民族自治地方广大群众对民族立法的有序参与,切实加强立法论证,不断增强法规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三是要加强团结协作,不断提高立法质量。我省民族自治地方的立法工作任务繁重,质量要求高,立法领域涉及政治、经济、社会各个方面,团结协作尤为重要,既需要与民族自治地方加强沟通联系,更需要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和帮助,共同努力,层层把好质量关。
四是要进一步规范工作程序,严格制度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立法工作程序的各个阶段,都要建立和完善工作制度。从民族委员会内部来说,要进一步完善立法调研论证阶段、党内报批阶段的代审查工作和征求意见工作、法定程序阶段工作等各个工作环节的工作制度和办法。相关民族自治地方要按照《云南省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批程序暂行办法》的规定,认真执行各阶段的时间要求,否则会造成工作上的被动。
大家认为,民族自治地方的立法工作要求越来越高,任务十分艰巨,仅今年内拟进入党内报批程序的就有17件左右,省级各有关部门表示,做好自治地方立法工作,是共同的责任和使命,要一如既往的关心、帮助和支持,共同努力,作出新的贡献。
格桑顿珠主任委员主持座谈会,李兴旺、穆永新副主任委员通报了立法工作,感谢省级各有关部门多年来对民族自治地方立法工作的关心、支持与帮助以及对民族委员会工作的配合,并希望省级各有关部门一如既往的关心、支持民族自治地方的立法工作,共同为“民族法制建设上一个大的台阶”的目标而努力奋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