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7月27日,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云南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于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目前,全国已有16个省、市、区制定出台了地方性法规,3家制定出台了政府规章。我省是一个各种灾害频发的地区,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极为重要,如果处理不当,将会严重影响工作大局。《云南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是我省有关处置突发事件的一部基础性、综合性的重要法规。着重对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以及法律责任等作了规范。条例共7章41条,突出了8个方面的重点和特色:
一是明确组织机构和工作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相关类别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应急委员会主任由本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应急管理办公室,履行值守应急、信息汇总、综合协调、指导督查等职责。
二是着力预防为主和应急准备。规定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制定应急预案,加强应急演练,并要求各级明确应急预案的监督管理机构;统筹安排应对突发事件所必需的设备和应急避难场所等基础设施建设;要求建立省、州(市)、县三级应急物资保障系统以及跨区域的应急物资调剂供应渠道和调剂供应协作机制;建立综合、专业、基层、志愿者等各类应急救援队伍。
三是规范监测监控和报告制度。依靠群众、基层工作人员和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员向人民政府报告信息;有关部门和单位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省、州(市)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分别应在四小时内、二小时三十分内、一小时三十分内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
四是强化应急处置和应对机制。突发事件发生后,发生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应当及时赶赴现场;较大以上突发事件发生后,发生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先期处置:根据需要设立现场指挥部,指定现场指挥长;各有关部门应保障应对突发事件通信系统畅通、交通运输线通畅等。
五是重在多方参与和恢复重建。尽快组织修复被损坏的公共设施,并做好过渡性安置工作;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事后恢复与重建;按恢复重建规划和善后工作计划,开展恢复重建工作;突发事件及其处置分析评估情况向上级人民政府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六是落实依靠科技和提高素质。建立应急预案、应急救援队伍、应急物资储备、重大危险源、重点保护目标、避难场所等应急数据库;建立应急平台体系和统一的数据库,各类应急指挥平台能实现互联互通;加强对高素质应急救援专业技术人才的培养,逐步提高技术装备水平。
七是体现以人为本和生命优先。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增强避险、自救、互救的能力;预警信息应当通知到老、幼、病、残等特殊人群和通讯盲区以及偏远地区的人群;坚持首先救助正受危害的人员,并注意保障应急救援人员的生命安全。
八是坚持统一发布和正面宣传。突发事件信息由人民政府统一发布;在第一时间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并做好后续发布工作;新闻媒体应当客观、真实、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并坚持正面宣传引导,对不实传言及时澄清。
《云南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体现了新时期我省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的要求,通过充分发挥法治的引领和规范作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应对工作,为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提供了有力的法制支撑。条例的制定和有效实施,必将对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的发生,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严重社会危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环境安全和社会秩序发挥十分重要的作用。(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 黄旭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