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为昆明两个开发区再次起飞保驾护航
——新修订的《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昆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条例》正式出台
2014年9月26日,在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上,昆明市人大常委会报请批准的两件新修订法规——《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和《昆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条例》获得高票批准。两个条例的出台,对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和昆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两个开发区)的建设与发展将起到更为积极的促进和保障作用。
昆明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是1992年经国务院批准建立的全国53家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之一。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于1992年兴办,2000年被国务院批准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是全国56个国家级经开区之一,也云南省唯一经过国家验收并公告的国家级开发区。两个开发区设立以来,充分运用国家、省、市的各项优惠政策,依托自身的资源优势和区位优势,培育特色产业、创新体制机制、加强招商引资、促进产业转型和发展方式转变,较好地发挥了对外开放的“示范区”作用,推动了当地并带动了昆明市的经济社会发展。
为了更好地规范和促进两个开发区的发展,2006年7月28日,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了《昆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条例》,2006年9月28日,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了《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两个条例颁布实施以来,对两个开发区的发展发挥了积极的促进和保障作用。但随着现代新昆明建设步伐的加快,特别是2008年两个开发区实行实体化行政托管,其功能定位、管理内容、管理范围和管理形式都发生了很大变化,原条例的部分条款已不适应发展的要求。昆明市人大常委会及时启动了修订两个条例的立法程序。昆明市政府成立了条例修订工作领导小组和起草小组,在充分调研和借鉴省内外经验的基础上,结合实际起草了条例(修订草案)。修订草案征求了省级相关单位、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相关县区以及部分专家学者、人民代表、政协委员的意见,并通过向社会公示、组织听证、人大论证等程序,充分听取了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数易其稿,经昆明市人大常委会两次会议后通过,并于今天得到云南省人大常委会批准。
修订后的两件法规结合两个开发区的实际,扩大了条例的适用范围,充实了开发区管委会的管理职权,增加了社会管理事务方面的权限规定,细化了开发区的功能定位和产业发展方面的内容,明确了管委会内设机构的执法主体资格,对法律责任的内容作了修改和完善,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新修订的法规将两个开发区的规范管理和创新发展全面纳入了法制轨道,充分发挥了立法引领和推动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的作用,实现了立法与改革决策相衔接,对进一步促进两个开发区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必将发挥重要的作用。
新修订的两个法规于2014年12月1日施行。自法规实施之日起,2006年批准的《昆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条例》、《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同时废止。(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法规调研处 欧宁)